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构危机之后学习与问责相平衡的机制
要避免灾难产生,并且在灾难发生之后能够有效应对,需要建立学习和问责机制。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学习,积累治理经验,提升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避免未来再犯类似错误。另一方面,上级部门通过对下级部门和官员的问责,可以让政府部门和官员富有责任意识,通过责任意识形成担当意识,从而促使他们在第一时间处理和解决应急事件。在建构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学习和问责机制过程中,需要避免过分强调问责而忽略学习,否则就会出现不断问责而改革没有进展的情况。基于危机事件的政策学习有大量文献,研究表明,有效的政策学习取决于很多因素,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持问责与学习的平衡,不能以问责来代替学习和反思,以免只问责不改进,也不能忽视问责,以免导致一切改进都流于形式。
经过2003年SARS危机,我们的应急管理学科得到很大发展,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取得了长足进步,甚至建成全球最大规模法定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但是17年后还是犯了同样的错误,没有在第一时间将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好,一些地方政府在疫情初期还是显得手足无措,举止失当。这说明基于SARS危机的政策学习和治理学习还不够深刻,在某些方面还没有转化为能有效运转的制度,没有转化为驾驭风险的能力。在某些方面,我们的学习还停留在口头上、纸面上,没有化为制度的变化、思想的变化、行为的变化。一方面,很多政府组织离学习型组织有很大距离,学习不具有系统性、针对性和可传承性。管理学大师彼得·圣吉曾经提出,建立学习型组织需要遵循五项原则,即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愿景、团队学习和系统思考。很多部门采取片面的学习方式,学习不具有历史传承,不能形成组织记忆和组织文化。另一方面,在学习途径上,很多组织只注重借鉴别人经验,不注重自我创新,使得很多学习停留于形式,常常不能够将学习内容与自身情景相结合,容易出现不能够转化为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现象。改变这种现象需要政府部门在学习中具有创新精神,能够根据自身情景寻找具有本地特色的解决方法,学习过程也是创新过程。
要通过对疫情的反思,重新确定不同政府部门和官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责任。负责任的政府是公共管理追求的重要价值,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危机事件之后,一个常见的做法是一些官员因为自身行为而受到处罚。当然,官员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是问责体制中的应有之义,我们需要通过问责来让政府向人民负责,没有问责就敲不响警钟。但是在问责的同时,更需要从制度层面去厘清不同政府部门、不同层级政府在公共卫生疫情防控中的责任,并通过体制机制的重构,将客观责任转化为官员个人的主观责任意识。问责的前提是责权利的配置要清晰:中央与地方、条条与块块、专业部门与事业单位、政府与社会等等,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党委和政府应该怎么分工?如何更好地运用自2019年9月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如何完善各地的行政问责办法?如何完善各地各部门的绩效管理制度?等等。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