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说话就是做事【言语行为】
一 “大家住手!”——从“言有所述”到“言有所为”
在一般人的观念中,“说话”的首要功能是描述世界,对事物、人物和事件进行客观的说明。但从语用学的观点看,说话就等于做事。而且,说话所做的事情还挺复杂的呢!比如,一群人在街头打群架,警察来到现场,大喝一声:“大家住手!”通过说话,警察完成了一个“命令”行为。为了做成这件事,警察起码同时完成了三个次一级的子行为:
第一,为了说出能制止打架的话语,警察必须从汉语词汇中选择出若干词语来,还要选择一定的句法规则把这几个词语组合起来,形成具体的话语。然后,警察还需要把这个话说出来,使之转化为一组在空气中震荡传递的音波。这一系列活动,都是针对话语表达意义的功能的,所以称为“以言表意行为”。
第二,产生“大家住手”这个话语并不是警察的真正目的,它只是进一步实现目的的基础。那么,警察的真正目的是什么呢?按照言语行为理论的观点,警察的真正目的是要借助话语的意义做一件名为“命令”的事情。我们可以通过肢体动作来做各种各样的事情——烧饭炒菜、种花栽草、走路开车,也可以通过说话来做各种各样的事情——法官的话音一落,就做了一件名为“宣判”的事情:犯人该枪毙的就押赴刑场,该坐牢的就关进大狱;会议主持人说一声“大会开始”,也就完成了一件名为“宣布”的事情,会议的各项议程可以就此顺序展开。不仅如此,我们每说一句话都在完成一件事情——这件事情可以用言说动词表示出来,如“讲解”“命令”“威胁”“通知”“诅咒”“祝贺”“报告”“命名”等。我们把言语行为的这个阶段称为“以言行事行为”:“行事”是因为完成了一件事,“以言”则是因为完成这件事所依赖的是语言。
第三,言语行为的完成包含两个部分:警察的语音一落,“命令”行为表面上是完成了,但实际上尚未结束,因为命令的实际效果——打架的人是否住手也是事情完成的一部分。所以,言语行为的完成应该分为:①言语行为本身的完成,以语言的力量直接能达到的范围为限;②言语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这已经超出了语言的范围。这两个阶段的区分是很明显的。在上例中,如果警察的“命令”被大家了解了,“以言行事”就成功了。但它的成功并不意味着事情的最终完成,因为让听话人听到一个命令固然是说话人的意图所在,但还不是他的最终目的。最终目的还要考察言语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也就是言语行为的第三个层次——“以言取效行为”。上例中打架者如果停止打架,以言取效就成功了;如果打架者打得兴起,根本不听警察的话,以言取效就失败了。
可见,我们把一个言语行为分解成了三个次一级的言语行为,可以概括为:言之发(以言表意)——示言外之力(以言行事)——收言后之果(以言取效)。通过这三个依次递进的子行为,说话人就用语言做成了一件事。
和一般行为相比,言语行为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首先,从旁观者的角度观察,我们无法完整了解某一个一般行为。比如,一个人在马路上跑步,我们可以断定这是一种行为,但无法了解他的行为目的和行为计划,锻炼、逃跑、赶汽车或是追逃犯都有可能。我们可以根据环境猜测,但行为本身不会向人们显示它的意图。而言语行为则不同:从旁观者的角度观察,一旦我们理解了说话者的话语,整个行为就十分清楚地呈现在大家面前,如“我命令你举起手来”的意图就是命令,“借点钱给我吧”的意图就是请求。这是因为言语行为是一种自我描述的行为,它通过语义在描述自己的意图,是向所有具有理解能力的听众敞开的。
其次,在一般行为中,行为者和世界发生关系,其目的在于影响世界或是改变世界,如跑步使自己物理位置发生变化,进而达到追上别人的目的。但在言语行为中,行为者的目的在于使他人了解行为的意义,然后就某种情况达成共识。如命令是说话人为了使听话人理解命令,请求是说话人为了使听话人了解请求,在达成共识后再采取行动。这些言语行为都是交际双方之间关系的调节,和外在的世界无关。
最后,一般行为和言语行为的有效性要求也是不同的。行为目的是否能实现,称为行为的有效性。一般行为的目的在于依赖因果关系改变世界,所以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对世界因果关系的把握,把握越深刻,行为有效的可能性就越大。比如,你掌握的跑步技巧越多,你就能跑得越快。而言语行为的目的在于依赖语言的解释作用使交际双方达成共识,所以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交际双方的合作。说话人总是努力选择最佳的表达方式,而听话人总是尽可能地去理解语言的意义,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言语行为才能取得效果。
有关言语行为的理论,首先是由英国哲学家奥斯汀(Austin)提出来的,我们可以通过回顾他的发现历程来加深对这一理论的理解。
奥斯汀首先发现,在语言的使用中必须区分“言有所述”和“言有所为”。“言有所述”是用来描写客观事实的,有真假之分,如“明天会下雨”;而“言有所为”是用来做事的,无所谓真假,如“我请求你放我回家”。奥斯汀把后者称为“施为句”,并发现了施为句的一些特点:第一,施为句包含一个言说动词。言说动词即描写言说行为的动词,如命令、许诺、打赌、警告等;第二,施为句具有现在时、现场性的特点,在汉语中的表现就是可以加上状语“现在”和“特此”;第三,施为句具有第一人称单数主语“我”和第二人称“你”作宾语的特点;第四,施为句是陈述句,而且采取主动态。
把这些特点集合在一起而形成的语言结构就称为“行事成分”,具有行事成分的句子就构成了典型的施为句,如:
我现在特此欢迎你……
我现在特此警告你……
我现在特此命令你……
我现在特此任命你……
找到了行事成分后,言有所为和言有所述似乎就可以区分了,即凡是具有行事成分的就是施为句。但是,奥斯汀很快就发现,这个定义反过来并不一定成立:有行事成分的一定是施为句,但没有行事成分也不一定就不能施为,如:
滚开!(命令)
你要是动我的钱,我就去法院告你!(警告)
明天我就把书还给你。(许诺)
而且从日常语言应用看来,没有行事成分的施为句更为常见。于是,奥斯汀把这些没有行事成分但又言有所为的句子称为“隐性施为句”。这样一来,“显性施为句”就是有语言特征(行事成分)的施为句,“隐性施为句”就是没有语言特征的施为句。这样,问题似乎是解决了,但由于存在着隐性施为句,言有所述和言有所为之间的界限还是不清楚,找不到一个明确的标准来区分两者之间的差别。
奥斯汀最终发现,言有所述其实也是言有所为,所为之事就是“叙述”。包含在“叙述”概念之下的陈述、描写、描述、告诉、报告、通知等都是言说动词,言有所述的句子就是省略了行事成分的隐性施为句。“徐默凡是华东师大的教师”其完整形式就是“我现在特此告诉你徐默凡是华东师大的教师”,“明天会下雨”就是“我现在特此通知你明天会下雨”,“昨天法国工人集体罢工”就是“我现在特此向你报告昨天法国工人集体罢工”。
这样一来,言有所述就成了言有所为中的一部分。所述就是所为的一种,只不过是最常见的一种,并且通常以隐性施为句的面貌出现。
在这些思考的基础上,奥斯汀也完成了对语言性质的哲学改造,他指出:语言是用来做事的,语言具有以言行事的力量。使用语言就是实施言语行为,人类通过言语行为来干预世界。言语行为是世界中发生的事件,是一种与世界密不可分的活动,是一种特殊实践;语言和世界在一个统一的、可以公开观察的言语行为中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