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血缘纽带、公有制、共同劳动是原始社会的三大本质特征
与文明社会不同,原始社会是建立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原始人通过血缘关系的纽带紧密结合在一起。在血缘纽带被财产、地域因素破坏前,血缘关系一直是原始共同体的社会制度、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基础。在马克思看来,这一关系是原始共同体内部人与人之间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及原始共同体的基本社会制度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他还注意到,血缘纽带具有天然的牢固性与封闭性。它既将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成员牢固地结合成一个整体,也使不存在血缘关系的各原始共同体彼此隔绝开来,形成相互排斥甚至相互敌对的关系。在(按照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原始共同体内部,普遍实行的是“财产公有”“共同劳动”的制度。私有财产或个人财产即便存在,也只是财产的一种次要形式,绝不占主导地位。事实上,在人类早期的原始共同体的内部,由于财产的数量、种类十分有限,全部或绝大部分劳动产品用于满足基本生存需要,剩余产品(劳动产品中扣除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之后的剩余产品)极少或根本不存在,人们尚未滋生强烈的占有欲,还“没有现在这样强有力地支配着人们心灵的studium lucri{贪欲}”[51]。尽管随着物质生产的进步,财产的数量、种类随之增多,但在原始社会的绝大部分时期,公有制都是占主导地位的或唯一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原始共同体主要的社会制度也都是与财产公有制相适应并以后者为前提的。在他看来,原始社会实行财产公有制归根到底是由物质生产的落后、人类改造自然能力弱小导致的。在物质生产极其落后、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十分弱小的条件下,人们必须依靠共同体而不是单个人的力量,通过协作、共同劳动的方式来谋求生存和发展,用马克思的话说,“他们只有靠联合起来的力量才能向自然界争得他们生存所必需的东西”[52],“在同自然界的斗争中没有协作是不行的”[53]。在共同劳动、协作成为普遍做法的情况下,实行财产的公有制就成为必然的和必要的了。原始共同体内部的“财产”主要来源于共同体成员通过共同劳动获得的物品。共同劳动是原始共同体占主导地位的劳动方式。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之间结成一种平等、互助的关系,彼此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劳动的物质条件完全掌握在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手中,不存在一部分人利用对劳动条件的垄断,剥削或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能性。劳动产品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人类劳动的第一种奴役形式——奴隶制劳动——是在原始社会解体的历史过程中才逐渐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