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新三板董秘视角下的公司治理及内控概述
2.1 常规疑难15问
2.1.1 治理概念与问题重点
问答016 公司治理与本书将讲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公司治理概念
所谓公司治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这样定义:一种据以对工商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
狭义概念: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主要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概念: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供应者、雇员、政府、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
(2)本书将讲的内容
公司治理及公司治理中内部控制等相关问题和内容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a)公司治理:一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行为规范的治理,主要有防范内幕交易、资金占用、同业竞争、不公平关联交易等行为。二是“三会运行”问题,这一问题,对于董秘来说,属于第一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b)内部控制:主要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信息披露等,防范有关事项风险等。
上述两类事项中,内幕交易、对外投资、证券投资、套期保值等,防范有关事项风险等在本系列图书中册的“股票交易”、“股份管理”与“分层挂牌”,以及下册的“并购重组”、“投资者关系”等部分单独或融入其他主题具体解读。本书根据董秘所需熟悉的知识及实践方向,主要集中到资金占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这四项治理内控问题上来,在随后的章节将具体展开。另外,信息披露将在本书的第三部分进行专门讲述。
问答017 我国挂牌或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新三板挂牌公司与沪深上市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上市公司同时引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另外,新三板挂牌公司对独立董事制度没做强制要求。
(1)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的监督作用较小,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很少派驻代表。
(2)国有控股公司中容易出现“一股独大”问题,可能因所有者缺位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
(3)民营控股公司股权较为集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家族管理色彩较浓,可能引发公司不独立等问题。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制衡机制较弱,董事会独立性不强,更多地维护控股股东利益。
(4)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无权任免董事、高管,无权参与、否决董事会、管理层的经营决策。监事人选主要由控股股东决定,且来自公司内部,执行监督职能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存在欠缺。
(4)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很高,控制权市场不发达,来自并购市场的压力较小。
问答018 新三板等公众公司治理的问题主要是什么?
(1)从控制结构分析,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主要由民营企业构成,股权较为集中,“家族色彩”浓厚。
(2)在三会运作层面,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大多建立了“完善”的三会运作制度,但实际运作效果尚有待观察。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程度较低,董事会审议程度不够充分,独立董事(如有)和监事的作用有待切实发挥。
(3)在内控层面,近年来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内控制度逐步得以建立和完善,但内控执行力有待加强,内控评价体系有待标准化。
问答019 公司治理主要关注哪三个重点?
(1)关注重点一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
a)坚决防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损害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坚决防范内幕交易、资金占用、同业竞争、不公平关联交易等行为。
b)应注重同全国股转系统或沪深交易所、国资等监管、主管部门沟通协调,遵守相应承诺。
(2)关注重点二(该内容在本书第1章已经讲解)
挂牌或上市公司应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健全挂牌或上市公司自我约束机制:
a)切实遵守“三会”权利界限,不越权,不滥用权利。
b)着重推进累积投票制度、差额选举制度、征集投票权制度,以加强董事会构成的合理性。
c)进一步发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提高董事会运作的有效性和独立性。
d)完善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聘机制,切实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e)提高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比例,给中小股东参与挂牌或上市公司重大事务决策管理提供便利。
(3)关注重点三
挂牌或上市公司应不断加强内控建设,强化内控执行力:
a)应不断完善对重要事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信息披露等,防范有关事项风险。
b)应不断提高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应切实履行职责。
问答020 公司治理制度一般有哪些?章程有何作用?
(1)公司治理制度
一般来说,新三板挂牌等公众公司的治理制度包括:
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制度。
以上制度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2)章程的作用
在公司治理中,章程是企业依法实行“自治”的体现,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风险控制、经营活动、纠纷解决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中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保障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排;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明确须提交股东大会的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载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等。
2.1.2 四类公司治理模式及特点
问答021 公司治理的英美模式特点是什么?
公司治理的英美模式即“外部监督”模式,主要特点有:
(1)资本市场高度发达,市场内在约束机制健全。
(2)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强调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3)股权高度分散,产生突出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4)董事会以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为主体。
(5)普遍实施股权激励,统一管理层和股东长远利益。
(6)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分析师、审计师等外部监督机构成熟。
(7)并购活动活跃,控制权市场对管理层约束大。
(8)股东诉讼机制健全,公司违规成本高。
问答022 公司治理的德日模式特点是什么?
公司治理的德日模式即“内部控制”模式,主要特点有:
(1)银行体系发达,资本市场发展受到一定制约。
(2)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银行持股、企业交叉持股现象普遍。银行既是大股东,又是主要贷款人,在公司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
(3)德国实行两会制,董事会、监事会中包括股东、银行和职工的代表;日本实行一会制,董事会主要由管理层构成,监事会监督董事会。来自市场的外部监督较弱,中小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较小。
(4)日本允许公司自由选择放弃日本传统模式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治理结构模式(废除监事会),转向美国模式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治理结构模式。
问答023 公司治理的东亚模式特点是什么?
公司治理的东亚模式,即“家族控制”模式,其主要特点是:
(1)家族成员对上市公司控股。
(2)家族成员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3)缓解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代理问题。
(4)大股东、管理层合二为一增加了与外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制衡机制容易失效。
2.1.3 内控事项及各总体要求
问答024 我国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及事项是什么?
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中,三会运作问题和内控问题最为突出。其中公司治理的内部控制的主要事项有:
(1)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2)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3)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4)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将在下册专门来谈)。
(5)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将在信披管理部分解读)。
(6)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暂不从董秘角度讲解)。
(7)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问答025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活动是什么?
应当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1)明确向子公司委派董监高的选任方式及其职责权限。
(2)督导子公司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程序。
(3)要求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明确审议程序。
(4)要求子公司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相关重要文件。
(5)定期取得并分析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告。
(6)建立对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另外,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督促其控股子公司建立对其下属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问答026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总体要求是什么?
(1)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2)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制度。
(3)确定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更新,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4)审议时应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交易对方情况、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5)关注是否存在关联人资金占用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存在,公司董事会应采取相应措施。
问答027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总体要求是什么?
(1)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2)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注意:应执行《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3)董事会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时采取特定多数制。
(4)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5)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定期或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6)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关注担保的时效和期限。
(7)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应当按照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问答028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总体要求是什么?
(1)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2)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3)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4)涉及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应指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合理确定投资规模。
注意:前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等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管理层行使。
(5)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
问答029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要求是什么?
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特别是处于创新层的企业,建议设置如下相关制度、人员与日常工作。
(1)制度和人员
a)新三板挂牌公司建议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b)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如有)负责,向审计委员(如有)报告工作;内审部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内审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如有)提名,董事会任免。
(2)建议的日常工作(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增减调整)
a)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b)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审工作季度、质量及发现的问题。
c)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事项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并妥善保存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等档案资料。
d)重点关注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问答030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工作有哪些内容?
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特别是处于创新层的企业,建议进行如下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工作,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增减相关内容。
(1)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审工作情况及问题。
(2)审计委员会出具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如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3)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
(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两年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监事会应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5)公司应当将内控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