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经贸投资开放与变革发展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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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节点梳理

1.宏观经济政策

1978年12月18—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

1979年,我国经济体制开始进行全面改革,主要表现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对外则提出开放经济的基本方针。

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报告,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试办特区。8月13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是扩大地方和企业的外贸权限,鼓励增加出口,办好出口特区。

1980年1月1日起,国家恢复了对国营外贸专业公司的进出口货物全面征收关税的制度。

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

1982年3月,福建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厦门经济特区条例》。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出了要适当调整关税税率,以鼓励或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口。

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一致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是当前我国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提出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可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经营,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

1987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举行。《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报告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四项基本原则为立国之本,以改革开放为强国之路。制定了到21世纪中叶分三步走实现现代化的发展战略,并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

1988年9月5日,邓小平在会见捷克斯洛伐克总统胡萨克时,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