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案例纠纷解读:听法官讲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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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父母在双方婚后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焦点

父母在双方婚后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主要涉及该出资行为的性质问题。

现实案例

邓成(化名),男,1980年5月7日出生。吕华(化名),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两个人都出生在湖南,高中毕业后考入了北京的同一所大学学习。在校期间,两个人开始恋爱,本科毕业后,同时考取了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硕士毕业后,两个人在北京都找到了合适的工作。2007年1月6日,邓成和吕华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因为两个人的单位都没有为二人解决住房问题,于是他们共同租房居住。

每对新人都希望有属于自己的二人世界,邓成和吕华也不例外,可北京一路飙升的房价却使他们望而却步。双方家长体谅小两口的难处,邓成的父母拿出辛苦攒下的20万,吕华的父母也拿出了5万元,加上邓成和吕华的共同存款5万,小两口终于凑齐了首付款30万元。2007年9月,邓成和吕华终于完成了买房这件大事,可告别蜗居的他们并没有因此而更加和睦。搬入新房后,两个人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吵架,甚至大打出手。虽然双方家长和他们的同学多次劝解,可这对年轻的小夫妻却一点也没有和好的迹象。2009年4月,邓成和吕华决定离婚,但是他们在房产的处理上不能达成统一的意见。邓成认为,购买房子的钱,大部分都是他的父母出的,所以房子应该归他所有。而且两个人还得还自己父母的20万元。吕华认为,房子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要还邓成父母的钱,那自己父母的钱也得还。

那么,邓成父母出资的20万元和吕华父母出资的5万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该房屋是否属于邓成和吕华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建议

该房屋按照邓成父母和吕华父母的出资份额由邓成和吕华按份共有。

法律讲解

男女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由于父母是出于自愿向资助儿女买房,不要回报,而且实际给付完毕,所以父母的出资行为是赠与行为并非民间借贷行为。有争议的是,该赠与行为是赠与给自己子女,还是赠与给自己子女及其配偶。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除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赠与的对象决定了房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由于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出资时很少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其赠与对象,于是当赠与对象不明时,该赠与行为的对象如何确定非常重要。

对此,我国的司法解释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基于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父母在双方婚后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通常情况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归双方所有,除非一方能够证明是对己方的单方赠与。

第二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所涉及的情形,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出资是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屋是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双方双方父母共同出全款购房,无论登记男方或女方名下,父母的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屋由子女按各自父母出资的份额按份共有。对于父母并非出全款购房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

从《婚姻法解释(三)》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是,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该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本案中,涉案房屋是邓成和吕华二人婚后所购买,其中邓成的父母出资80万元,吕华的父母出资40万元,各自的出资份额为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所以该房屋由邓成和吕华按份共有,其中邓成享有三分之二份额,吕华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法律提醒

父母在双方婚后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在中国是很普遍的现象,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本类案件的难点问题在于对于出资意思表示的举证方面,如果是对双方的借贷,就一定要要求子女和配偶共同出具借条或签署借款协议;如果是仅对一方出资赠与,就一定要正式的书面证据,以免事后难以举证。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上述难点已基本不存在。

证据提示

邓成与吕华的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结婚的事实;购房合同等证明,用以双方共同购房的事实;邓成父母和吕华父母出资的凭证等,用以证明邓成父母和吕华父母的出资事实。

文书提示

起诉书和证据目录。

答辩预测

吕华会以自己父母出资主张房屋共同共有。

案件展望

法院会确认房屋按份共有,如果进行了房屋价值评估,房屋也会判归房屋归一方所有,由其按份额向对方进行折价补偿。

裁判设想

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十八、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判决:准予邓成和吕华离婚;确认房屋由邓成和吕华按份共有,其中邓成享有三分之二份额,吕华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核心法词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情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