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王朝周期性兴衰: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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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动力与原因:制度与制度变迁

制度和制度变迁对经济发展和国家兴衰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因此,本章首先探讨制度及制度变迁究竟是如何产生的。

1.制度产生的原因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产生的动力主要来自制度变迁主体对现存制度下存在的而又无法实现的潜在利润的追逐,这种潜在利润是一种激励,会导致对新制度的需求。要素价格比率、信息成本、技术、市场规模等都会引起相对价格变化,进而产生潜在利润。新制度产生是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综合结果,对新制度需求的产生往往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当有制度需求却没有能力供给出新制度时,则新制度的产生将无法实现,因此,制度创新主要取决于制度供给。新制度供给的实现建立在制度提供者即决定者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之上,是私人变革成本和私人变革收益的衡量。当私人变革收益大于私人变革成本,新制度就会供给出来;反之,则无法供给新制度。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制度需求是制度接受者的需求或社会需求,是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的衡量,而制度供给是制度决定者的供给,是私人利益与私人成本的比较。因此,当制度需求者与制度供给者分离时,可能会出现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一致的情况。

在封建社会里,经常出现的情景是:统治者(如皇帝或某个重臣)的个人收益、个人成本变动与整个社会的总收益、总成本变动并非完全一致。来自民间的制度需求往往会带来社会收益的最大化,但社会收益最大化是否必然也带来皇帝(皇家)收益最大化,这是不确定的。由于封建社会制度变迁的决策权主要集中在以皇帝为代表的统治者手里,因此,封建社会的制度变迁,基本上只能发生在皇帝(皇家)的变革收益大于其变革成本的条件下。

2.制度变迁方式:诱致性与强制性

根据制度供给主体的不同,制度变迁可以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7]。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以个人或民间群体为制度供给者实现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以政府为制度供给者实行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中国封建王朝的制度变迁大多数是依靠政府的强制性来推动,而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很少发生,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封建社会已经形成了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规定制度安排,通过各级官僚机构一层一层传达并执行。

制度变迁取决于制度供给者成本收益的衡量,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发生也取决于各自主体变革的收益和成本比较。从收益看,诱致性变迁的收益主要是个人或群体收益,受搭便车和外部性的影响,个人收益可能会受损;当诱致性制度变迁主体收益受到较大损害或个人收益小于个人为推动制度变迁而支付的成本时,诱致性制度变迁几乎不可能发生。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收益是以统治者为代表的政府的收益,不存在搭便车和外部性的问题,而且通过其政治军事优势等强制性权力可以实现强大的资源配置,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从成本看,影响成本的因素主要是制度变迁过程中的阻力的大小。诱致性制度变迁的阻力包括制度变迁推动者内部紧密程度、现行行为规范和意识形态的背离程度,以及政府对其所采取的态度(支持或反对)。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阻力来自政府的偏好和政府机构的官僚化程度,以及支持与反对变革的主体集团的力量对比,但主要取决于对既得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的侵犯程度[8]

由于制度供给主体不同,以及制度需求者和制度供给者出现分离,会存在制度供给偏离制度需求的情况。诱致性制度变迁是采取自下而上的形式,供给者是社会中处于底层的个人或群体,他们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具有一致性,因而供给出的新制度符合最初的制度需求,即通过制度创新实现潜在利润的获取,达到制度均衡状态,实现帕累托最优。但是由于诱致性的制度供给具有外部性问题,这种正外部性会导致私人利益受损从而小于社会利益,因此,制度供给者无法实现收益最大化,不会供给出新的制度安排,从而导致制度供给无法满足制度需求。强制性制度变迁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供给者是处于上层且具有决策权的政府,政府所追逐的政府利益与社会利益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此时政府提供的制度仅仅考虑了政府利益最大化,而不一定符合最初的制度需求即社会需求,即便如此,一般而言,只要有利于政府收益最大化,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或供给)也会发生。因此,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比,强制性制度变迁更有可能出现制度供给既无法满足制度需求又超越社会制度需求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