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交往合理性与本书的研究尝试
交往合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即交往理性、交互合理性、交互理性,一般与交往共同体、交往主体性、交往主义等范畴同时出现。[77] 理解交往合理性,必须把握三个要点。一是交往观念代表了一种哲学转型,一种传统主体认知哲学向现代交往主体(主体间)哲学的转型,因此,交往合理性只有被置于整个人类哲学的发展视域之中才能得到理解。二是交往观念是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对等关系的表现,这些对等关系共同编织成一张交往之网,最终形成交往共同体,因此,交往合理性只有被置于交往共同体之中并从主体间对等的角度出发才能得到理解。三是交往观念依赖语言交流与论辩的证成逻辑,在这个意义上,交往合理性是一种论辩的合理性,它必须建立在主体间理性论辩的基础之上。基于此,我们可以将交往合理性理解成:在一个交往共同体内,每个成员以他人为出发点反观自身,进行理性的沟通、交流与辩论,在这一过程中,自我与他人处于同等地位。由此形成的哲学证成方式,我们称之为交往合理性,它构成了对传统主体认知合理性的超越。
交往合理性代表了现代哲学的一种转向,它源于现代哲学的两大重镇(现象学和语言哲学),以海德格尔—胡塞尔为代表人物的现象学和以后期的维特根斯坦为代表人物的语言哲学对交往主义的思考视域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对此在的生存论的分析打开了通往他人的路径,现象学大师胡塞尔更是明确提出交互主体性概念。胡塞尔对交互主体性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笛卡尔式的沉思》第五沉思《对作为单子论交互主体性之先验存在领域的揭示》和《生活世界现象学》第二篇《交互主体性的构造》,但是,胡塞尔的交互主体性是封闭的“自然意识”,并不是自我与他人沟通的境域。英国哲学家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逻辑形式及语言与世界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但这种研究局限于语言本身,后期维特根斯坦则抛弃语言描述的逻辑标准,而代之以一种语言游戏的多元规则,从而为进入交往的世界提供了可能。
德国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是交往合理性理论的重要阐发者,通过对传统主体认知合理性的批判,他发展出了一种新的合理性概念,即“交往合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在哈贝马斯那里,交往合理性完全不同于传统合理性,交往合理性首先把语言作为交往主体与世界发生关系的唯一连接物,主体之间进行沟通交流依靠语言,而且这种沟通交流必须遵循“对话伦理”的要求:只有全部参与实际对话并受该对话影响的人都认可的规范,才是有效的规范。[78] 根据哈贝马斯的对话伦理原则可以看出,哈贝马斯并不是真正地为了对话得以进行而制定一套规范,规范的最终目的在于使交往主体通过语言的沟通与交流达成共识。哈贝马斯从语用学出发,又不限于一般的语用学,而是把语言运用放入交往双方的对等关系中,这是哈贝马斯对交往合理性理论的巨大贡献。但是,哈贝马斯的对话伦理原则存在着两个致命的弱点。一是对话伦理的目的是共识的达成,而达成完全的共识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奢望。当然,哈贝马斯设置了一个理想的商谈情境,在这种情境之下,他乐观地相信,理性共识是可能达成的,但这种共识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必然性。二是学术界有人把哈贝马斯的对话伦理称为“交往伦理学”,将对话伦理原则上升到伦理与道德哲学的高度,这一点值得商榷。[79] 翟振明教授对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与话语伦理完全是形式主义的东西,缺少对人类生活价值和正义问题的考量。[80]
哈贝马斯并不是交往合理性理论的唯一阐发者,德国哲学家卡尔-奥托·阿佩尔和法学家阿历克西也对交往合理性理论进行了阐释。不过,阿佩尔谈论交往合理性的方法及语境与哈贝马斯相比很不同,阿佩尔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从语言学和指号学的角度探讨了交往主义产生的理论缘起。维特根斯坦、皮尔士、乔姆斯基都是阿佩尔研究的对象,阿佩尔发现了不同于传统哲学的理论视域:以往的所有哲学和科学都不可避免地陷入了“方法论唯我论”的窠臼之中,主体间语言的沟通与交流是摆脱这种困境的唯一可能。二是他为所有科学(包括伦理学)找到了合理性存在的根基,那就是一个先验的交往共同体的存在。“主体间沟通乃是一切进入科学语言之构造中的约定的先验前提,……哲学和批判性社会科学的目标,只有随着无限交往共同体在社会自我维护系统的语言游戏中的实践上的实现,才能最终达到。”[81] 阿佩尔论证了一种交往共同体(合理性)的存在,但并没有对交往共同体中每个成员的辩谈行为进行具体研究,而法学家阿历克西则不同,他为法律论证提供了一系列规则,只有在这些规则的引导之下,法律辩论才可能进行,并最终达成正义。在论辩的实际操作方面,阿历克西似乎比哈贝马斯做得更多,但很明显,阿历克西对交往行为的理解没有上升到先验层面。
哈贝马斯把交往合理性与对话伦理看成达成共识的重要方式,阿佩尔把交往共同体看成所有科学的先验前提,阿历克西则把论辩应用于法律层面,但三人对交往合理性的研究都没有发展出建立在人性价值与生命关怀之上的哲学伦理。翟振明沿着三人的道路继续走,开辟了交往合理性研究的新领域。其一,通过本底抉择(To-Be-Or-Not-To-Be)把交往共同体中每个成员的论辩行为具体化了。哈贝马斯、阿佩尔和阿历克西对交往共同体中沟通或交流行为的实现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或设置了理想的商谈情境,但他们没有具体设想在这样或那样的理想商谈情境中如何进行对话、沟通与交流。翟振明却对交往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进行最本底的拷问,在这种本底抉择中实现交往合理性。其二,本底抉择彰显了一个真正的人的本质,用翟振明的专有术语来说就是“人的度规”(Humanitude),[82] 这是翟振明对交往合理性理论最重要的贡献。在翟振明看来,交往共同体中每个成员的论辩行为不仅要达成共识,也要实现公正,更是从本底抉择与论辩行为中发现人之为人的根本以及生命的尊严与意义。你愿意继续参与交往共同体中的论辩,就表明你继续作为一个真正的人与他人共在,反之,当你不愿意参与论辩,这就表明你不想成为一个“真正的人”。其三,运用交往合理性解释虚拟实在与自然实在的本体对等性,并发展出了交往超越主义的理论视界。哈贝马斯与阿历克西分别把商谈伦理与论辩逻辑运用于政治与法律实践,翟振明的抱负更为远大,试图将交往合理性作为哲学思考的第一原则,在他看来,所有的哲学问题在交往层面才有可能恢复本来的面貌。
交往合理性是一种哲学证成方式。证成(justification)通常被认为是哲学思考的重要功能,它依赖人的理性而不是其他任何的东西。理性具有两种功能,一种是理性的自我确证,另一种是发现概念系统内的逻辑不一致。这样,通过自我确证和先验有效的逻辑规则,概念系统的无偏私的证成将成为可能。后现代主义者(如福柯与德里达)试图挑战理性的概念,却最终不可避免地失败,因为理性的另一面仍然是理性。[83] 传统主体哲学大讲理性,主张通过理性认知(自我确证)和逻辑推理来达到对行为或命题的证成,但这种证成势必陷入“方法论唯我论”[84]的陷阱,知识(规则)的普遍有效也就不可能实现。不仅如此,传统主体哲学的理性是单向度的主体理性,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最终形成的是“事实”,解决的是“是”(is)的问题,而没有触及“应该”(ought)问题。唯有交往合理性能够为哲学证成提供一种正确的思路,因为交往合理性有两重效用:一是能够为知识(规则)提供一种普遍有效性(universal validity)。传统主体哲学的缺陷在于,只要依赖主体认知理性的引导,普遍有效性就不可能获得,也许对于一种观点(知识或规则),世界上所有的人都可能认可,但所有人认可并不能与普遍有效等同,而与此相反,交往合理性是通达知识(规则)普遍有效的唯一途径。二是能够顺利完成从描述性的“是”(is)到规范性的“应该”(ought)的转换。按照休谟原则,任何规范都不可能从事实那里推导出来,或者说,传统主体哲学不能完成从“是”向“应该”的转换。阿佩尔已经证明,交往主义为伦理学之合理性提供了基础论证,交往合理性具有从“是”向“应该”转换的内在特质,在这个意义上,交往合理性能够为一切哲学问题的证成提供合理路径。
交往合理性意味着,任何一门科学乃至任何一种思想和行为,如果离开了先验交往共同体的先行假定和预设,都不可能取得其应有的地位。因此,任何知识的有效性、道德的正当性和政治的正义性都必须进入对话层面,都必须进入交往合理性的视域中重新被检视。现在,我们要在交往合理性的语境之下,寻求公开与秘密的证成逻辑。
(1)政治公开的合理性基础。一方面,从哲学的角度对公开观念进行考察,这包括通过语义分析寻找公开观念的成立条件以及挖掘公开观念的实践内容。另一方面,我们把政治正义问题建立在合理性论证之上,然后对两种合理性(即认知合理性和交往合理性)进行比较研究,最终证明,交往合理性可以为公开观念的正义论证提供一种合理性基础。
(2)政治哲学传统中的公开与秘密。政治哲学传统中,柏拉图、马基雅维利和西季威克等人为秘密观念进行了辩护,而公开观念得到了亚里士多德、汉娜·阿伦特、霍布斯、穆勒、罗尔斯等更多人的支持。
(3)政治秘密的合理辩护。秘密观念表现为谎言、欺骗、隐瞒、伪善、少数人道德(Esoteric Morality)、秘密审议、秘密投票、密谋、反叛等形式,这些形式无疑都面临着严重的道德挑战,但是,一味完全否认秘密观念的道德价值注定会陷入独断论或方法论唯我论的境地,只有将秘密观念的所有形式置于交往合理性之上,秘密观念才能找到它的出路。
(4)政治公开的现实隐忧。公开观念在现实中表现为操纵的公开、夸张的公开、冷漠的公开、被迫的公开、限制的公开等多种形式,公开审议、公开投票等公开形式也面临着争论。一般而言,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但固执地认为公开即正义又过于天真。公开观念在现实中面临着巨大的隐忧,其根源在于认知合理性的理论视域,如果将形形色色的公开观念建立在交往合理性基础之上,必然能找到突围的出路。
(5)政治公开的交往合理性建构。哈贝马斯、阿佩尔、阿历克西等人的交往合理性视域为政治公开观念提供了重要支撑,翟振明的本底抉择使交往共同体真正运转起来,从而为政治公开观念的交往合理性建构提供了具体的路径。
从公开与秘密的正义困境到交往合理性的理论阐释,从公开观念的语义分析到公开观念的交往建构,自始至终,交往合理性都是本次哲学旅行的理论依靠。在交往合理性的意义上,公开性原则才能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则,公开性条件才能成为政治正义的重要前提。因此,任何对交往合理性的拒斥,都将导致公开性问题哲学论证的坍塌。
[4]Jodi Dean,“Publicity's Secret”,Political Theory,Vol.29,No.5,2001,p.624.
[6]朱芒:《开放型政府的法律理念和实践——日本的信息公开制度》,《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冬季号。
[9]Machiavelli一般译作“马基雅维利”,不过商务印书馆的书往往译作“马基雅维里”,本书使用“马基雅维利”。——编者注。
[13]Dennis F.Thompson,“Democratic Secrecy”,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Vol.114,No.2,1999,p.182.
[14][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48页。此处对原文稍有更改。
[18][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48页;[德]康德:《康德历史哲学论文集》,李明辉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2年版,第220页。
[19]贺建军:《公开的观念与政治正义:康德政治哲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页。
[27]Axel Gosseries,“publicity”,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publicity/,2005.
[29]John Ceballes,Hearing the Call of Reason:Kant and Publicity,Indiana University,2007.
[30]学界大多在谈及这篇著名论文时不加副标题,作者在此处加了副标题,但这篇论文仍是前文提及的论文。——编者注。
[36]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
[39][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40][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行动的合理性和社会合理化》,洪佩郁、蔺青等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
[46][美]塞拉·本哈比:《走向审议式的民主合法性模式》,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90—213页。
[47][美]伯纳德·曼宁:《论合法性与政治审议》,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172页。
[48][美]桑德斯:《反对审议》,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霍伟岸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23—352页。
[49][美]尚塔尔·墨菲:《审议民主抑或竞争式的多元主义?》,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霍伟岸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53—384页。
[56]Christopher McMahon,“Openness”,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20,No.1,1990,pp.29-46.
[57][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58]Leo Strauss,The City and Man,Chicago:Rand McNally,1964.
[59][意]尼科洛·马基雅维里:《君主论》,潘汉典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61][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62]Immanuel Kant,The Metaphysical Principles of Virtue,Indianapolis:Hackett,1983,pp.431-493.
[63]Allen W.Wood,Kantian Ethics,Cambridge and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
[64][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6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67][美]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
[68]Beryl L.Bellman,“The Paradox of Secrecy”,Human Studies,Vol.4,No.1,1979,pp.1-24.
[70]Jodi Dean,“Publicity's Secret”,Political Theory,Vol.29,No.5,2001,pp.624-650.
[71]Sissela Bok,Lying:Moral Choice in Public and Private Life,New York:Vintage Books,1999.
[73]Sissela Bok,Secrets:On the Ethics of Concealment and Revelation,New York:Pantheon Books,1982.
[74]Judith Shklar,“Let Us Not Be Hypocritical”,Daedalus,Vol.108,No.3,1979,pp.1-25.
[81][德]卡尔-奥托·阿佩尔:《作为社会科学之先验前提的交往共同体》,载[德]卡尔-奥托·阿佩尔《哲学的改造》,孙周兴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2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