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汉法律词典(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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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例和使用说明 Style and Instruction of Use

1. 词目:全部词目均按字母顺序编排;其中词组首先按第一个单词的字母顺序,以此类推。括号内的词(或字母)不参加排列顺序。单词后带有省略号(')或两词之间有连接符(-)的,则可先比词根或单词,然后是单词后的所有格省略号('),再接着是词根或单词间用连接符(-)组成的组合词,例如:

court

court closed

court sentence

court's place

court's stance

court-martial

court-packing plan

courtesy

courtesy of England

外来语,主要是拉丁语和一部分法语,亦按上述顺序排入,改用斜体字以示区别。凡成句的法律习语和谚语,均在词条前加* 号表示。

2. 译法:凡一词多译的均依英、美法律词典的释义参照我国用法,采取多种译法,其中仅适用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译法,在译名前用括号注明,如(中)、(英)、(美)、(苏格兰)……分别代表中国、英国、美国、苏格兰等的用法。同一词条在国内有多种译法的,为了逐步实现译名统一,除列出拟采取的译名外,并接着在括号内列出“又译”“港译”“旧译”等译名,以供参考;其中“港译”系指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当地方言的译法,“旧译”多指旧时和我国台湾地区现时的译法。

3. 释义:有两种。一种是译名前、译名中或译名后所加的简要词语,借以帮助了解该译名的词义和用法的;另一种是在译名后所加的注释,两种释义,均加括号,以免与译名混同。

4. 词义和词类:凡英语独立的单词和作中心词或词组开头词用的单词,均在词条后分别注明 n.(名词)、v.(动词)、a.(形容词)、ad.(副词)或 prep.(介词),并分别列出不同词类所取的词义。每一词条多种译法,如词义相近的,均用逗号隔开;词义不大相近的,均用分号隔开;词义相差较远的,用1. 2. 3.……隔开。同一词条在词义上单数、复数用法相同的,在词条后加(s);单数、复数用法不同的,只在复数用法前加(复)。同一词条在词义上大写、小写用法不同的,只在大写用法前加(大写)。

5. 常用缩略语:由于大、小写和缩略符号以及缩略繁简因作者使用习惯往往不同,本词典不便一一加以区别。如A.A.A.亦可看做AAA,C. Cr. Pr. 亦可看做CCRPR,查阅时主要应看全称是否符合要查找的内容。此外,缩略语前后有数字的,如1917A. C.,W2d等,数字均不参与字母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