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物权的法律保护
保护财产所有权是发展市场经济、稳定交易秩序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保护财产所有权是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例如刑法用刑事制裁、行政法用行政措施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本节主要介绍民事保护方法。根据《民法典》第233条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一、物权确认请求权
《民法典》第234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种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方法合并使用。物权确认是适用其他几种保护方法的最初步骤。当物权的归属问题未解决时,其他几种保护方法也就无法适用。物权归属或者内容发生争议,物权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予以确认。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以原物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就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三、恢复原状请求权
《民法典》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四、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虽然占有其物,但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致使物权人无法充分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物权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排除妨害;物权人不但对于已经发生的妨害可以请求排除,而且对于尚未发生但确有发生危险的妨害也可以请求有关的当事人采取预防措施,消除危险,加以防止。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上述几种方法是民法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方法,其中前四种是物权之诉的保护方法,其特点是运用这些保护方法,使所有人能够充分实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最后一种是债权之诉的保护方法,其特点是用发生债的方法补偿所有人的损失,以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上述几种方法彼此联系,相互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