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域外有关矿业权排他性的设立
物权的法律属性包括特定性、支配性等。但物权最重要的属性是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最重要的效力”。1 物权的排他性于不同物权有不同的要求和体现。所有权的排他性主要体现为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不容二主”,他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2。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或公共所有,由政府行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或管制权,矿业权由国家授予,其内容上仅限于矿产资源使用权(有的国家又称租矿权)而不包含矿产资源所有权。因此,凡将矿业权视为物权的国家,矿业权在权利类型上实际被视为民法上的他物权。在矿业权排他性的设立上,集中体现为在同一矿区不得设立两个内容相同的矿业权。当然,矿业权排他性的设立比土地使用权排他性的设立要复杂得多。从域外矿业法的规定看,矿业权排他性的设立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规定矿区的境界和面积
矿业权是依托矿区设立的,矿业权的排他首先是矿区的排他,即同一矿业区域不得设立两个及以上的矿业权。因此,矿区的境界和面积是矿业法首先需要明晰的问题。域外各国矿业法对矿区以及与矿区相关的矿山、矿床、采矿地表等专业词汇的法律含义、矿区的境界及其划分都有十分清晰的规定。譬如,波兰《地质和采矿法》将矿床定义为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矿物和岩石及其他固体、气体、液体物质的天然聚集体,矿区是指一个企业主由特许权授予开采矿产的边界所包括的空间,采矿地表是指采矿企业的采矿作业之预期影响所包括的空间。3 巴西《矿业法典》规定,矿床是指一切出现在地表或藏于地下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单个矿体或化石体;矿山是指在开采中或暂停开采的矿床。4 日本《矿业法》不仅对矿区的境界规定清晰,而且对矿区的最小与最大面积都有明确的规定。日本《矿业法》规定,矿区的境界,应以直线规定之,且限定在地面境界线的铅垂线之内。矿区的面积,对煤、石油、沥青及可燃性天然气,应不小于15公顷;对石灰石、白云石、萤石、长石、寿山石、滑石及耐火黏土,应不小于1公顷;对其他矿物,应不小于3公顷。但如系砂矿,则不在此限。矿区的面积不得超过350公顷。但是,如为了合理开发矿区,万不得已时,可不受此限。5 韩国矿业法对矿区的划分规定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同时矿区的面积授权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决定。6
二、明确规定矿业权排他性的设立规则
同一矿区内可能并存两个以上的矿床,这些矿床又有矿物为同种的同种矿床与矿物为异种的异种矿床以及同一矿床中同时赋存异种矿物的混合矿床。矿业权是以矿物(矿种)为标的设立的,因此,除了矿区排他外,矿业权的排他还涉及矿床排他和矿物排他的问题。在日本矿业法中,矿业权的排他采取矿区排他与同种矿床矿物排他相结合的原则。在同一地域不能以同种矿床中所存在的矿物为标的设立两个以上的矿业权,但是,如果同一地域存在异种矿床,则可以以异种矿床中所存在的矿物为标的设立矿业权。在这种情形下,由于两个以上的矿业权共存于同一矿区,为解决矿业权行使中的冲突问题,日本矿业法规定,矿业权所有者互相限制其矿业权。因此,日本矿业法中,同一地域内以同种矿床中的矿物为标的设立的矿业权的排他性是绝对的,而同一地域内以异种矿床中的矿物为标的设立的矿业权,其排他性是相对的。在韩国矿业法中,其矿业权排他性的设立采取区域排他与同种矿物排他为主、异种矿物排他为辅的原则。韩国矿业法首先明确矿业权的标的物为矿物,但为避免矿业权的重叠,韩国矿业法规定,视同一矿床中赋存的异种矿物为同种矿物。7 因此,韩国矿业权的设立以同一矿床中的矿物为标的物,如果同一矿床中赋存两种以上的矿物,该两种以上的矿物可以共同作为一个矿业权的标的物。其次,韩国矿业法还明确规定了矿业权排他性的设立原则。在同一区域不得以同一矿床中的矿物为标的物设立两个以上的矿业权,无论同一矿床中的矿物是同种矿物还是异种矿物;对于同一区域不同矿床中的异种矿物,其矿业权的设立以分别经营矿业无妨碍为原则。8 因此,韩国矿业法中矿业权的排他性是绝对的。
三、明确规定申请设立矿业权的矿区涉及矿区重叠的处理原则
由于矿区排他是矿业权排他的核心,因此,各国矿业法上都对申请设立矿业权涉及的土地区域重叠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说明了其处理原则与处理方式。矿业权申请涉及的土地区域与申请在先的区域或已经设立矿业权的区域发生重叠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矿业权申请区域重叠且作为标的物的矿物相同,二是矿业权申请区域重叠但作为标的物的矿物不同。两种情形的处理规则是不同的。
(一)矿业权申请区域重叠且作为标的物的矿物相同的处理原则
申请设立矿业权涉及的土地区域重叠且作为标的物的矿物相同的情形包括:申请矿业权涉及的土地区域与他人已经申请矿业权涉及的区域或已经设立的矿业权的区域重叠、申请探矿权涉及的土地区域与申请设立采矿权涉及的土地区域或已经设立采矿权的区域重叠、申请探矿地重叠、申请采矿地重叠等。对于申请矿业权涉及的土地区域的重叠,域外矿业法上通常以优先权作为解决之道,无法通过优先权解决的,通常以抽签等方式解决。优先权通常又有申请时日优先、采矿权申请优先于探矿权申请、已设立探矿权优先取得采矿权等确定方式。在解决矿业权申请重叠方面,日本、韩国矿业法的规定最为详细,值得借鉴。
1.日本矿业法
(1)关于矿业权设立的优先权原则
日本矿业法对矿业权设立的优先权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规定是,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申请设立矿业权的土地区域发生重叠,那么邮寄申请书的时间在先的申请人,对重叠部分的矿业权,享有优先权;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申请设立钻探权的土地区域与申请设立采掘权的土地区域发生重叠,且邮寄申请书的时间相同,那么采掘权申请人对重叠部分的矿业权享有优先权;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申请钻探权的土地区域发生重叠,或申请采掘权的土地区域发生重叠,且邮寄申请书的时间又相同,那么由经济产业大臣通过抽签决定由谁享有优先权。
(2)对矿区重叠且作为标的物的矿物相同的矿业权申请的处理原则
日本矿业法规定,如果申请书寄出时,该申请钻探地与作为标的物的矿物的矿区及在同一矿床共存的矿物的矿区发生重叠,则经济产业大臣不得就其重叠部分对该申请发出许可证。如果申请书寄出时,该申请采掘权的土地区域与他人的矿区或自己的采掘矿区重叠,且作为标的物的矿物及在同一矿床中共存的矿物也相同,则经济产业大臣不得就土地区域重叠部分颁发许可证。如果申请矿业地与他人的矿区重叠,且作为标的物的矿物及在不同矿床中存在的矿物也相同;或者申请矿业地与他人的矿区相邻接,且作为标的物的矿物及在同一矿床中存在的矿物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如经济产业大臣认为在该申请矿业地开采矿物将显然妨碍他人的矿业活动时,不得就其相关部分,对该申请颁发许可。
2.韩国矿业法
韩国矿业法也对申请矿业权涉及的区域重叠问题规定了明确的处理规则。韩国矿业法规定,对以同种矿物为标的物申请设定矿业权在同区域重叠时,以矿业权申请书先到达为优先;如矿业权申请书同时到达,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以抽签方式决定矿业权人。在矿业权的申请区域与同种矿物的矿区重复的情况下,申请重复的区域不许可设立矿业权。
(二)矿区重叠但作为标的物的矿物不同的矿业权申请的处理原则
日本矿业法规定,在同一地域内,如系以异种矿床中所存在的矿物为标的物的,可以设立两个以上的矿业权。韩国矿业法的处理规则是,对于同一区域的不同矿物,其矿业权应采取分别申请、分别设定的原则;但不得在同一区域以同种矿物为标的物设定两个以上的矿业权,在同一区域以异种矿床中的矿物为标的物申请设立矿业权的,以分别经营无妨碍作为矿业权的设立原则。
四、明确重叠矿区矿业权的行使规则以及争议的裁决规则
对于在重叠区域设立的矿业权,法律须明确矿业权的行使规则,以避免矿业权的行使发生冲突。日本矿业法规定,同一地域内以异种矿床中的矿物为标的物可以设立不同的矿业权,因此在同一区域可以并存两个以上的矿业权。日本矿业法为重叠区域矿业权的行使及其争议纠纷的解决制定了非常详细的规则。
日本矿业法将矿区的重叠分成与邻接矿区重叠和两个矿区重叠两种情形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理规则。关于邻接矿区重叠的处理规则,日本矿业法规定,因与邻接矿区重叠,故而提出要求扩大矿区的申请,并得到登记注册的采掘权所有者,只能在得到了邻接矿业权所有者承诺的重叠部分掘进,而不能在该矿床之外的其他矿床上掘进。关于两个矿区重叠的处理规则,日本矿业法规定,如果矿区中的矿物存在于不同种矿床中,且两个矿区重叠,如矿业权所有者已经就该重叠部分得到了扩大矿区或设立矿业权的变更性登记,但其登记的日期在后,则必须在得到先登记的矿业权所有者承诺后,方可以在重叠部分采掘矿物。但是,先得到扩大矿区或设立矿业权的变更性登记的矿业权所有者,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给予此类承诺。如果矿区中的矿物存在于不同种的矿床中,且两个矿区重叠,而且矿业权所有者就该重叠部分进行设立矿业权或扩大矿区的变更性登记系在同一天,则矿业权所有者必须与其他矿业权所有者互相协商,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不得在该部分采掘矿物。如果无法得到矿业权所有者的承诺,或无法按规定达成协议或达成的协议不公平,则矿业权所有者可提出申请,要求经济产业大臣予以裁决。
总体上看,域外凡是将矿业权视为物权的国家和地区,矿业法上都非常重视矿业权排他性的规定,也为矿业权的重叠问题设置了明确的处理规则,以保证矿业权物权属性的落实。
1 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四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页。
2 同上书,第15页。
3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编:《各国矿业法选编》(上册),中国大地出版社2005年版,第542页。
4 同上书,第978页。
5 同上书,第111页。
6 同上书,第81页。
7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编:《各国矿业法选编》(上册),中国大地出版社2005年版,第81、83页。
8 同上书,第83—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