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汉法律词典(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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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前言

本词典是我国第一部收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及我国法律的法律用语最多的中型专业词典,包括法理、法史、宪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各个法律学科的英语词条以及英美法律书刊中常用的拉丁语、法语词条,有四万余条;另有常见缩略语近三千条,以及西方主要国家的法院组织系统表,作为附录。它是在党的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和加强法制建设的方针指引下,为了满足广大法律工作者、经济工作者和外事工作者以及有关的大专院校师生在阅读和翻译英语法律书刊方面的迫切需要而编写、出版的。

由于各国的法律及制度是在本国特定的经济基础和其他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因而一部分法律用语有各自特定的解释,加之长期以来我国翻译界在翻译英美法和大陆法时缺乏规范的标准,往往一个用语存在多种译法,这就难免使读者在理解西方国家的法律时产生词义上甚至理论上的混淆。为了逐步实现译法规范化,本词典除尽可能做出必要的简释外,在译法上还采取兼收并蓄的原则,收入了我国常见的多种译法(包括台湾、香港地区出版物中的译法),有些提出了我们倾向的译法。譬如chairman和president两个词,一般前者译“主席”,后者译“总统”,但chairman一词原意是指集体机构如会议或委员会的首席职位,而president则是指独任职位,因此,除保留这两个词的一般译法外,在涉及我国的法律制度时,chairman译为“(中)委员长”,president译为“(中) (国家)主席”。又譬如,adhesion contract,国内现有译法达五六种之多,我们根据兼顾原词词义和法律释义的原则,倾向于译为“附意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在订约权利上受到一定限制,需要附和另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同),而在“附意合同”后加括号说明旧译“定式合同”“附合合同”等。法律用语要实现译法规范化,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更不是由译者或出版社说了算的事,我们希望经过广大读者和译者阅读和翻译的实践,逐步地达到“约定俗成”。此外,我们对许多词条虽然采取一词多译,但仍难以完全准确译出,读者使用本词典时仍须注意各个国家、各个时期对同一法律用语的不同解释,做出选择或调整译法。

本词典系在西南政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律系、广州外语学院、上海财经学院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经本社组织集体编写的。参加编写的有张仲绛、夏登峻、朱建成、何联昇、杨世宏、夏斗寅、温光均等同志。李昌道、肖明松两位同志提供了部分词条;曾享瑞、宋海军两位同志参加了汉英词条对照的选编。负责审核定稿的有夏登峻、何联昇、张仲绛同志。我社负责本词典的责任编辑安日华同志也提供了部分词条、法律习语和谚语,并参加了全书审核定稿工作。在此谨向给予大力支持的上述单位表示谢意。

由于缺乏编写词典的经验,加之对西方法律研究不够,编写时间又比较仓促,词典中肯定存在不少缺点和错误,谨以试用本先行出版以应读者需要,我们恳切希望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订正和补充。

198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