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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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要素

一、理解公司

(一)公司是营利性法人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具有营利性、法定性、社团性和法人性四个特征。

1.公司的营利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公司承担着将各类生产要素投入转化为产出的重要功能,联结着各类经济资源的供给和需求,并做出整合和配置资源的决策和行为,推动生产力发展。因而人们把公司看作一种营利的经济工具。盈利是公司立足的根本。20

我国法律承认营利是公司的天性。 《公司法》第3 条规定了公司是企业法人。根据《民法典》第76条的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公司的营利性是盈利的可能性,而不是现实性。现实中的公司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公司盈利往往意味着公司营利性强,公司亏损往往意味着公司营利性弱;公司当下亏损,但未来盈利丰厚,同样意味着公司营利性强。公司营利性越强,就越有价值。人们衡量企业价值的流行标准包括公司利润、股票价值、市值、每股赢利、经济增加值等。

2.公司的法定性

公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因而具有法定性。公司的法定性是指公司类型法定、公司内容法定和公司公示法定。公司的法定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为市场经济国家立法所普遍采用。这样,一方面可为商业活动提供充分的可供选择的主体类型,另一方面可使相对人据此知晓交易对象的性质并判断交易风险程度,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巩固交易的基础。

3.公司的社团性

传统民商法一般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所谓社团,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由二人以上所组成的团体,其成员成为社员。一人有限公司并非对公司社团性的否定,只是公司形式的例外。所谓财团,是指以一定目的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组织体。公司的社团性意味着公司的自治性。社团是人的结合而不是单个的人,社团行为必须借由一定的机关来实现。这就意味着控制了公司的机关也就控制了公司,挟天子以令诸侯,彰显了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性。

4.公司的法人性

我国《公司法》第3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 《民法典》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的法人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可以像自然人一样,用自己名义签合同做生意,起诉应诉;另一方面,公司资不抵债时,以自身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连累其股东成员。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人所说的公司的营利性、法定性、社团性和法人性21,在商人看来,是一幅美妙的图景——公司是一台创造财富的机器,盈利可以分红,亏损不受连累。更妙的是,可以通过一定途径控制这台造富机器。由此,公司成为市场经济中最富有效率的经济主体,它在激励商人逐利的同时,创造了社会财富,创造了就业,并通过生产,提供财物以及劳务,履行社会资源的分配功能,推动了社会生产力大发展。美国著名法学家巴特勒教授在1921年曾如是感慨:“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现。即使蒸汽机和电都无法与之媲美。而且,倘若没有有限责任公司,蒸汽机和电的重要性也会大打折扣。”22韩国著名商法学者李哲松教授也认为:“如果没有公司制度,今日绚丽的资本主义产业文明是不可能实现的。”23

由此可见,在律师看来静态的公司四个特征,在商人眼里就成了动态的造富图景。接受公司法服务的委托人往往也是以商人视角看待公司。律师以委托人的需求为工作导向,这就要求律师不仅要以法律的视角理解委托人需求,还应以商人的视角理解委托人需求,唯有从法商双重视角才能准确把握委托人需求及其交易,进而提供高水准的公司法专业服务。

(二)公司是利益平衡的载体

公司既是相关方合作的平台,也是利益平衡的载体。本章第二节“公司法业务的基本任务和要求”中的“(三)利益平衡”部分对此作了详细阐述,此处不赘述。

公司是各种要素( factors)的集合。24 这些要素大致可以分为登记的公司要素和交易的公司要素。

二、登记的公司要素

公司的法定性要求公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为此依法登记公示公司名称、住所、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组织形式等公司基本要素。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询这些公示信息来发现、了解和识别交易对象即目标公司。因此,律师尽职调查的第一件事就是查询目标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

(一)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标志性固定称谓,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也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公司名称不仅是一个简单称呼,而且凝聚了公司的商业信誉,是公司的一种无形资产,还可以直接作为资本出资。

(二)公司住所

自然人有住所,公司也有。公司住所是公司据以开展业务,进行商事活动的中心场所,它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也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可以根据公司住所确定登记、税收等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债务履行地,确定诉讼管辖地,确定法律文书或其他函件送达地址。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住所是确认适用何种法律的依据之一。

公司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同:公司住所只有一个,而经营场所可以存在多个;公司经营场所可能是注册的住所,也可能是住所之外的各种固定地点和设施,如生产场地、销售网点。

(三)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国家允许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公司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公司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是区分企业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

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经营范围,以便开展经营活动,并且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资金的投入方向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还有利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清公司发展的前景及努力方向。经营范围也是界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越权及责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按公司类型的不同,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分为服务型公司经营范围、贸易型公司经营范围及生产加工型公司经营范围。各类型公司经营范围又有众多细分的经营项目。

依据是否需审批,公司的经营范围可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的项目。

(四)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资本的含义

公司资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资本仅指股权资本,简称“股本”,是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形成的财产总额。广义的公司资本包括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

公司法上的资本,通常指公司的股本。我国现行《公司法》也在股本的意义上使用资本的概念,并将公司资本分为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2.公司资本的各种形态及其含义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在注册资本一次缴付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等于实缴资本;在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情况下,注册资本是名义资本。

(2)授权资本。授权资本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授权资本是一种名义资本,仅用于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不存在授权资本形态。

(3)发行资本。发行资本又称“已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已发行的,并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对公司而言,该资本称为已发行资本;对股东而言,可称为认购资本,即股东承诺缴纳的股本。由于有的股东虽然已经认购出资,但尚未全部缴清,故已发行资本由已缴资本和待缴资本构成。在分期缴付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未完全缴清之前,发行资本大于股东的实缴资本或公司的实收资本。发行资本形态存在于任何一种资本制度项下。

(4)实缴资本。实缴资本又称“已缴资本”,指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资本已经发行不等于股东已经实际缴纳。如果发行的资本被全部缴足,实缴资本才等于发行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资本公积。实缴资本形态适用于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

(5)待缴资本。待缴资本又称“催缴资本”“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付出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期限向股东催缴的资本。待缴资本+实缴资本=发行资本。待缴资本形态也可以存在于任何资本制度。

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在我国公司制度下,注册资本与发行资本、名义资本一致,但与实缴资本不完全一致,实缴资本可能小于注册资本。如果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实缴资本才等于注册资本或发行资本。25

(五)公司股东

股东是组成公司并在其中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股东可以通过直接方式,即向公司出资而成为公司成员,也可以通过间接方式,即基于其他合法原因从公司其他股东处继受股东身份而成为公司成员。

公司可能由以下三种类型的股东构成:①原始股东,即参与公司设立的发起人以及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出资的认股人。②继受股东,即在公司成立后因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取得股东身份的人。③增资新股东,即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

(六)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组织机构又称“公司机关”,泛指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内经营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个人和集体。它是公司维持其人格的组织基础,是公司得以存在和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一般包括以下四类机关:①权力机关,一般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②决策机关,一般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③监督机关,一般为监事会或监事;④执行机关,即经理。

由于公司性质、治理模式的不同,公司组织机构的类型和具体权力职责也不尽相同。例如,根据《公司法》第50、51条的规定,在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会和监事会不是必设机构,而由执行董事和监事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第66条的规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或由其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依法自动享有对外代表公司为意思表示的公司机关。

(1)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也是公司代表机关。公司法由于没有自然人的意思表达器官,其意思的表达要依赖于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公司代表机关,并非意思决定机关。

(2)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代表权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存在的基础,行使代表权是法定代表人存在的价值。

(3)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能是代表公司为意思表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对外活动,作为公司与外界交流的代表,其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所为的行为都将直接视为公司行为,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都直接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所从事的活动主要是对外活动,而公司内部管理主要由公司内设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机关负责。

(4)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产生和登记。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依照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八)公司组织形式

公司组织形式,是指公司法所确认的公司的法律形式,即公司法定形态、公司类型。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态。

三、交易的公司要素

查询公司登记公示的信息(即登记的公司要素),只能起到初步了解和识别目标公司的作用。要了解目标公司的价值以及营利能力,并判断交易风险程度,仅查询公司登记信息远远不够,还需进一步了解目标公司的相关交易信息,即交易的公司要素。

(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识别

确定目标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真实身份是为了确认交易伙伴及其主体资格。公司是法律拟制的法人,不是自然人,公司行为必须借由一定的机关来实现。控制了公司的机关也就控制了公司,这是公司控制权价值的基本体现。

如何识别公司股东身份? 请参见本书第二章第四节“股东身份识别”。

如何识别控股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16 条第(二)项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如何识别实际控制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16条第(三)项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控制权的类型

所谓公司的控制权,是指有关主体基于控股地位或其他安排而对公司的人事、业务及决策所享有的支配和控制权利。控制权人可以凭借这种控制,使公司按照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经营并从中获取利益。对企业的控制是一系列特定控制活动的集合。

以是否控股为标准,对公司的控制可以分为股权控制和协议控制。所谓股权控制,是指拥有公司股权并持有50%以上的股权或表决权,能够支配公司行为的控制。所谓协议控制,是指虽不持有公司的股权,但通过融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控制。

按照控制重点的不同,对公司的控制可以分为战略控制和经营控制。战略控制是指对组织的整体战略行动进行的控制,包括确定利润分配、组织战略目标优先性、重大资本支出、重大融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主要决策事项的控制。经营控制则是对组织经营流程的控制,主要关注研发生产、采购、分销以及质量等环节。战略控制和经营控制属于公司控制权的两个主要内容。

控制权和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控制权比股权更复杂,股权和控制权存在非线性关系。一般情况下,股权决定企业的最终控制权。

3.公司控制权的结构

公司控制权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其结构特征不仅直接关系到治理制度效率的高低,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绩效水平和竞争力,而且关系到股东能否保留对企业的控制。因此,控制权结构作为关键的公司治理机制,在企业治理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由于控制权具有多元性,为稳妥保留委托人对企业的控制,律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安排好企业的控制权结构。

(1)设计好企业的股权结构

在合同(及章程)不完备之时,“所有权是权力之源”26。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是股东对公司实施有效控制的法律基础。股份的转让,特别是控制股的转让,往往伴随着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①控股股份比例

A. 80%以上或100%的完全控股

企业初创期及发展前期大多采用这种完全控股的模式,具有决策机制灵活、反应快、代理成本低的优势。

B. 51%以上的绝对控股

适用于企业步入快速发展阶段或者与合作伙伴联合创业,企业需要融合社会资本、引进职业经理人等社会资源,因而释放部分股权,有的向元老或优秀职业经理人释放,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有的向合作伙伴释放,以强强联合,巩固技术、资金及关键资源。但委托人仍保持51%以上的绝对控股地位。

C. 35%以上的相对控股

适用于上市企业或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其股权社会化程度较高,股票很分散。这时相对控股的比例不能低于35%,否则被收购的可能性较大。

②控股股权结构

企业控股可以采用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双重股权等控股结构。在金字塔结构中,控制性委托人位于金字塔顶端,被控制企业(如上市公司)位于金字塔最底层,二者之间还有多层公司,而这些公司也受金字塔最顶层的控制性委托人的控制。这些控股结构对于企业家在有限的资金下集中股权控制非常有效果——以较少的现金流撬动较大的实际控制权。

③股东会议事规则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股东会表决权制度及议事规则进行妥当安排,以维护客户实际控制权。

(2)设计好企业的董事会结构

董事会是依法由股东会选择的成员组成的执行公司业务和日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关。对公司的控制,往往体现在对董事会的控制上。

①董事会规模

企业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行业情况、市场竞争环境等决定是否设置董事会(如只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及董事会规模。比如,在竞争性较低的市场中,中大型、稳定的公司或不涉及高度机密或专门知识的公司,倾向于选择规模较大的董事会;在高度竞争的市场中,小型、高增长或牵涉高度专门知识的公司倾向于选择小规模的董事会。

②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董事会职权的实际执行者。因此,对董事会的控制,关键是实际掌握多数董事任免权,进而控制多数董事席位。

③董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不同决议事项,公司采用不同的表决机制和议事规则。这对董事会作出符合委托人和企业利益的决策也有较大影响,当委托人控制的董事席位勉强过半时,议事规则的影响尤其大。因此,委托人作为控制性股东,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不同议事规则,以维护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3)设计好经理及执行层面的组织结构

①总经理

总经理(又称经理、总裁)由董事会任免,负责组织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总经理被任命后,若董事会类似于“3+3”结构,这时董事会几乎形同虚设,将使总经理获得企业的实际经营主导权,控制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变更及组织结构

当股权结构及董事会结构不能变更时,占据优势一方往往通过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变更和调整组织结构来增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4)设计好关键资源的控制结构

所谓关键性资源,是指这样一些资源,一旦它们从企业中退出,将导致企业团队生产力下降、组织利润减少甚至企业组织解体。关键性资源是一个企业或组织产生、存在或发展的基础,它们的参与状况直接影响到组织租金的多少或其他团队成员的价值。

一般来说,关键性资源至少包括以下资源:

①拥有发现并组织实现某种市场获利机会的企业家;

②某种能带来巨大商业利益的技术;

③在资本稀缺的环境中拥有大量货币资本的所有者;

④掌握能带来大量商业机会的具有特殊社会关系的人;

⑤知名商标的所有者;

⑥对于营销渠道的控制。

事实上,只要某种资源是企业生产所必需,同时又难以被替代的,这种资源就具有某种关键性特征。越是企业所必需,越是难以被替代,该资源的关键程度越高。

企业与市场最大的区别在于企业的权利是能被不断界定的。对于关键性资源的控制能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讨价还价能力在界定权利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谁拥有关键性资源谁就在企业的控制权博弈中处于主动地位。

按照经典企业理论,资本产权和管理技能优势是控制权的主要来源。在实践中,技术资源优势和市场资源优势也是控制权的重要来源。在技术垄断的情况下,技术资源优势甚至可以成为将资本、管理和市场等资源权利架空的权力来源;当品牌强势时,品牌资源往往是企业的关键性资源;市场资源对于任何一家企业都是至关重要的,一旦掌握了市场资源,生产部分的合作者完全可以只以代工者的身份出现。

(二)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揭示公司的盈利模式,即公司主要靠什么赚钱。委托人主要关注目标公司盈利模式的可行性和持续性,律师则还应关注目标公司主营业务及盈利模式的合法性。

如何做好公司经营范围及其主营业务的尽职调查请参见本书第七章“公司法律尽职调查”。

(三)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财务报表直接反映公司的价值和营利能力,是衡量交易价值、交易价格以及交易风险的关键指标。看公司财务报表,是律师的基本功。

一般公司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公司财务报表可能有几套不同版本,律师在核查时应当予以注意,并通过几套不同财务报表的差异寻找蛛丝马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如下。

1.资产负债表

表1-1 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续表)

(1)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在某个特定日期(如月末日、季度末日、年中6月30日、年终12月31日等会计期末日)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方面情况。

我国企业资产负债表采用账户式结构,分为左右两方,左方为资产,右方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均需填列“年初余额”和“期末余额”两栏。其中“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2)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关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3)资产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也就是说,公司通过股东出资、经营盈余积累和对外负债形成公司资产。

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负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或有负债一般不体现在报表上,会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4)所有者权益

股东权益=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净资产=股东投入资本+公司经营盈余积累。

说明:“公司经营盈余积累”可能为正数也可能为负数,公司经营盈利,“公司经营盈余积累”为正数;公司经营亏损,“公司经营盈余积累”为负数。

股东权益=股东投入资本+公司经营盈余积累=公司实收资本+公司公积金+未分配利润。

公司公积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资产负债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利润表中“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的年初数。

说明:“未分配利润”可能为正数也可能为负数,公司经营盈利,“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经营亏损,“未分配利润”为负数。

2.利润表

表1-2 利润表

(单位:元)(续表)

(单位:元)(续表)

(1)利润表又称“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报表。

(2)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其他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

(3)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4)净利润(或亏损)=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3.现金流量表

表1-3 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续表)

(1)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2)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额”=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期末金额-期初金额。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工资和交纳税款等流入和流出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等流入和流出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5)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主要包括吸收投资、发行股票、分配利润、发行债券、偿还债务等流入和流出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偿付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商业应付款等属于经营活动,不属于筹资活动。

(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是企业生存与发展、参与竞争的一项重要资源。知识产权在当下已经或者正在成为国家之间、企业之间最重要的竞争手段和博弈工具。在很多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对其总产值的贡献率远超它所拥有的有形财产,能够使拥有大量核心专利的企业在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权利性质、价值评估标准和权利移转要求及程序等方面与有形资产相比存在特殊性,因而经常需要把知识产权与企业财务状况等资源及法律关系区分开来,作为一项独立的企业资源进行考察。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某些智力活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这里所说智力活动成果,不是人类全部的智力活动成果,而是某些智力活动成果,如作品、技术发明、商业标识及其所代表的商誉。人类的其他智力活动成果,如科学发现、逻辑规则的创新,都不能获得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受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主要有作品、技术发明、工业外观设计、集成电器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各种商业标记及其所代表的商誉。

律师在公司交易中,不仅应对目标公司知识产权进行逐项核实并关注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应关注知识产权移转及其权利负担和保护状况。

(五)公司运营团队

公司是一个资源的集合体,公司的资源不仅包括各种物质资源,还包括人力资源。企业的目的是获得利润,公司运营团队在企业中决定和掌控资源如何有效组织与整合以形成产品和利润,足见公司运营团队的重要性。公司的社团性要求公司运营团队对外具有同质性,即共同认可团队目标,也就是具有团队精神。因此,具有企业家精神和团队精神的公司运营团队是企业的关键资源,从根本上决定一个企业的发展。

在公司交易中,律师对公司运营团队进行访谈并查询目标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了解公司运营团队的团队精神面貌。具体如何对公司运营团队进行尽职调查,请参考本书第七章“公司法律尽职调查”。

1 参见龚志忠主编:《公司业务律师基础实务》(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3页。

2 参见龚志忠主编:《公司业务律师基础实务》(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4页。

3 参见〔美〕乔恩·埃尔斯特:《解释社会行为:社会科学的机制视角》,刘骥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74页。

4 参见卓泽渊:《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

5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2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9页。

7 参见何勤华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5页。

8 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

9 袁咏:《数字著作权》,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10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

11 参见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23—625页。

12 孟勤国:《也论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平衡》,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13 See Frank H Easterbrook & Daniel R. Fischel,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pp. 10-12.

14 参见梁上上:《论公司正义》,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

15 参见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16 参见梁上上:《论公司正义》,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

17 参见〔日〕 落合诚一:《公司法概论》,西村朝日律师事务所西村高等法务研究所监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9页。

18 参见李磊:《公司司法清算法理与制度研究——以利益平衡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8页。

19 参见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9—10页。

20 参见〔美〕彼得·德鲁克:《公司的概念》,慕凤丽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9年版,第169页。

21 参见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2—6页;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最新修订第三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4—36页,范健、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29页。

22 刘俊海:《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23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24 See Frank H. Easterbrook & Daniel R. Fischel,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p. 10-12.

25 参见朱慈蕴:《公司法原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页。

26 〔美〕罗伯塔·罗曼诺:《公司法基础》(第2版),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