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拟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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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税法中法律拟制条款梳理

在对税法拟制的制度意蕴与概念辨析作出分析后,笔者将对我国税法中的法律拟制条款作一简要概述。从整体来说,法律拟制条款在我国各单行税法中几乎都有分布,除常见的“视同”“视为”等标志性词汇外,还有许多潜藏的拟制条款。据笔者统计,我国税法中共有拟制条款106条,涵盖了19个税种中的12个,这12个税种分别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89]、契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与印花税。其中,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与营业税中的拟制条款数量为多,达84条。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这两个税种中的拟制条款就占到了全部拟制条款数量的一半以上。

从立法层级来看,这些法律拟制条款大多经由低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在这106条法律拟制条款中,经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仅19条,其余87条均是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类通知、批复、便函等规定的。这些规范层级低、稳定性差,是我国现阶段税收法定原则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的一个写照。在本章,笔者将从税法的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入手,对我国税法中的拟制条款进行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