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王朝兴衰: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
所谓制度变迁,实际上就是制度由均衡状态向非均衡状态转变,并通过制度创新,达到新的均衡状态的循环过程[9]。其中,制度均衡只是暂时的,它会不断地向非均衡转化,并通过新制度安排对原有制度安排进行替代,从而实现新的制度均衡。
从某一王朝的整个发展过程来看,新王朝初建时,总是处于制度非均衡状态的,经历战乱后百废待兴,新制度安排可以带来潜在利润,人们有改变原先存有的制度安排的意愿且有能力改变;通过供给全新的、有效的制度,实现帕累托改进,促进王朝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王朝逐渐走向兴盛;随着时间的演进,在某个时点,该王朝的经济发展将达到顶峰,此时现存制度安排不存在潜在获利机会,它的任何改变不能为现存制度下的任何个人和团体带来额外收入,即实现帕累托最优,制度达到均衡状态;王朝在短暂的盛世之后,由于制度均衡以及制度的难以变迁,该王朝极有可能陷入经济停滞或衰退之中,即帕累托无效率。经济停滞或衰退时期的长短,将取决于其后新的有效的制度供给的时滞长短;若在短期内供给出新的有效制度,制度达到新的均衡,则王朝会重新走向繁荣并实现王朝中兴,否则,无效制度会长期存在,最终导致该王朝灭亡,从而迎来另一个新王朝。
综合来看,制度变迁对王朝经济绩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供新的有效制度替代现存的制度,通过前期的帕累托改进,实现制度非均衡向制度均衡的转变,使王朝经济发展走向兴盛;二是提供或保留无效制度,使王朝经济停滞或衰退甚至走向灭亡。
1.有效制度与王朝兴盛
有效率的制度从两个方面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一是具有激励效应。有效率的制度能保障人们生产活动自由,社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生产潜力得到充分释放,使每个社会成员的私人收益率尽可能接近并等于社会收益率;二是具有降低交易费用效应。有效率的制度能最大程度地消除“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增强人们稳定性预期,增进个人与社会的总体福利。
由于制度变迁是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有效制度的产生离不开当时王朝社会上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状况。
在每一个新的王朝初期阶段,整个社会在经过战争破坏后基本上都是民生凋敝、百业不昌、社会动荡,在上一个王朝的期末战争中大量人口死亡和土地被抛荒,导致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稀缺,要素相对价格比率变动产生潜在利润,但是生产活动遭到停滞,社会急需稳定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因此,人们的制度需求在于迫切希望新王朝供给出新的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以消弭社会动荡、尽快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减少不确定性,以获取正当经济活动的收益,实现社会安定和谐和经济发展。而刚刚成为新统治阶层的皇帝及其重臣,也需要巩固松散的政治局面,保证整个社会重新按照有秩序的方式运转,恢复社会经济发展,以保护政权的稳定性和持续力。此时,统治者的私人利益需求与社会整体利益需求一致,因而统治者供给出的制度也是符合社会整体需求的制度,即可以供给出有效制度;另一方面,即使从制度变迁的个人收益和成本的衡量来看,统治者也是致力于制度变迁并供给出有效制度的,这是因为王朝建立初期统治者较理性、政府机构精简且官僚化程度低、支持变革集团具有比较优势以及相关利益集团还未发展壮大等,从而使得制度变迁的成本较低,而进行制度变革的收益却是大大增加,提供有效制度可以实现个人收益的最大化,基于这样的结果,统治者必然会将有效制度供给出来。
这一时期供给出的有效制度必然将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源充分调动起来,会使王朝经济复苏,民众生活安定。经济持续发展,通过税收等手段,统治者的利益也不断得到提高,以致人人受益于新制度的供给,从而实现了整个社会制度变迁的帕累托改进和王朝经济的欣欣向荣。
以西汉为例。西汉初期,经济萧条,战乱致使人口锐减,导致从事社会生产活动的劳动力锐减与社会生产量的萎缩。为恢复经济生产,在农业方面,政府招抚流民,鼓励开垦土地,税赋由高祖时“十五税一”至景帝二年“三十税一”,轻徭薄赋使得民众获得休养生息的机会;在工商业方面,“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史记·货殖列传》),将山林河泽等资源性产业向民间开放,取消税收,统一市场,使经济发展处于充分自由状态,并降低了交易费用,最终社会经济发展,至武帝时实现经济空前繁荣。“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亡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汉书·食货志》)
2.无效制度与王朝衰落
与有效率的制度相对应,一方面无效率的制度不具有激励效应,不能使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趋于一致,大大降低了人们对生产性活动的积极性,社会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产生大量“搭便车”的现象;另一方面无效率的制度不能降低交易成本。无效率的制度会导致寻租行为大量发生,增加交易成本,从而降低社会整体生产效率。
一般而言,封建王朝发展到了中后期,无效制度便开始对王朝经济产生阻碍作用。这些无效制度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最初的有效制度转化而来,另一类是由政府保留或供给出的无效制度。
首先,从有效制度转化为无效制度。由于制度存在“边际报酬递减”[10],在制度经过最初的边际报酬递增阶段后,由于制度环境的改变导致制度的适应性效率趋于下降,制度与环境之间的摩擦成本上升,致使制度出现边际效益下降。王朝初期,政府供给的有效制度满足社会制度需求,而且制度安排也符合当时的制度环境,在短期内实现了制度报酬递增,即促进王朝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制度环境的改变,原有的有效制度不再适应,于是制度边际报酬递减,直至变为无效制度。这些有效制度转变为无效制度后,使其他新的制度具有潜在获利机会,成为新的有效制度。在新的有效制度没有被供给出来前,这些无效制度对经济绩效的递减效应逐渐加强。
例如,唐代的土地制度和税赋制度就具有明显的“边际报酬递减”特点。唐代沿用北魏的均田制,按人口授予永业田和口分田,并以此为基础在财政上实行租庸调制,它属于一种轻徭薄赋的制度。“租”配给人民以耕种的田地,年老仍需缴还政府,在授田时期,令其承担一定的租额,一般仅为四十税一;“庸”是役,平民对国家服劳役,每年服二十天;“调”是一种土产贡输,各地百姓将土产贡献朝廷,一般征收丝织物和麻织物。租庸调制在唐初是一种有效的制度,“为民制产”,使大家首先有田地耕种,在有土地的前提下,劳动力供给和家庭手工业自然可以发展起来,政府在此基础上征收少量的实物资产和劳役,以保证民众的部分利益。但是由于唐代的土地私有性质明显,永业田和口分田均可买卖,导致土地兼并盛行,农民和土地的依附关系大大削弱。唐玄宗开元年间暂停户籍修订,导致大量户口信息缺失,“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转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旧唐书·杨炎传》),进而导致国家财政税收的损失。唐中期安史之乱后,朝廷常年忙于平定叛乱,军费开支增加,国库逐渐耗空,而战乱又导致人口流亡,土地抛荒,国家税收来源缩小,因而百姓需要承受更重的税赋,而富商大贾却通过做官或僧侣,免受征税之疾。“百姓受命而供之,沥膏血,鬻亲爱,旬输月送无休息,吏因其苛,蚕食于人。凡富人多丁者,率为官为僧,以免色役;贫人无所入则丁存。故课免于上,而赋增于下。是以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殆三十年。”(《旧唐书·杨炎传》)显然,租庸调制在唐后期存在巨大的问题,成为无效率的制度,并且给国家经济造成巨大的困难,王朝也面临衰落。因而,到唐德宗时,便实行“两税法”以代替“租庸调”,稍稍稳定了唐朝当时的经济。
其次,由政府保留或供给的无效制度。当有效制度转变为无效制度后,现存制度下存在的潜在利润会导致社会新制度需求的产生,这些新制度需求可以通过政府供给新制度来实现,但是政府并不一定能(会)供给出有效的制度。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当政府的制度变革成本高于变革收益,就不会供给出有效制度,且会保留无效制度而让它继续存在;或者政府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一致,但是某项制度变革会带来私人收益的增加或者私人成本的下降,即实现政府私人收益最大化(此时,社会总收益没有增加甚至还是下降的),政府可能会供给出比现有制度更加低效的制度安排,尽管它不符合社会的制度需求。这时,政府主动供给的制度就是无效制度。
例如,汉武帝是中央集权的集大成者,在他执政时期长期对外征战,军费消耗大,导致国库亏空,财政乏力,“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役费并兴”(《汉书·食货志》)。因此,汉武帝在位的第二十年开始推行国家管控经济及其收益的系列改革,包括:①产业领域,盐业专营,即招募民众煮盐,由政府专卖,铁业由政府垄断,酒业专营;②流通领域,采用“均输”和“平准”,将全国的物资集中于国家的控制之下,通过调配物资和制定物价,实现全国的物资分配;③税收方面,实行“告缗令”和“算缗令”,强制性向社会中有资产的群体征收财产税,税收百分之十;④金融领域,进行币制改革,颁布“盗铸金钱者死罪令”。上述改革显著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但是这些财富的增加不是整个社会经济效益提高所致,而是政府和民间财富的再分配。管控重要经济资源,限制商品流通,阻碍市场的统一,对私人财产缺乏保护,且任意侵夺,中产阶级破产,工商业发展动力缺失,社会经济衰退,“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史记·平准书》)。到汉武帝晚年,出现“天下困弊,盗贼群起”的现象[11]。此后虽然政策略有宽松,专营制度仍然存在,虽保证了国库的充盈,但损害了民间经济的发展,王朝经济走向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