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证据推理的模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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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学者何家弘等曾在书中提出了一个针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案例: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有人看见布什马特(BushGMatt)和斯蒂兹(Steeds)走进了一间屋子,而这间屋子只有一个出入口——门。他们进屋后就把门锁上了。站在门外的人听到屋里传出很响的“砰”的一声,然后破门而入,只见布什马特站在倒卧的斯蒂兹身体旁边,后者的前额上有一个正在流血的圆形伤口。布什马特手中拿着一支转轮手枪,弹仓里还有一个打过的仍然很热的弹壳。所有这些证据对布什马特开枪击中斯蒂兹头部的事实而言,都是间接证据,因为没有人实际上看到了开枪行为。假如布什马特声称,“我没有开枪打斯蒂兹,而且这里也没有发生其他反常的事情”,那么他的话将构成直接证据。[13]

国内证据学界的观点是,根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方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它们的划分标准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性质。证明性质包含直接性和间接性。

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14]直接证据最显著的特征是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直截了当,不需要借助于其他的证据。在刑事领域中,直接证据主要包含: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等。

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通过推理的方式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15]间接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证明关系的间接性。间接证据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必须通过其他证据的支持与相应的推理才能完成。(2)证明过程的依赖性。该证明过程依赖于若干间接证据相互组合,形成一个相互依赖、相互连接的证据链。(3)证明方式的推理性。由于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所以它在案件的证明过程中常常存在一定的空间,而这些证明空间就需要一定的推理来填充,或者以推理为桥梁,连接事件的原因与结果、行为与动机。[16]很显然,间接证据的三个特征均体现出证明过程中逻辑的证据观。质言之,将间接证据视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借助推论或推定才可以用来支持或者反驳案件中的争议事项。而直接证据却没有出现该等“推论的”证据观。因为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具有直接性,一步到位地表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存在。

在上述案例中,嫌疑人布什马特手中的转轮手枪以及弹仓里的发热弹壳都是间接证据,需要推论作为中介,从而间接证明布什马特开枪击中斯蒂兹的头部。但是,它们对于布什马特在犯罪现场持有手枪的事实而言却是直接证据,无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这充分表明,相同的证据针对不同的案件事实具有不同的证明性质。究竟证据是具有直接性还是间接性,关键取决于案件主要事实这个概念。案件主要事实,指的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17]

间接证据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而对于案件事实中的某个情节的证明具有直接性。与之相对应,直接证据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直接性。还以上述案例来说明,布什马特声称:“我没有开枪打斯蒂兹,而且这里也没有发生其他反常的事情。”这种当事人陈述对于开枪犯罪行为就属于直接证据。所以,案件主要事实是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和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