公文高手的修炼之道:笔杆子的写作必修课(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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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 格式规范

看一篇公文,我们最直观地就是接触到它的外在形式,也就是它的格式。公文格式,是公文的规格样式,即公文各组成部分在页面上的呈现形式,也叫公文的外部组织形式。

格式是公文非常重要的一个要素。因为公文作为一种应用文,和诗歌、散文等自由式的文学作品不一样,它是一种高度程式化的文体,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独特的写作格式和一套制发规范,它是规范化、标准化的,并用国家法规予以规定,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都要共同遵守,不能另搞一套,各行其是。

不仅是我们国家现行公文体系,古今中外的公文都有比较明确、细致的格式规范。老一辈革命家非常重视公文写作工作,也同样关注公文的格式问题,许多公文格式是他们确定下来的。那么,我们要问:公文为什么这么强调格式规范?不遵守格式规范会带来什么问题?

总体来说,公文格式规范是公文的本质要求,反映了公文的内在规律和客观需要,也是公文的生命力所在。我们说,要使公文在最大限度、最大范围内实现有效沟通,不讲规范性、不坚持规范性,是难以想象的。只有形式上规范了、统一了,沟通传播中的障碍才能扫清,公文的写作、阅读、传递、处理才能更快捷和更有效。

具体来说,公文格式规范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是由公文的本质决定的。公文不是一般的文学作品,从本质上说,它是公共政策和行政指令流转的载体。为了确保这些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不失真、不出错、不被误解,格式上自然要求准确、清晰、严谨,以便于阅读者了解掌握信息。这就是标准公文在格式上要求非常细致、非常规范的原因,有了这些通用的标准,熟悉公文的人据此就能很直观地从相应地方获取相应信息,提高阅读和使用的效率。

其次,这是公文处理工作本身所需要的。公文处理工作是机关的重要工作,也是出现频次很高的一项日常工作。办文部门每天都在制发公文,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细致的格式规范,处理公文的人每天势必要在各式各样、千奇百怪的文件中加以甄别,工作成效必然大打折扣。为保证公文的完整、准确、庄重、有效、合法,便于规范处理,并为立卷和归档提供方便,整体上提高公文处理的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格式的规范化就是重要前提,有了形式上的齐整一致,才能保证公文信息处理的高效、快捷,从而给公文处理工作带来极大方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再次,这还是公文权威性和约束力在形式上的具体表现。对于公文来说,形式不是无足轻重的,它对公文的内容起保证作用。公文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上到国计民生,下到衣食住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纷繁芜杂的信息,都通过公文这个载体来实现准确传递。所以,规范的公文格式不是外在强加给公文的,而是公文本身的一种客观需要,是其写作结构的规律性表现,它不仅能体现公文的法定权威性和约束力,而且有利于保证政令畅通。公文格式不规范,不仅影响公文的质量和美观,更主要的是影响公文的效力,甚至由于格式不规范而造成各种谬误,直接影响公文的严肃性和作用的发挥,有时还会因此造成重大失误。

最后,公文格式规范化也是信息化时代的必然要求。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计算机和现代化文印设备普遍进入办公室,使用计算机进行公文处理的最大好处就是能提高办公效率,改善办公条件,对提高公文的制作水平起到积极作用。有了统一的公文格式标准,相关的软件开发人员就可以依据标准编制公文制作模板,通过计算机排版打印,成倍地提高工作效率。所以,公文格式规范化也为办公自动化奠定了基础,确保运行高效,风格统一,易于识别。

公文格式规范如此重要,因此,它也应该是公文写作者的入门基本功。公文写作者对一些常见公文的标准格式应该熟稔于心,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避免写出不合格式的公文。接下来,我们简要说一说公文格式规范的基本要求。

公文格式规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第一,公文的组成要素及其标注标准。即公文书面格式的构成要素,如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等,以及这些要素在页面上的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标识位置。

第二,承载公文的介质标准。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纸张要求,即公文用纸的主要技术标准。公文用纸幅面一般采用A4型,而且在公文版面、页边与版心尺寸上都有规定。二是排版和印制要求,包括排版的字号规格、印刷装订和图文颜色要求等。

第三,公文数据的表现形式。其包括公文中的文字、外文字符、表格、标点符号、计量和数字等的使用规范等。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我们可以这样说:“要素齐全无赘疣,位置得当无偏差,版式正确不混淆,数据表现无谬误。”

经常写作公文的人,一定都看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4月16日联合发布并于2012年7月1日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2)],以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6月29日联合发布,并于2012年7月1日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以下简称《格式》(2012)],还有其编写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应用指南》),这些文件规范对党政机关的公文文体、文面格式和版面形式做了详细、严格的规定和解释。

《条例》(2012)对公文格式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18个要素组成。这18个要素按其所在的位置,又可分成眉首(文头)部分(前6个要素)、主体部分(中间9个要素)、版记(文尾)部分(最后3个要素)。

眉首部分位于公文首页上部,一般占整个页面的1/3左右。主体部分位于眉首部分以下,版记部分之上。版记部分位于公文最后一页下端。《条例》(2012)还明确要求,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这些都是公文写作的“硬性”要求。公文写作者需要认真掌握,学透弄懂用好,严格遵照执行,避免发生错误,闹出笑话,给工作造成损失。

《条例》(2012)规定了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15个文种的撰写规范。大家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去参照、学习、消化。

公文格式规范还有一个内在要求,就是文种使用要恰当。南北朝时期的文学评论家刘勰在《文心雕龙·章表》中说,“章以谢恩,奏以按劾,表以陈请,议以执异”,意思是不同的文种,它的目的和功能是不一样的,不能搞混淆了。

不同种类的公文除了作用不同,还要体现发文机关与受文机关之间关系的不同。例如,有的文种具有指示功能,适用于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如决议、决定、批复;有的文种具有陈述呈请的功能,适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如请示、报告;有的文种具有周知功能,适用于公开发布或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事项,如公报、通报;有的文种具有规范功能,适用于对特定范围的工作或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如纪要。如果不加以分辨,就容易陷入无知而盲的境地。

错误使用文种,会造成行文关系的混乱,影响公文效能的发挥。我们假设,有人写公文时不分文种,把本来应该作出指示和形成重要意见的决议写成了广而告之的通报,或者把给上级的请示写成了报告,或者把请示、报告连缀在一起,这些无疑都会成为笑话,影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