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工资的竞争决定
除科斯意义的交易成本不同外,企业内部契约与外部(市场)契约没有市场性不同,即不买某种商品就是对生产企业的解雇(外部契约),这与在公司内部解雇一个会计或取消生产部门(内部契约)没有质的区别。
一个濒临亏损的企业,将经营者的工资降低一些,企业就盈利;反之,企业就亏损。表面上,所有者的利润与经营者工资是零和博弈。实际上,是具体的人力资本工资与货币资本利润的竞争性决定,是竞争条件下的双向选择。
奴隶对于奴隶主而言,没有选择性,解雇奴隶等于给予奴隶人身自由。奴隶的死亡,对奴隶是生命丧失,对奴隶主则是财产损失。不能被解雇的奴隶没有失业的压力,也不可能有其他与之竞争“奴隶”职位的人。于是,奴隶的“积极性”只能来源于鞭打或“激励”。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一个现代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因为人权的存在,不能鞭打,只能“激励”。在委托—代理分析框架里,因为没有了“竞争”这个最基本的市场经济因素,平等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双方变得不平等。“激励”是个模糊概念。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督,只需要控制利润增长指标即可。利润,包含了企业的成长、衰落、收入、支出等指标。有了利润增长的衡量,作为所有者,已经足够。正常运行的企业管理层不敢偷懒的原因是完成利润前提下面临市场竞争压力。
在竞争环境中,是否雇佣一个管理者,不仅看要他的管理水平,还要看是否有比他能力更强的人选。决定管理者工资不仅要看企业的经营状况,还要看是否有人既能经营好企业同时要价(工资)又低廉。
在竞争环境中,雇员不仅要看目前职位,还要看是否有其他职位可选择;如果雇员(包括总经理)有更佳选择,即使雇主将利润全部用作管理者工资,也难以留住这些雇员。这就是小公司难以留住“盖世英才”的竞争性原因。
没有竞争,所有的激励都是无效的。
没有竞争,就没有了激励的标准。而在竞争条件下,竞争定价之上的“激励”没有必要,它增加了雇主的成本而使得“激励”近似于施舍。不仅人力资本,而且非人力资本乃至任何一种商品的定价,都是双向竞争性定价而非单向激励性定价。不同手机,价差百倍,一部高价手机成交,意味着买主对低价手机生产商的淘汰,也意味着卖主对低购买力顾客的淘汰。
竞争的前提是双方的选择性。奴隶制度不能成为竞争体制的分析对象是因为奴隶主、奴隶都没有选择权。竞争是双向的,有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还有所有者之间的竞争。后者,是能力强大的人力资本个体在具体企业里有较高工资的市场原因。一个普通人进入一个企业工作,10年后他是这个企业的总裁并且拥有该企业多数股权,这是竞争得到的,是与所有者合法博弈的结果,是个人实力的证明。原投资人有其他选择,选择这种结果是因为原投资人得到了最大利益。
人力资本的社会价值是由业绩决定的。一个管理者被几个企业连续解雇,每被解雇一次,其人力资本价值就下降一次。一个被公司重用的员工,同时被其他公司看好,并且在岗位上被挖走,其人力资本价值会大幅度增加。竞争机制,将普通人升华为著名企业家,也将著名企业家变成普通人。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分离的现代公众公司,对于股东来说,因为控制权旁落,其已经不能(或很难)直接决定职业经理人的收入水平;而对于职业经理人来说,其完全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又无须承担公司最后的(破产清算)损失,就有可能尽力提高自己的工资或其他收入。这不等于说在所有权、经营权高度分离的公司里,职业经理人可以随意决定自己的工资。所有权、经营权高度分离的公司肯定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众公司(家庭作坊、夫妻店不可能实现所有权、经营权高度分离),公司业绩和公司职业经理人的工资属于公开信息,因此职业经理人必须靠成绩证明自己的价值。
职业经理在权利增加的同时,责任也在增加。透明的公众公司信息使得人们时刻在衡量一个职业经理人的工资是否恰当。公司面临的竞争、经理人个人面临的竞争,以及每天都能见到的被淘汰的职业经理人的处境等,都使得职业经理人不敢懈怠。而规则的限制、法律的约束则预示着职业经理人越雷池一步的后果。优胜劣汰,是对企业说的,也是对企业家说的。
在竞争条件下,人力资本将得到能力、知识的垄断收益,普通雇员如此,超级富豪亦是如此。个人能力,具有天然垄断性和不可替代性。在全球富豪排行榜中,十几年就更新半数,新富豪们几乎都是白手起家。
现代人类的基础学习和专业学习过程,都是为了增强自己的不可替代性。
如果不想被淘汰,竞争机制能够使得地球上的任何一个生物(当然也包括人)都不敢“偷懒”。比如教师、学生、运动员、公务员、职业经理人、公司职员,乃至自然界的一只老虎或一只老鼠。所以,在产权明确、市场竞争机制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企业管理不善”“懒惰”等现象是管理学问题,而不是经济学问题。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竞争性的资源配置。在高度分工的情况下,投资者的目标是单一的,即利润。因此,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博弈中,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业绩计量和监督并不复杂。对于公众公司来说,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和信息的透明是重要的。如果舆论能够有效地对管理者进行监督,法律能够对管理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管理者工资便是一个普通的竞争性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