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物质财富的因素同样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因素
威廉·配第早在1662年就提出一个著名论断:“土地为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和能动的要素。”(配第,1981,第66页)马克思在讲到“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马克思、恩格斯,1972a,第57页)时,也引证了配第的这句话。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针对德国工人党纲领中“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的观点提出严厉批评,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马克思、恩格斯,1972b,第5页)[1]配第本人所谈的财富到底是物质财富还是社会财富,或者说到底是使用价值还是价值,我们暂且存而不论,马克思则是明确地在使用价值或物质财富生产的意义上引证配第这一观点的。然而,如果我们接受或认可前面有关物质财富与社会财富、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分析,我们自然会承认,那些决定物质财富的因素,同样会决定社会财富。也就是说,“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的命题,不仅对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来说是适用的,而且对社会财富即价值来说也是适用的。下面,我们分别从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两方面来进行论证。
从部门内部来看
我们首先考察部门内部不同生产者的价值关系。我们知道,马克思在讲到商品的价值量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时马上指出,并非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从而制造某种商品需要花费的时间越多,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个别劳动时间,也不是脱离了任何物质生产条件的劳动者单纯的脑力、体力的支出,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恩格斯,1972b,第51—52页)。由此可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身就是由劳动的主体方面(平均劳动强度和平均熟练程度)与劳动的客体方面(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两个因素决定的。
如果我们用tij表示第i部门(i=1,2,3… m)第j生产者(j=1,2,3… n)生产单位产品所花费的个别劳动时间,qij表示其单位劳动的产量即个别劳动生产力;用ti表示投入第i部门的总劳动量,Qi表示第i部门的总产品,表示第i部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vi表示第i部门单位产品的价值,则根据马克思的上述价值规定,这几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如式(17.1)所示:
这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ti是部门内所有生产者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一般而言,在同一个部门内部,不同的生产者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是不同的,但决定价值的不是这些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ti。所以,那些拥有优等生产条件的生产者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会低于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而那些拥有劣等生产条件的生产者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则高于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只有中等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其个别劳动耗费才等于由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决定的价值。
接下来我们考察同一个部门内单个生产者的劳动生产力对其所创造的价值总量的影响。
马克思指出:“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马克思、恩格斯,1972a,第59页)根据马克思的这一定义,单个生产者个别劳动生产力是其单位产品劳动耗费的倒数:
部门平均劳动生产力则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倒数:
在单位商品的价值vi给定的情况下,第ij个生产者在单位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量Vij就等于其劳动生产力qij与单位产品价值vi的乘积:
式(17.4)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单个生产者的劳动生产力越高,单位时间内所创造的使用价值就越多,从而形成的价值总量也就越大;反之,单个生产者的劳动生产力越低,单位时间内所创造的使用价值就越少,从而形成的价值总量也就越小。具体来说,当>1时,生产者ij在单位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量会高于部门平均劳动生产力所创造的价值量;当<1时,生产者ij在单位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量会低于部门平均劳动生产力所创造的价值量;只有当=1时,生产者ij在单位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量才会等于部门平均劳动生产力所创造的价值量。
如马克思所说,“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马克思、恩格斯,1972a,第353页),而“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马克思、恩格斯,1972b,第354页)。这就是所谓劳动生产力与价值量正相关的原理,显然,它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规定之中。也就是说,在同一部门内部,劳动生产力较高的生产者在单位时间内所创造的使用价值量较多,或者说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较少,而由于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以,他们在同一劳动时间内会创造较多的价值。反之,劳动生产力较低的生产者,在同一劳动时间内则只能创造较少的价值。
但问题恰恰在于,劳动生产力的高低,并非单纯由劳动这一个因素决定。因为作为劳动生产力的分子(结果)的使用价值,至少是由劳动和自然条件两方面的因素决定的。因此,说使用价值是一个多元函数,不仅在理论上有经典作家的论述为依据(马克思、恩格斯,1972a,第53页),而且在现实中有大量的经验证据。
实际上,由于生产任何一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从来都不单纯是活劳动耗费一个因素决定的,所以,即使断言价值函数是一元的(即断言价值是唯一地由劳动时间决定的)(吴易风,1995),只要承认劳动生产力或生产函数是多元的(即承认劳动生产力本身是由包括劳动和非劳动要素在内的多种因素决定的),最终也会得出非劳动要素参与价值决定的结论,从而参与物质财富生产的非劳动要素同样参与社会财富的决定。[2]
从部门之间的关系和全社会的角度来看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单纯从部门内部来看,虽然单个企业的劳动生产力与其单位时间所创造的价值量正相关,因而非劳动要素参与了单个生产者的价值决定,但就部门总体而言,其价值总量与总劳动量还是一致的,这是以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力与价值决定的第三个命题即等量劳动投入不同部门,不论其劳动生产力如何,都只能创造同量的价值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是以部门之间不同商品的交换比例等同于投入各部门的劳动量的比例为前提的。事实上,即使在马克思的语境下,商品也并不是按照部门之间的等量劳动耗费相交换的,而是按照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则即按照生产价格进行交换的。由于不同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比例)不同以及周转速度不同,同量资本在一定周转期间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是不同的,因此,生产价格一般会偏离由劳动耗费所确定的交换比例。如果我们把生产价格本身就看作调节价格运动规律的广义价值,而不是看作马克思所界定的单纯由劳动决定的狭义价值的转化形态,那么,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已经承认了资本有机构成、资本周转速度等非劳动因素同样会影响价值的决定,从而会影响社会财富的形成。
关于(劳动)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斯拉法的价值理论提出了尖锐批评。在斯拉法看来,不存在事先即在交换之前就已决定的价值,剩余价值也不可能在价值决定之后再按照平均利润率重新分配,价值或生产价格的决定和剩余价值的分配必须在同一个过程通过同一个机构来实现,由此也就确认了资本有机构成与资本周转速度这些非劳动要素对价值决定和社会财富形成的影响。(参见本书第八章的讨论)
而根据广义价值论,商品生产者所追求的既不是使用价值,也不是与各自劳动耗费成比例的交换价值,而是与各自的机会成本成比例的比较利益率,均衡的交换比例即广义价值是根据比较利益率均等原则确定的,其中比较利益的分配与广义价值的形成也是在同一个交换过程通过相同的机制实现的。本书第十章所揭示的劳动生产力对均衡交换比例、单位商品价值、单位平均劳动创造的价值量、单位个别劳动创造的价值量以及部门总劳动创造的价值量和社会总劳动创造的价值量的影响,已经把马克思劳动生产力与价值量正相关的命题,由部门内扩展到部门间乃至整个社会,由此也就阐明了参与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创造的非劳动要素同样参与价值决定和社会财富的形成。这样,我们就从部门之间的角度论证了物质财富的创造与社会财富的形成是统一的。
从一般和特殊以及抽象和具体的逻辑关系来看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方法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所谓抽象是指规定性简单,所谓具体是指规定性复杂。规定性简单的抽象范畴在逻辑体系中位于规定性复杂的具体范畴之前,这意味着在不考虑较复杂的具体的范畴之前,我们可以抽象地考察较简单的抽象范畴,但是如果不事先界定较抽象的范畴,就不可能说明较具体的范畴。比如说,我们在不知道什么是价值形成过程之前,可以抽象地考察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即劳动过程,但离开了劳动过程,就不可能说明价值形成过程,因为价值形成过程不过是使用价值生产过程所采取的社会形式;我们在考察货币之前,可以抽象地考察商品,但只有明确了商品范畴之后,我们才能进一步考察货币;我们在不知道什么是资本之前,可以抽象地考察货币的起源及其本质和功能,但只有在了解了货币的本质规定之后,我们才能进一步分析资本的内涵,因为资本不过是带来剩余价值的货币;我们在不涉及价值增殖过程的情况下,可以抽象地考察价值形成过程,但如果不预先阐明价值形成过程,就无法说明价值增殖过程,因为所谓价值增殖过程不过是延长了一定点的价值形成过程。
以上的逻辑关系表明,价值形成过程并不否定劳动过程,只不过在劳动过程之上又增加了一层规定性,影响劳动过程的因素同样会继续影响价值形成过程;货币并不否定商品,只不过比商品多了一层规定性,决定商品属性的因素同样会继续影响货币;资本也没有否定货币,也不过比货币多了一层规定性,决定货币属性的因素同样会继续影响资本;价值增殖过程也没有否定价值形成过程,只不过比价值形成过程多了一层规定性,决定价值形成过程的因素同样会继续影响价值增殖过程。
上述逻辑规则同样适用于解释物质财富与社会财富的关系。物质财富相对于社会财富来说是更抽象的范畴,在不涉及财富的社会形式的条件下,我们可以抽象地考察财富的物质内容,即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或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过程,但要阐明社会财富的特殊规定性,必须首先揭示作为其物质内容的使用价值的一切属性。社会财富不过比物质财富增加了一层规定性,或者说给物质财富披上了一层金色的外衣(即货币),社会财富并没有否定物质财富,决定物质财富的因素同样会继续影响社会财富。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配第的名言和马克思的引证,不仅适用于物质财富,同样适用于社会财富。
从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直观感受来考察
为了借助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直观感受来进一步说明物质财富与社会财富的关系,我们不妨把配第的形象比喻进一步发挥:如果说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那么资本就应该是财富(新生儿)的助产婆(或接生婆)。毫无疑问,在人类繁衍后代的过程中,父母双方缺一不可,没有助产婆(或接生婆),就容易造成难产或危及母子的安全。同样地,在财富的创造过程中,土地、劳动、资本缺一不可。这里我们试把物质财富与社会财富的关系比喻为一个刚出生的婴儿与一个走向社会的成年人的关系。显然,一个刚出生的婴儿(物质财富),赤条条的,没有姓名,没有身份,没有任何社会属性,我们当然承认他是父(劳动)母(土地)所生。随着这个婴儿逐渐长大成人,他(物质财富)穿上了衣服,有了姓名,性格,参加社会组织,有了社会身份和地位(变成了社会财富),难道我们就可以认为他只是其父亲(劳动)创造的,与母亲(土地)无关吗?
进一步说,假定各投入1单位劳动、资本和土地生产300斤小麦,劳动、资本、土地各自发挥了1/3的作用,[3]也就是说,这三种要素对物质财富的创造所做的贡献分别为100斤小麦;再假定小麦的均衡价格是每斤1元,则300斤小麦价值为300元。难道你只承认其中200斤小麦是资本和土地创造的,但其200元的价值则是由劳动创造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