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的公开与秘密:一种交往合理性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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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献回顾与述评

政治中的公开与秘密问题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政治学、法学和政治哲学的重要课题。不过,政治中的公开与秘密问题在中国政治语境中大多被泛化为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问题,从而使得相关研究大都集中于政治学、公共行政学和法学领域,且经验研究居多。近些年来,欧美学者注意到公开性对于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性,开始挖掘公开性价值的哲学意涵,规范的研究逐渐兴起。这些研究有一个明显的倾向,即大都围绕康德、罗尔斯、哈贝马斯等哲学家的公开性著述展开讨论,或者基于一种政治学视角阐述政治公开与秘密的相关问题,很少有直接针对公开与秘密问题的哲学讨论。这些研究拓展了政治中的公开与秘密问题的理论视野,深入挖掘了公开性价值的哲学意涵,为本研究的展开提供了重要的学术资源。

一 康德的公开性问题研究

德国哲学家康德对公开性问题有经典阐释。康德在《论永久和平》附录二中提出了一个公设,即关系到别人权利的行为的准则与公开性不相容,就是不正当的。[18] 他在1794年《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一文中,把“在一切事情上都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作为启蒙运动的重要标志。不仅如此,康德还把公开性置于为世界美好而奠基的崇高地位,他说,禁止公开化,也就妨碍了一个民族朝着改善前进。康德还把公开性作为世界永久和平的保证,在他看来,国与国之间的任何秘密都可能保留有导致未来战争的材料。总之,在世界学术史上,康德是最早就公开性问题进行讨论的哲学家之一,公开性是我们理解康德政治哲学的核心和关键,是我们打开康德政治哲学迷宫之门的一把钥匙。[19]

不过,康德对公开性问题的阐述一直被学术界忽视。直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约翰·C.劳伦森(John C.Laursen)发表《颠覆的康德:“公开的”和“公开性”一词》(The Subversive Kant:the Vocabulary of“Public”and“Publicity”)一文,针对康德的理性的公开运用与私下运用之间的区别,从文献和词源的角度对康德多次提及的“公开性”一词进行研究,劳伦森通过对“公开的”和“公开性”这两个词汇的分析指出,正是这两个词汇塑造了一个“颠覆的康德”。[20] 自劳伦森的这篇文章开始,康德的公开性问题渐渐进入学者们的视野,索拉亚·劳尔(Soraya Nour)从公开性角度研究了康德的和平哲学,[21] 雷恩·沃斯(Rein Vos)从“审议还是反思”的角度深入研究了康德的理性的公开运用,[22] 科斯塔·可可泽利斯(Kostas Koukouzelis)探讨了康德哲学中的公开性与理性之间的关系。[23]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学者卡文·R.戴维斯(Kevin R.Davis)连发三篇论文专门研究了康德哲学中的公开性问题,起初,他通过对正义条件的探寻找到了公开性这一正义原则的必要条件,[24] 然后,他看到了公开性这一条件对于理解康德政治哲学中正义问题的重要性,[25] 最后,他揭示了康德的公开正义理论中“公开性”一词在六种不同层面上的理解。[26] 戴维斯的论文启发了我对公开性问题的思考。

学术界关注最多的还是康德在《论永久和平》中提出的公共权利的先验公设。《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中的“公开性”(Publicity)词条,就是建立在对康德公设的理解与诠释之上的。词条作者阿克瑟尔·戈萨雷斯(Axel Gosseries)从“康德的假想公开性测验”(Kant's Hypothetical Publicity Test)出发,对假想的公开与现实的公开进行了探讨,康德的公共权利的先验公设一直被作为词条的核心内容。[27] 因此,《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中的“公开性”(Publicity)词条具有重大的指导性意义,虽然词条的研究过于零散,缺乏对康德公开性问题的系统阐释。美国学者戴维·卢班(David Luban)专门研究了作为制度设计基本理念的公开性原则,以康德的公共权利的先验公设及其中关涉的公开性原则为根底,并提出一系列的反例来说明公设存在的理论上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他试图从一级公开性检验和二级公开性检验的区分中对康德的公开性公式进行修正,并且,戴维·卢班将康德公开性公式中的“公开性”分为三种情形,即作为普遍知道的公开(publicity as general knowledge)、作为相互知道的公开(publicity as mutual knowledge)和作为批判性争论的公开(publicity as critical debate)。[28] 美国学者约翰·塞布勒斯(John Ceballes)的博士论文《倾听理性的声音:康德和公开性》(Hearing the Call of Reason:Kant and Publicity)是至今可以看到的研究康德的公开性问题最为全面、定性也最为准确的文献。约翰·塞布勒斯从公开性出发来理解康德政治哲学中的启蒙问题、公民不服从和世界永久和平等中心话题,并在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语境中回应康德式公开性问题。塞布勒斯的惊人之处在于,他明确地把公开性摆在康德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中心位置,提出公开性是理解康德哲学的核心与关键。[29] 细心的研究者一定会注意到,康德在《论永久和平——一部哲学规划》[30] 附录二中提出了两个公设,几乎所有研究都只注意到第一个公设(即否定性公设),而对第二个公设(即肯定公设)置若罔闻。多明戈·加尔塞-玛扎(Domingo García-Marzá)扭转了这种局面,他通过信任的概念把康德公开性的否定公设和肯定公设关联起来,并将信任作为制度设计时透明原则和同意原则的重要支撑。[31] 总之,学术界围绕康德的公开性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这为我们研究公开性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二 政治哲学传统中的公开性问题研究

政治哲学史上,除康德之外,边沁、罗尔斯、哈贝马斯都对公开性问题进行过深入研究。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对公开性问题研究的贡献丝毫不亚于康德,真正地以“公开性”为题发表《论公开性》一文,而康德对公开性问题的讨论则隐含在他的政治、历史和道德哲学的著述之中。边沁在《论公开性》开篇提出为公开性原则辩护的六条理由,并对四种反对公开性的观点进行反驳。公开性在边沁那里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没有公开性,没有善能持久,在公开性的保护下,没有恶能够继续。[32] 边沁对公开性问题的研究也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兴趣,这些研究以两位学者为代表。一个是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迪利普·高卡(Dilip P.Gaonkar),他把边沁的公开性观点放到福柯和哈贝马斯的理论中加以阐释,企图彰显边沁公开性理论中透明化(transparency)的政治哲学内涵。[33] 另一个是美国学者詹姆斯·马昆尔德(James J.Marquardt)。他于2006年9月向美国政治科学协会提交了年会会议论文《康德和边沁论公开性:透明与自由民主和平的关联》,从公开性与自由民主和平的关系角度对边沁和康德的公开性研究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公开或透明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国际关系中自由民主和平的重要保障。[34]

在公开性问题上,罗尔斯的研究同样重要。《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公开性”词条在后半部分专门研究了罗尔斯的公共理性和公共规则(public rule)概念。不过,词条作者戈萨雷斯(Axel Gosseries)对罗尔斯公开性问题的认识仅限于此,并没有看到罗尔斯政治哲学中丰富的公开性资源。罗尔斯明确提出一种公开的正义观念: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35]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公开正义观念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被更加明晰地以“充分的公开性条件”为名提出来,公开性在罗尔斯理论中获得了无比崇高的地位,它不仅是一种正义观念的必要前提,也是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和公开证成(Public Justification)的重要特征。[36] 可惜的是,罗尔斯的这些观点没有被太多人重视,至今没有任何针对罗尔斯公开性条件的研究。学术界更多地在两个事关公开性的问题上展开争论。一是公共理性。美国学者查里斯·拉摩尔(Charles Larmore)从公开性角度对公共理性观念进行解读。[37] 二是公共证成(Public Justification)。美国学者斯蒂文·沃尔(Steven P.Wall)发表了两篇关于公开证成的论文,其中一篇直接研究罗尔斯的“透明化论证”(The Transparency Argument)。[38]

哈贝马斯没有专门研究过公开性问题,但从他的公共领域到交往行为理论,再到他的对话伦理,无不强烈地关注公开性。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专门研究了公共领域的形成及转型问题,尽管哈贝马斯没有明说,但实际上,在他那里,公共领域就是公开领域,一个可以进行公开交流与对话的领域。哈贝马斯在谈及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转型时,提到了一种人为制造的公开性,即操纵的公开。政治学家和政治家一般直接把公开性作为民主政治的重要前提,而哈贝马斯却提醒人们,公开性也有可能被人为制造或操纵。[39]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认为,在规范层面,交往行为作为一种公开交流、沟通与对话模式,呈现出来的交往主义哲学视域代表了现代哲学的一种转向。[40] 然而,哈贝马斯著作中的公开性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虽然有两位学者对哈贝马斯的公开性问题较关注。一个是美国学者利达·马克斯威尔(Lida Maxwell),他向西方政治科学协会(Wester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2010年年会提交《没有公众的公开: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承诺及问题》(Without the Public?:The Promise and Problems of Habermas'Public Sphere)一文,明确指出,哈贝马斯对公共性的论证看起来倾向于公民本身,但实际上却追寻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41] 另一个是香港科技大学教授阿根勒斯·古(Agnes S.Ku),他有两篇论文研究公共领域中的公开与秘密问题,其中一篇直接针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中的公开性问题,[42] 另一篇则研究了公共领域中政治的限度,其中提到了公开与秘密的一些具体形式,如泄露(leak)、暴露(revelation)、揭露(disclosure)等。[43]

三 政治学视野中的公开性问题研究

近些年来,世界各国政府大力提倡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以及“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公开性问题更多地被视为经验问题,这些经验研究意在揭示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并找到完善的对策建议,而对公开性的相关理论问题缺乏关注。不过,在欧美文献中,在政治理论视野中探讨公开性相关问题也成为一种趋势,这种探讨主要围绕如下主题展开。

一是公开审议问题。公开审议研究的兴起与西方国家审议民主的发展紧密相关,关于公开审议与秘密审议的争论至少可以被看成审议民主理论发展的一个方向。从脉络上看,公开审议有三种研究路向。第一种路向是支持公开审议。这种路向由两种论证组成,其一是后果主义论证。这种论证以迭亚哥·加贝塔(Diego Gambetta)和詹姆斯·D.富侬(James D.Fearon)为代表。加贝塔考察了审议民主的四个优点,他认为,有效的审议能够影响决策的质量,同时,决策要有合法性,就必须建立在某种共识的基础之上,而审议是达成共识的最好的途径。[44] 富侬则从六个方面研究了审议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这六个方面都是从决策后果的角度提出的。[45]其二是道义论论证。这种论证以赛拉·本哈比(Seyla Benhabib)和伯纳德·曼宁(Bernard Manin)为代表。赛拉·本哈比将公开审议作为公共政策公正无私和具有强制效力的一种保证。[46] 伯纳德·曼宁则坚持一种激进的自由主义立场,把公开审议建立在对个体主义的合法关怀之上。[47] 第二种路向是反对公开审议,主要是以桑德斯(Lynn M.Sanders)和尚塔尔·墨菲(Chantal Mouffe)为代表。桑德斯借用熊彼特的观点指出公开讨论并没有导致公民智识和道德水平的提高,相反可能会导致公民在公共场合的肆无忌惮。[48] 尚塔尔·墨菲以哈贝马斯的审议理论为批判的对象,提出了竞争式的多元主义民主模式。[49] 公开审议的第三种研究路向是并不完全反对审议,而是思考公开审议和秘密审议的具体质量,从而倾向于秘密审议。

二是公开投票问题。随着代议制民主制度在西方世界的兴起,投票问题越来越成为政治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不过,大部分学者并未花费太多的精力去研究投票的公开与秘密问题,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只有无记名投票(秘密投票)才能保证选举活动良好运行。但是,仍然有不少人坚持公开投票,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杰里米·边沁和约翰·S.穆勒。边沁在《论投票》一文中专门对投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第二部分中非常明确地提出,总体上看投票应该是公开的而不是秘密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秘密投票是一个有用的选择。[50] 约翰·穆勒对公开投票的支持比边沁更彻底,他在《代议制政府》中研究了投票的方法,指出投票的方法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公开或秘密的问题,在他看来,在政治性质的事务上,秘密投票是例外而不是常规,投票是责任而不是权利,因此,投票的义务,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与公众的批评。[51] 边沁和穆勒(而不是他的父亲詹姆士·穆勒。穆勒一般就指约翰·穆勒。——编者注)对公开投票的支持态度在乔夫瑞·布瑞兰(Geoffrey Brennan)和菲利普·皮迪特(Philip Pettit)那里得到了继承,他俩合作完成《让投票公之于众》(Unveiling the Vote)一文,表达了公开投票的设想。[52]

三是透明政治与开放政府问题。公开性问题还包括透明、阳光和开放的问题。美国学者丹尼尔·劳拉(Daniel Naurin)在她的博士论文《严肃地看待透明》(Taking Transparency Seriously)中对公开与透明进行了比较研究。[53] 当然,透明政治或政治透明化一直是政治领域重要的研究主题,透明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则,[54] 也是国家间民主和平的重要保障。[55] 开放是公开观念的代名词,很少有从哲学层面对开放问题进行的研究,C.麦马洪(Christopher McMahon)。他在《加拿大哲学杂志》(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发表《开放》(Openness)一文,从欺骗、撒谎等角度对开放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openness)进行深入研究。[56] 在政治学视野中,开放问题的研究对象多为“开放政府”“开放社会”,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就有“开放政府”词条,但开放政府或开放社会很少在哲学层面上被研究。

四 秘密问题研究

秘密是公开的反义词,研究公开性问题不可避免地会谈及秘密问题。秘密问题是政治和道德哲学研究领域的重要话题,政治哲学传统中直接以秘密问题为主题的研究颇为丰富。另外,秘密观念有多种形式,如撒谎、欺骗、隐瞒、伪装等,这些形式在哲学伦理学领域获得了广泛的讨论。因此,总体看来,秘密问题的研究主要在两大领域展开。

第一大领域是政治哲学传统中的秘密问题。在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中,哲学家大致可以分为两派。一派以柏拉图、马基雅维利、西季威克为代表,基于各自的立场为秘密或秘密形式进行辩护。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区分了三种不同类型的谎言,即“真的谎言”“嘴上的谎言”和“高贵的谎言”,其中,“高贵的谎言”才是柏拉图研究的重点,因为他认为高贵的谎言是统治者驯服被统治者的重要方式。[57] 直接支持柏拉图这一观点的学者就是美国当代有名的政治哲学史家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施特劳斯在《城邦和人》中对柏拉图的“高贵的谎言”给予相当的同情。[58] 马基雅维利比柏拉图更直接地为秘密进行辩护,不过,马基雅维利的秘密不仅是谎言,还有欺骗、伪装、密谋等其他形式。在《君主论》中,马基雅维利告诫君王治国要讲究策略,这些策略包括掩饰、撒谎、欺骗、伪善、诡计等,用马基雅维利的话说就是,要像狮子一样勇猛,同时也要像狐狸一样狡猾。[59] 而在另一篇论文《论密谋》(Of Conspiracies)中,马基雅维利分析了密谋产生的原因、密谋时危险存在的三个阶段以及逃离密谋的方式等。马基雅维利的密谋论既可以被看成对君王的政治箴言,同时也可以被看成为臣民制定的密谋策略。[60] 英国功利主义学者亨利·西季威克则表达了他对诚实、谎言、独身、少数人的道德(esoteric morality)等秘密问题的看法,总体来看,他在对诚实与说真话持一般立场的同时,还认为独身、撒谎、秘密等也具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与正当性。[61] 以康德、罗尔斯、阿伦特为代表的一些人基本上对秘密或秘密形式持否定态度。康德认为撒谎行为无疑是不能容忍的不道德行为,并将撒谎视为“对自己义务的完全违背”(a violation of a perfect duty to oneself)。[62] 康德对“善良的谎言”的态度使很多人误解,康德被认为是彻底拒绝谎言的,但是英国哲学家阿伦·伍德(Allen W.Wood)认为,康德所谓的谎言是建立在宣称之上的,而宣称只有基于权利与契约才有可能实现。[63] 罗尔斯在谈及公开性条件的三个层次问题时,对意识形态的虚构、欺骗性的制度、隐瞒等秘密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在公共政治生活中,不需要隐瞒任何事情。[64]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还探讨了孤独问题(isolation problem),在他看来,无论什么时候,个人在孤立状态下作出的决定的结果对每个人来说都比其他行为更糟糕。[65] 汉娜·阿伦特明确地研究政治中的秘密问题,特别是政治谎言问题。阿伦特对政治谎言问题持有保守的立场,表现出对政治谎言的存在并不沮丧的心态。[66] 但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阿伦特将秘密警察、意识形态与恐怖等秘密统治行为看作极权主义政权的特点,她对极权主义政权的深恶痛绝表明了她对政治秘密的拒斥立场。[67]

第二大领域是秘密及其他形式。除秘密概念外,秘密观念有多种形式,如谎言、伪善、伪装、少数人的道德(esoteric morality)等,秘密及秘密的这些形式在政治学、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经常成为研究的主题。秘密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秘密问题的经验研究。这一研究的代表成果有J.斯彼杰曼(J.Spigelman)在1972年出版的《政府秘密:澳大利亚的政治审查》(Government Secrecy:Political Censorship in Australia)、伊扎克·伽洛尔(Itzhak Galnoor)在1977年出版的《民主国家中的政府秘密》(Government Secrecy in Democracies)、詹姆斯·米歇尔在1982年出版的《秘密的政治:秘密政府和人们的知情权》(The Politics of Secrecy:Confidential Government and the Right to Know)、阿桑·塞哈雷斯(Athan G.Theoharis)在1998年出版的《秘密的文化:政府对人们的知情权》(A Culture of Secrecy:The Government Versus the People's Right to Know)。二是秘密问题的规范研究。美国学者伯利·L.贝尔曼(Beryl L.Bellman)对秘密问题进行了哲学社会学意义上的研究,他通过比较秘密与隐私这两个概念,指出隐私属于个人的事且不需要交流,秘密则具有交流的意味,在现实中又是不能说的(do-not-talk-it),这样,秘密本身就是悖论。[68] 贝尔曼的研究指出了秘密概念的内在困境,但他没有将之置于政治学的语境之中,也没有看到民主政治中秘密与公开之间的困境,更没有为政治秘密的存在进行辩护。不过,丹尼斯·托普森(Dennis F.Thompson)、弗兰西斯·E.劳克(Francis E.Rourke)和约迪·邓恩(Jodi Dean)进行了辩护。丹尼斯·F.汤普森和弗兰西斯·E.罗克同时看到了秘密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冲突,[69] 约迪·邓恩则在《公开的秘密》一文中为政治秘密进行辩护。[70] 学术界对秘密的其他形式(如谎言、欺骗、伪装、隐藏等)进行研究,大致向三个方向展开,一是研究谎言与欺骗。谎言与欺骗是道德哲学领域常见的研究主题,很多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都是对康德在谎言问题上的立场的回应,但这些研究大多局限在私人伦理生活方面而没有涉及公共政治生活领域。不过,现今学术界对公共政治生活中的撒谎与欺骗问题也进行了研究。西西拉·博克(Sissela Bok)于1999年出版《说谎:公共与私人生活中的道德选择》(Lying:Moral Choice in Public and Private Life)一书,对法律、家庭、医疗与政府中的谎言与欺骗问题展开研究。[71] 艾丹·马克兰德(Aidan Markland)在《政治理论中的谎言与欺骗》(The Genealogy of Lying and Deception in Political Theory)一文中,对政治理论谱系中的撒谎与欺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涉及柏拉图、奥古斯丁、阿奎那、霍布斯、马基雅维里等政治理论家对谎言与欺骗的基本观点。[72] 二是研究隐藏与伪善。西西拉·博克(Sissela Bok)对不同形式的秘密展开过广泛研究,除撒谎问题外,他还研究隐藏与揭露的伦理问题。[73] 约迪斯·希克拉尔(Judith Shklar)否定伪善,但实际上已经把伪善作为民主政治的内在需求。[74] 三是研究机密的道德(esoteric morality)。有两篇重要论文值得关注,一篇来自于拉扎里-纳德克(Katarzyna De Lazari-Radek)和彼得·森格(Peter Singer)的《后果主义的秘密:为少数人的道德辩护》,基于后果主义立场为西季威克的少数人的道德的观点进行辩护。[75] 另一篇是本·艾格斯顿(Ben Eggleston)的《拒斥公开性条件:少数人道德的不可避免》(Rejecting The Publicity Condition:The Inevitability of Esoteric Morality),区分了公开性条件的三个版本,论证了少数人的道德的必然性。[76]

综上所述,学术界对公开性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丰富且具有启发意义的成果,这为本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但是,公开性问题的研究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中国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基本局限于政治科学、法学、公共管理等的经验层面,哲学规范层面的研究较少;二是西方学者从哲学层面对公开性问题进行的研究尽管不少,但多是对康德、罗尔斯、马基雅维利等哲学家的观点的回应,没有对公开性问题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哲学省思;三是现有研究缺乏理论关照,学术界没有正视公开与秘密的正当性问题,以至于大部分学者理所当然地将公开性视为现代政治的重要前提,从而忽视了对公开与秘密关系的澄清,也就不能从根本上为公开与秘密的合理性论证提供依据。从哲学流变上看,现代哲学从主体性向交往主体性的视域转换,开启了现代哲学的新境域,也为伦理学的合理性基础论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点。本研究从一种交往主体性的哲学立场出发对公开性问题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试图为公开与秘密的正当性论证找到依据——这无疑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