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3 法律关系的结果分析
任务案例一:
任务案例二:
任务案例三:
项目—任务3 知识点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第一性义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义务,包括法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及合法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第二性义务”则通常是指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而引起的新的特定义务。
法律责任的特点主要有:
(1)法律责任由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授权机关依法负责追究,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职权。
(2)法律责任必须事先在法律规范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必须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追究法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任何违法者都不得逃避或拒不承担。但在法律责任的履行上,国家强制力只是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其法律责任时才会使用。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1)责任主体。即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责任主体对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着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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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或违约行为。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行为人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而导致法律责任;不作为是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对于确定法律责任的范围、大小具有重要意义。
(3)损害结果。即违法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财产、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同时,损害结果须有确定性,是损害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不是推测、臆想、虚构的。
(4)因果关系。即违法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其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其对于确定行为主体、认定责任主体、决定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5)主观过错。即行为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有责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着直接的联系。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与实现方式
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是将法律责任分为:
(1)民事法律责任。一般由民事违法和违约行为引起,但也可由部分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引起,主要为补偿性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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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授权或委托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或行政不当而产生的行政责任,也包括公民、社会组织等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而产生的行政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这是严格的行为人个人责任,主体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责任方式为惩罚。
(4)违宪责任。这是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而产生的一种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承担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
(1)惩罚。其主要针对人身进行,具体包括:①民事制裁,如在国家的强制下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等。②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③刑事制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④违宪制裁,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等。
(2)补偿。其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①民事补偿,具体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回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式。②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3)强制。其是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包括:①对人身的强制,主要有拘传、强制传唤、强制戒毒等。②对财产的强制,主要有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拆除等。
(四)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主要有:
(1)责任法定原则,即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向他人实施和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
(2)责任自负原则,即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才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时不许株连。
(3)责任相当原则,即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平等原则,即所有同类违法或违约行为的行为人一律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
(5)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