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本书规范性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二、本书在全文引用法律条文时,一个条文的各款各项之间不分段、不分行。
三、本书以下多次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用简称: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简称《公司法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简称《公司法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简称《公司法解释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 ,简称《公司法解释四》。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 ,简称《公司法解释五》。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简称《外商投资法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简称《外商投资纠纷解释一》。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简称《民法典适用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简称《买卖合同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 ,简称《物权编解释一》。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简称《九民会议纪要》。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简称《民诉法解释》。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已失效),简称《合同法解释一》。
1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已失效),简称《民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