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微观经济逻辑:人口、市场和技术
一、人口
我们先从较为熟悉的马克思的论述开始。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学说为基础建立了一套剥削理论。生产过程中只有劳动创造价值,非劳动阶层依靠土地、资本以及其他非经济手段攫取劳动产品都属于剥削。马克思将这种理论用于分析农奴制,其观点可以归结为三点:由于农民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具有经济独立性,故而领主只有借助暴力手段才能迫使农民交纳剩余产品;[1]农奴制的本质特征在于超经济强制;农奴缺乏劳动积极性和监督管理困难的弊端决定了农奴制较之租佃制更为落后。
西方多数学者习惯于运用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来分析农奴制的兴衰。虽然方法不同,但部分学者的结论却与马克思不谋而合。1956 年,美国经济史学家多马系统地阐述了劳力匮乏导致强迫劳动制度的 “多马假说”。该假说认为,当地广人稀时,生产中最稀缺的资源是劳力而非土地。空闲土地的大量存在和领主之间的劳力竞争对农民非常有利。对领主而言,控制农民比控制土地更重要。平等协商对领主非常不利:若采用租佃制,则地租很低;若采用雇用制,则工资很高。领主只有依靠超经济强制,将农民束缚于土地,才能迫使农民接受严苛的盘剥。只有当人口增长导致土地匮乏时,控制土地的领主才能拥有廉价使用农民劳力的经济力量,农奴制才会逐渐被租佃制或雇用制取代。[2]“多马假说” 强调了农奴的经济独立性和农奴制的暴力本质,这与前述马克思的观点可谓殊途同归。
最近有学者尝试用“寡头垄断”来取代农奴制的“超经济强制”。他们认为,在地广人稀、劳力匮乏时,领主会高度集中地占有土地,形成强大的市场垄断权力。只有他们是需要农民劳力的买主,只有他们是农民所需土地的卖主。劳役制度是领主对农民的垄断歧视。[3]领主不断扩张自营地,千方百计限制农户通过购买和租佃获取土地,就是为了降低农民在家庭土地上的劳动边际产出,迫使农民到领主地产上以较低的工资劳动。土地不均衡分配的结果是,领主自营地生产中土地投入过多而劳力投入过少,农民份地生产中则土地投入过少而劳力投入过多。扭曲性的均衡状态和资源配置的无效率意味着领主是在牺牲社会整体利益的情况下获取了本阶层的私利。这种观点颇具启发性。解放农奴能够释放社会整体生产力,这很好地解释了东欧19世纪农奴制改革的动因。拉丁美洲与美国北部的不同发展道路也印证了土地最初分配格局的重要性:西班牙王室将大片土地以及其上的土著居民授予少数最初的殖民者,造成土地占有的高度不平等和大地产制;而美国北部相对平等的土地占有则造就了独立农民耕作的兴盛。
马克思所说的“农民的独立性”下的“超经济强制”、多马所说的地广人稀下的“暴力强制”以及其他学者所说的“土地不均衡分配下的垄断歧视”,论述虽有不同,但都强调了较低的人地比例与农奴制兴起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这正是阐释农奴制最有影响的理论。不过,接受这种理论还需考虑到以下三点。
首先,劳力匮乏最多只是农奴制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在劳力充裕时较少流行农奴制 (比如古代中国),但在劳力匮乏时领主虽然有心采用农奴制,却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劳力越匮乏,农奴制越难实施。著名经济史学家波斯坦就提出,13世纪英格兰人口增长时,农奴制因容易实施而得以加强;黑死病后人口下降时,农奴制则因不易实施而趋于瓦解。[4]
其次,劳力匮乏只是相对的。有些技术变化要求更多的劳力投入,比如两田制向三田制的转变、休耕地的翻耕、苜蓿的种植等。这些技术的快速推广可能导致人口的增长无法满足劳力需求的增长,从而出现劳力的相对匮乏。市场需求的刺激亦具有类似作用。也就是说,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人口增长与农奴制加强同时并存的现象,13世纪初期的英格兰就是典型例子。
最后,有些学者认为,人口增长会刺激需求,促使领主为谋利而加强农奴制。威廉·怀特就以此解释了波希米亚农奴制的兴起。[5]东欧其他地区的农奴制也并非从黑死病导致人口下降后就马上兴起,而是要到15世纪晚期以后,那时人口亦在上升之中。
二、市场
上述学者与马克思的共同之处还在于,他们都承认农奴制是落后于租佃制等其他形式的。但这一结论却不符合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一种经济制度的流行,一定是因为它具有经济合理性,即具有效率上的优势。道格拉斯·诺斯和托马斯就循此思路,比较了不同 “契约安排” 的“交易成本” 高低,认为农奴制的优势在于其较低的谈判成本。其逻辑是:在市场和市场价格普遍缺乏时,领主与佃农很难就实物地租的种类、数量或不同类型实物的折算比率达成一致,因此各种租佃制的 “谈判成本” 很高;劳役制下领主投入土地,佃农投入劳力,这种 “分担投入的契约” 允许任何一方在其土地上自行安排,大大降低了 “谈判成本”;尽管劳役制的 “实施成本” 是各类契约形式中最高的,但因为 “谈判的低成本抵偿了实施的高成本”,所以 “古典庄园的契约安排应当说是非常合理的”。[6]
其实,即使缺乏市场,也不能排除不同产品之间实物交换所形成的替代比率,因此不能推导出固定地租、雇工经营、分成出租等其他形式具有较高谈判成本。况且,相关谈判完全可以安排在农闲季节,从而降低谈判的机会成本。即使劳役制可以降低谈判成本,我们也无法确保这足以抵偿监督中的高成本。将主观论断随意装入交易成本的箩筐,无法给劳役制庄园提供更坚实的论证。
如果说道格拉斯·诺斯和托马斯是以产品市场的缺乏来论证农奴制较低的谈判成本的,那么密尔沃德近来则以要素市场的缺乏来论证“信息不对称”状态下农奴制的优势所在:它能为领主提供“最大可剥削量的信息”。他认为,领主与农民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直接参与各个生产环节的农民对土地肥力、劳动勤勉程度、生产剩余等具有完备的信息,而不事生产的领主对此却一无所知。在劳力和土地均可自由流动和买卖的租佃制度下,地租水平是由领主之间的劳力竞争和佃农之间的土地竞争来确定的,它能反映土地肥力以及农民经营能力和勤恳程度的差异,为领主提供最大可剥削量的信息。当法律限制或禁止劳力的自由买卖和土地的自由流转时,竞争性地租不复存在,此时领主必须通过直接监督生产过程来获取最大可剥削量的信息。但是,由于农民天性厌恶监督,如果领主对劳动者在全部时间和全部土地上的生产进行监督(奴隶制),监督成本就必然很高,所以他们选择了自营部分土地,而将其余土地分配给农民自行耕种,从而既享受了自营地较高的产出,又避免了自营全部土地所带来的高额监督成本。密尔沃德的最终结论是:“劳役制生产组织可以用农奴制下估算可剥削地租的独立途径的缺乏和与农民分散劳动相伴随的成本过高的监督管理来解释。”[7]
这样,密尔沃德就从要素市场的缺失中独立地推导出了农奴制。这种论述同样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其一,通常认为对土地流转和劳力流动的限制正是领主为了实施农奴制而采取的政治法律措施,密尔沃德的理论犯了以结果论证原因的错误。其二,要素市场不同程度的缺失(比产品市场的缺失更为严重)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普遍特征,为何只有少数地区流行农奴制?其三,在农奴制下,领主虽然能够通过直接经营而知晓在自营地上的最大可剥削量,但他们无法知道如何确定自营地与农民份地的比例,以便将农民的份地经济压缩到最低,使其糊口之外无所剩余。也就是说,农奴劳役制并没有解决密尔沃德所设定的最大剥削量问题。如此脱离历史实证来构建纯粹经济学的理论模型同样意义不大。
其实,密尔沃德和道格拉斯·诺斯从根本上讲仍然是在我们最熟悉的观点上打转:农奴制是市场缺失的结果,或者用我们更熟悉但含义却不甚明了的概念来说,农奴制是与自然经济相伴随的。与其用“谈判成本”、“最大可剥削量的信息”这样的概念来兜圈子,还不如回到近乎常识的传统表述上:在商业不发达和市场缺乏的情况下,领主无法便利地从市场上购买消费物资,只好采用劳役地租的形式,在庄园上直接生产自己所需的物品。这原本就是西方学界颇为流行的农奴制阐释思路,又经苏联学界的影响而流行于国内学界。这种观点面临的一个诘难是:即使缺乏市场,领主为何不简单地采用实物租佃制,而要劳神费力去直接经营呢?
法国史学家乔治·杜比就尝试回答这个诘难。他认为,由于没有市场来供应多样化的消费物资,而生产又颇为落后,若采用租佃制,农民定会种植产量高而品质低的大麦、燕麦等作物以供糊口之需,故而领主只得保留自营地,用于直接生产自己偏爱却无法从佃农那里获得的小麦等高品质谷物。[8]这种观点颇有一定道理,不过我们仍然可以继续诘难:既然领主能够强制农奴服劳役,为何不能强制他们种植并交纳小麦等特定品种的实物呢?
而更大的诘难还在于,农奴制并不总是与市场缺失相伴随。如果把农奴制视为市场缺失和商业不发达的产物,那么随着商业的发展,它应该逐渐瓦解,这是包括马克思在内的多数学者的推论。然而,商业发展刺激领主强化农奴制的反面例证也并不鲜见。13 世纪英格兰商品化程度大为提高,而劳役制庄园却日臻鼎盛。[9]东欧农奴制的成长则是另外一个反例。这里的市场被区分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国内市场欠缺,而国外市场发达。由于国内城镇和手工业不发达,领主只能通过向国外出口谷物来获取资金,用于进口手工业品。西欧对东欧谷物的需求恰恰满足了东欧领主对西欧工业品的需求。工业品消费方面依靠进口反过来阻碍了国内市场的发展,使东欧农民不能像西欧农民那样在黑死病之后从手工业和商业中谋得另一条生路,无法阻挡农奴制的强化。正如马凯所说:“1500 年后工业品价格上涨缓慢,而谷物价格上涨迅速,这种剪刀差刺激了东欧领主利用农奴制进行大规模谷物出口。”[10]这在沃勒斯坦的 《现代世界体系》 中被称为“强制的商品性农作物劳动制度”[11]。拉丁美洲以劳役制为基础的大地产的兴盛可以部分地归因于蒸汽轮船的远洋航运和铁路运输的巨大变革所带来的外部需求刺激。[12]如此看来,虽然农奴制往往源于商业的不发达,但它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却可适应于不同的经济环境,甚至受商业的刺激而被强化。
三、技术
既然在市场缺失这个宏观背景下寻找农奴制的优势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答案,那么还有哪些其他的影响因素呢?技术状况就是与农奴制关系密切的另一因素。对此,学界的流行观点是,农奴制与落后的生产力相伴随。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农奴缺乏劳动积极性,不宜用于需要使用贵重、精细、复杂工具的精耕细作。农奴制的存在总是同落后的技术、简陋的工具和粗放的耕作联系在一起。其二,农业生产力的总体水平越低,农业生产越不稳定,那么领主就越有必要直接控制生产过程,以确保自己获得充裕而稳定的消费物资,农民也就越脆弱,越渴望得到领主的庇护和救济。
我国的大河流域很早就形成了精耕细作的农业传统,所以除个别时期和个别地域(比如清代初期的旗地庄园、山东的孔府庄园)外,几乎没有广泛的、大规模的农奴制庄园。而欧洲在从中世纪到近代早期的大部分时期,相对而言耕作更为落后粗放,故而农奴制也就较为流行。在欧洲内部,东欧农业比西欧农业更为粗放和落后,因而农奴制也更为流行和持久。普鲁丹就把特兰昔瓦尼亚(Transylvania)农奴制的根源归结为“土地的生产力太低”[13]。在国内学界,马克垚也多次强调,欧洲农奴制流行的根本原因是低下的生产力和有限的产品剩余,这迫使领主通过役使农奴来直接进行生产,以确保充足、稳定的消费品供应。[14]这种观点在解释东西方的宏观差异方面颇有说服力。不过,在工具简陋和耕作粗放时领主为何一定要采用劳役制而不是更有利于提高生产力的租佃制或雇用制呢?
费诺阿尔泰试图对此给出解答。他在分析美洲奴隶制种植园的经济合理性时划分出了两种类型的生产。一类是“努力密集型”(effort-intensive)。比如在棉花、蔗糖种植和采矿业中,劳动者在肉体痛苦的威胁下可以劳动更长时间,付出更多艰辛,从而弥补其劳动积极性方面的缺点。另一类是“精细密集型”(care-intensive),比如葡萄园等需要精心劳作,因此使用奴隶或农奴很不合算。[15]这种观点能解释棉花、蔗糖、采矿等行业中采取“努力密集型”的原因,不过以谷物生产为主的欧洲农奴制庄园应当与此不同。即使在中世纪西欧和近代东欧比较粗放的农业生产条件下,劳作一方面在不同季节展开,另一方面又在分散的地块上进行,绝大部分生产环节都不是团队劳作,难以实行严密的劳动监督。尤其是当领主自营地并不集中成片,而是与佃农份地交错在一起时,劳动监督更难实行。这并不符合“努力密集型”生产所要求的全程监督和肉体惩罚的条件。
还有一些学者不强调农奴制在容忍落后生产技术方面的 “优势”,而用自营地的技术优势来解释农奴制庄园的存在。比如前述的密尔沃德就说:“劳役制庄园比较容易采用新的生产技术,从而可以抵偿较高的监督成本。”[16]马凯虽然承认农奴制的前提是 “低下的农业技术”,但同时却说:“当领主为了满足其府内的消费开支,要求农民取得高于习惯的产量,向农民索取超过传统所能接受的份额时,这种索取只能通过强迫农民付出额外的劳役来实现。”[17]这等于说,领主在自营地上能够取得 “高于习惯的产量”。费诺阿尔泰对自营地的技术优势论述得更为具体,[18]他提出了导致领主自营地在技术上更为先进的三种因素。首先,“农民因循守旧是恶名远扬的”;其次,技术传播比较缓慢,因为奴隶和农奴往往是外来者,对当地技术不熟悉;最后,农民个人的死亡可能导致技术积累的中断,而修道院等组织领主则能在长期管理庄园的过程中积累经验。这种观点与事实不符。农民因循守旧,这完全是一种偏见。技术创新缓慢,这是领主自营地和佃农份地的共同特征。农民经验的积累虽然可能因生命终结而中断,但领主又何尝不是如此?即使教会领主亦会因其主教或修道院院长的更替及其职位空缺期王室的暂时监管而中断。虽然奴隶往往是外来者,但农奴通常不是外来者,即使农奴都是外来者,如果领主不把自己的 “先进技术”教给农奴,又怎么能让其在劳作中予以贯彻呢?更何况,教俗贵族本身就是一个不劳而获的阶层,脱离生产是他们的标志,战争祷告是他们的职责,不应当认为他们直接组织生产活动是为了探索先进生产技术。虽然领主比勉强糊口的佃农更有财力进行高风险的技术改良试验,但农民有时也会在生存压力下放手一搏。根据黄春高的研究,即使到15、16世纪英格兰农场主的农场也不能取得对农民份地的效率优势,[19]更何况是此前以农奴劳役为基础的庄园自营地呢?“二战” 后东南亚各地小农经济的巨大潜力以及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所释放出来的巨大效能提醒我们,必须对各种大农业的效率优势保持更为慎重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