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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自然资源特许权的含义和类型
自然资源特许权包括在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范围中,它们以国家或地区所有的自然资源为客体设定,经由特许许可取得。行政法上将其称为自然资源特许权,又因其为持续排他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具有与民法用益物权相同或相似的属性,法律上又将这类资源使用权视为物权,民法上称之为特许物权、准(用益)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等。在范围上,国有自然资源范围的开放性决定了自然资源特许权是一个开放的权利概念。现行资源法上设定的自然资源特许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以及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等。由于为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在市场条件下,自然资源特许权是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对象,其中的经营性自然资源特许权是市场化竞争出让改革的核心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