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起源的理论问题
基于上述逻辑分析,任何人类群体的群居生活都会面临某种结构性困境。个体常常处在需要和欲望、能力、资源的紧张关系之中,甚至完全有可能跟其他个体发生竞争乃至冲突。而一种合宜的群体生活至少要为身处其中的人们提供基本的安全、规则与秩序,并使得人与人的合作成为可能。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人类的群居生活不仅不会带来个体福利的改善、使人们过上更好的生活,反而有可能带来难以想象的灾难。国家的兴起,恰恰是回应了人类社会的这种基本需要。
在人类早期国家于公元前3500—公元前3000年首先出现在两河流域和尼罗河谷后,国家这种统治形式扩散到了中东的其他地区、印度和东亚的黄河流域,并逐渐向更为广阔的人类活动区域散布。到了德国哲学家卡尔·雅斯贝尔斯定义的“轴心时代”[26],即约公元前800年到约公元前200年,国家已经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获得支配性的地位。那么,为什么人类的群居生活都演化出了国家这种普遍的统治形式呢?换言之,为什么国家是必需的?本书开头部分曾经对此进行过简略的讨论,本章则试图做一个全面系统的分析。
关于国家的起源,国内外学术界早已提供了许多重要的理论解释。过去,较具代表性的理论解释,分别强调国家源于“自愿的社会契约”“水利工程”“密集人口”“暴力与强迫”“地理界限与其他环境因素”“魅力型权威”等。其中,像洛克、卢梭等人主张的社会契约论、魏特夫提出的治水论、韦伯所强调的卡里斯玛型权威等,都是较具影响力的理论。[27]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框架中,国家则被视为阶级斗争的历史产物。[28]另一项较晚近的研究认为,任何群体生活都需要权威,而国家主要起源于权威的制度化。[29]弗朗西斯·福山则强调,国家的原初起源跟亲缘关系与部落的扩展有关,其基本动力包括亲缘互惠机制和寻求他人认可等。[30]在诸种理论中,本书更认同的乃是国家起源的冲突理论。
国家冲突起源论
国家冲突起源理论的主要提出者是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他在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Leviathan)中,基于一套高度抽象的演绎方法,分析了人类在自然状态下面临的困境,并由此推导出国家的必要性。霍布斯对此问题的分析,是从国家兴起之前的自然状态开始的。在他看来,对任何个体来说,自我保全或谋求生存乃是自然界的第一法则。这其实是一种未曾言明的理性人假设。人人都试图自我保全,人人都有需要和欲望,但资源又很有限,在国家尚未兴起的自然状态下,在安全、法律和秩序缺失的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就会产生对有限资源的激烈竞争,甚至是残酷斗争或互相作战。
霍布斯说:“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会成为仇敌。”尽管“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但由于不能确定其他人是否具有善意,一种可能的均衡是许多人都会选择“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的策略。在互信缺失、猜疑盛行的情境下,“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其中的逻辑,似乎不难理解。然而,当许多人都选择这样做的时候,人与人的敌对状态、冲突乃至战争就几乎无可避免。
霍布斯敏锐地判断,在这种自然状态下,“在没有权力可以使大家全都慑服的地方,人们相处时就不会有快乐存在;相反地,他们还会有很大的忧伤”。一种可能预料的结果是,“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是不稳定的”。这一点并不需要复杂的论证,几乎是不言自明的。在自然状态下,由于没有国家或政府来提供对财产与财产权的保护,人们的劳作与所得之间就无法建立起稳定的关系。不仅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时时都会发生冲突,“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在这种情形下,霍布斯认为就不会存在法律,甚至会导致人与人的战争状态。他这样说:
还会产生一种结果,那便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正不公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能存在。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
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war of everyone against everyone)。
既然自然状态会导致每个人与每个人的战争状态,那么人类又该怎么办呢?霍布斯认为,唯一的出路就是国家,即人类需要完成“制造利维坦”的政治任务。他认为:
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互相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够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数人组成的集体。这也就是伟大的利维坦(国家)的诞生。
利维坦的英文是Leviathan,原意是犹太教圣经中的一种海中巨兽。霍布斯用“利维坦”这个词来比喻国家的力量要无比强大,其力量或掌控的暴力资源要强过其他所有社会主体掌控的暴力资源。而这个利维坦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安全、法律与秩序,使人们免受“人与人的战争状态”之苦。[31]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并没有像后来的亚当·斯密那样提出明确的人性假设,但他基本上秉承了个人主义方法论。全书采用的是演绎方法,但后续的各种逻辑推导,都是立足于对个体的基本诉求和利害得失的分析。正如上一节所分析的,作为人类个体,人人都要追求生存或自我保全,人人都有需要与欲望,但人类又始终面临着资源条件的约束。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国家、政府与法律,就会出现人与人之间相互竞争资源与生存机会所导致的无序状态。霍布斯基于逻辑推导,指出这种无序状态的终点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这构成了霍布斯的招牌观点,也是霍布斯国家起源理论的核心逻辑链条。
正是由于借助抽象的演绎办法充分论证了国家的起源及其必要性,霍布斯在思想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当然,真实的人类历史过程从来没有出现过一个时期,即严格意义上的“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即便是在内乱或内战时期。所以,这种状态,其实只是霍布斯把他的逻辑分析推导到极致的一种可能结果。这种论证恰恰体现了霍布斯国家理论的透彻性。关于国家的冲突起源论或战争起源论,霍布斯是思想史上最具代表性的思想家,然而,他并非这一理论的首创者。中国古代就有几位思想家曾以类似的理论视角论述过国家起源问题。在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家墨子在《墨子·尚同》中有这样的论述:
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是以内者父子兄弟作怨恶,离散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至有余力不能以相劳,腐㱙余财不以相分,隐匿良道不以相教,天下之乱,若禽兽然。
夫明虖天下之所以乱者,生于无政长。是故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天子立,以其力为未足,又选择天下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三公。天子三公既以立,以天下为博大,远国异土之民,是非利害之辩,不可一二而明知,故画分万国,立诸侯国君。诸侯国君既已立,以其力为未足,又选择其国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正长。[32]
墨子论述的基本道理是,如果“未有刑政之时”,亦即没有国家,没有君主,由于各人意见不一,利益不同,最后容易导致“天下之乱,若禽兽然”。那么,该怎么办呢?墨子认为,解决方案就是立天子、置三公,立诸侯、置正长,亦即创建国家与政府。实际上,墨子论述的从乱世到国家的兴起,跟霍布斯论述的从人与人的战争状态到国家的兴起,在逻辑上是很相似的。遗憾的是,墨子并没有发展出一整套关于国家或国家起源的系统理论。
在唐朝,思想家柳宗元也论述过国家起源问题。他这样写道:
唯人之初,总总而生,林林而群。雪霜风雨雷雹暴其外,于是乃知架巢空穴,挽草木,取皮革;饥渴牝牡之欲驱其内,于是乃知噬禽兽,咀果谷,合偶而居。交焉而争,睽焉而斗。
力大者搏,齿利者啮,爪刚者决,群众者轧,兵良者杀。披披藉藉,草野涂血。
然后强有力者出而治之,往往为曹于险阻,用号令起,而君臣什伍之法立。[33]
在柳宗元看来,起初是自然状态,各人有各人的欲望,结果就导致了“交焉而争,睽焉而斗”,进而引发暴力冲突。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能依据丛林法则进行角逐与判定胜负,即“力大者搏,齿利者啮,爪刚者决,群众者轧,兵良者杀”。实际上,这就是一种人与人的战争状态。那么,该如何解决这种战争状态呢?柳宗元说,这就需要强有力的人出来统治,即“强有力者出而治之”,然后是“君臣什伍之法立”,才解决了这个问题。他这里论述的道理,跟霍布斯国家冲突起源或战争起源理论也是类似的逻辑。当然,跟霍布斯的系统理论相比,柳宗元的简短文字仅仅是点到为止,并没有进行逻辑严密、条分缕析的系统论述。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德国思想家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尽管更注重阶级政治的因素,但他同样主张某种国家的冲突起源理论。他这样说:
确切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34]
基于上述讨论,一个显而易见的发现是:凡是有人类群居的地方,就必须被统治。而国家就是群居生活的统治机构,这也可以被视为国家为何兴起的基本理论解释。就此而言,国家的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安全、法律与秩序。尽管自19、20世纪以来,人类已经赋予了现代国家非常宽泛的职能,但国家特有的不同于人类其他组织的基本功能,仍然是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安全、法律与秩序。
国家悖论说
政治学上最常用的国家概念,既非领土意义上的国家或国度(country),亦非人口族群意义上的国家或民族(nation),而是统治机构意义上的国家(state)。本书开头部分曾经提及,按照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经典定义,国家乃是“一个在特定疆域内成功地宣称拥有合法行使暴力的垄断权的人类共同体”。[35]韦伯界定的国家包括了几个关键要素:第一,国家是一个特定疆域内的人类共同体;第二,国家行使暴力;第三,国家是一个声称合法垄断暴力的机构。后来,学术界将韦伯的国家定义简化为“国家是一个合法垄断暴力的统治机构或政治组织”。
迈克尔·曼也赞同韦伯的这种国家观,他的国家定义包括了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国家是一组分工合作的制度和人员;第二,具有向心性,即与中心有双向交流的政治关系;第三,具有明确的地域;第四,借助某种有组织的暴力,行使某种程度的权威,确保令行禁止。[36]
综合来看,曼认为,现代国家是一种具有明确地域的强制性组织。该定义跟韦伯对国家的定义是非常相似的。
如果回顾霍布斯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即从人与人的战争状态到国家的起源,就会发现,韦伯与曼关于国家的定义跟霍布斯的理论是内在契合的。假如一个社会真的处于“每一个人与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那么有什么力量或方式能终止这种战争状态呢?如果说战争本身意味着暴力,那么,终止战争的唯一办法,就是有人拥有更大的暴力。唯有当国家成为一个不仅拥有巨大的暴力资源甚至能垄断暴力的政治组织时,它才有条件终止可能的战争状态。
当然,这个国家形成逻辑本身包含着一个重要的悖论,即国家的起源乃是为了保卫一个社会的和平——终止人与人的战争状态,并提供基本的安全、法律与秩序,但为了保卫和平,国家本身却必须拥有巨大的暴力资源,甚至是垄断性的暴力资源。在这一悖论之中所隐藏着的风险是,如果国家拥有的巨大暴力资源不是用于保卫社会和平的初衷,而是用于其他目的时,就会偏离国家本来应有的基本政治功能。本书将这种现象称为“国家悖论”(paradox of state)。这一国家悖论之中也埋藏着理解人类政治演化的密码。实际上,后续人类政治演化的许多关键问题都是围绕这个国家悖论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