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2 法律关系的构成分析
任务案例一:
任务案例二:
任务案例三:
任务案例四:
项目—任务2 知识点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在人们之间所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概念:
【想一想】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是依法产生,体现了国家意志,以权利、义务的形式出现的一种社会关系。
【资料卡】
(2)法律关系是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享有的是法律上的权利,承担的是法律上的义务,法律关系将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通过行为主体的行为与特定行为主体联系在了一起。
(3)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的享有者和法律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两类,具体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国家(如以主权者身份成为国际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发行国债等)。
公民、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①一般权利能力,即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能被任意剥夺和解除,是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②特殊权利能力,即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只授予某些特定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根据法律部门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又有特殊权利能力(如政治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其范围是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是其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因此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完全行为能力人,如在刑法上,已满16周岁的公民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②限制行为能力人,如在刑法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为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③无行为能力人,如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亡;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具体范围也是一致的,没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法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权能。其具体表现为:①权利主体能够依法实施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②权利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③当义务主体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权利主体有权要求法律保护,以协助实现其权利。
【想一想】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其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①积极的义务形式,即义务主体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人要求,实施某种行为;②消极的义务形式,即义务主体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人要求,不实施某种行为;③接受法律制裁的义务形式,即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要求,造成对权利主体利益的损害时,应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有:
(1)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以外,能够为人类所认识、控制和支配,并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和保护的物品或物质财富。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很多种类,具体有: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②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③动产(如家具、牲畜)和不动产(如土地、森林、建筑物);④特定物(具有固有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如凡·高的名画《向日葵》)和种类物;⑤主物和从物(如锁与钥匙中,锁为主物,钥匙为从物);⑥可分物(如一大桶油,可以分成若干小桶油)与不可分物(如一辆汽车,拆分后将会使其失去原有的用途,降低其价值);⑦原物与孳息(如苹果树与苹果、出租屋与租金,前者为原物,后者为孳息)。
(2)行为。行为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
(3)精神财富。精神财富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包括各种科技发明、文艺创作、学术著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