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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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一 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一词起源于法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时的魏玛共和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之后,德国出版了很多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这时经济法概念才有了较为完整的含义。西方国家的经济法,是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的过程中,国家为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垄断、市场失灵和经济危机等问题,而越来越普遍采取干预措施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背景下逐步兴起的,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推进而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理论界对经济法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迄今尚无定论。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2)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与国家管理和协调的经济活动有关,是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结果。这个范围是与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区别所在。

(3)经济法通过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资格、组织、活动、行为等进行规范和约束而实现调控和规范经济的目的。经济法与国家的经济行政法是不同的,后者主要与行政管理活动相联系。

(4)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由于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而发生的。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密切相连,在经济法规制的范围和领域,经济活动主体的意思表示是不能自主的,这是经济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

(5)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由众多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体系,是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和分类方法对经济法律规范分门别类而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法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特定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这里所说的“调整”就是以法律作为行为规范,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违反了规范该怎么处罚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并且各种经济关系相互渗透,因此,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也很难划分清楚,与经济法概念相联系的调整对象问题在学术上也存在极大分歧。基于前述对经济法概念的基本认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以下从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组织领导与管理国民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两方面的内容。宏观管理经济关系一般包括国家在财政、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利用规划、标准化管理等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微观管理经济关系一般包括国家在税收征管、金融证券监管、贸易管制、物价监督、企业登记管理、交易秩序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在实践生活中,这两方面的内容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

(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是国家协调发展经济活动的重要方面。这一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保持其活力,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保证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以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但是,市场竞争往往也具有限制竞争和妨碍竞争的问题,会出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倾向。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妨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天敌,这就必须通过经济法规对市场经济关系加以协调,以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维护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良好经济秩序。

(三)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这里的经济组织是指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经济组织,其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其自身在组织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包括企业领导机构与其下属生产组织之间、各生产组织之间以及企业与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健全和完善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是保证社会经济关系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为了保证经济组织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国家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对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进行协调,达到维护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目的。这一内容包括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部组织管理、财务会计、投资立项、劳动用工、工资制度、奖惩措施和安全管理等。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是经济法理念和价值的具体体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分析、研究经济法规范和制度的基本原理,也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中所应遵循的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范和制度之间相互衔接、协调的基础和依据。

(一)平衡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整具体经济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平衡协调原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经济法共同遵循的主导性原则。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各项制度和具体执法及司法中,都必须考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问题,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客观要求。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性、基础性的原则。

(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的经营主体及各个环节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职责和责任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不到位等现象存在。

由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一个特色,是中国经济法的根本性原则。

(四)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在立法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使国家适度地干预社会的经济生活。

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关系、微观经济关系、市场关系、社会分配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的调整而实现的。经济法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五)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指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应当反映国家在多大程度上以什么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才是最为恰当的,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

经济法只有把适度干预作为自己的原则,才能有效地避免干预的随意性,这个原则贯穿于一切经济法律法规中。例如,银行法中关于控制货币的发行,劳动法中关于促进就业,自然资源法中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保护法中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及排污收费制度等各项相关规定,无不体现国家对这些领域中关系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社会关系的强有力的干预。

四、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经济法的体系

组成法的体系的法的部门是多层次的。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

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可以把经济法划分为若干个较大的经济法部门,又可以将每个较大的经济法部门再划分为若干个较小的经济法部门。为满足实践的需要,这样的划分可以进行多次。经过连续划分,必然形成多层次的经济法部门。可见,就纵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层次分明而不是杂乱无章的。

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门类齐全的。这里说的“门类齐全”,要求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每个层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经济法部门予以调整。可见,就横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门类齐全而不是残缺不全的。

(二)经济法体系的结构

研究经济法体系的结构问题,是为了明确经济法体系究竟应由哪些层次、哪些门类的经济法部门组成或构成。

由于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决定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而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应该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经济协调关系,因此,不同层次的经济法部门是以不同层次的国家经济协调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不同门类的经济法部门是以各该层次的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不同方面为调整对象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结构决定了经济法的体系应该采取如下结构。

1.企业组织管理法

企业组织管理法是调整在企业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企业组织管理法,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做进一步划分,如可以划分为独资企业组织管理法、合伙企业组织管理法、公司企业组织管理法,或者划分为国有企业组织管理法、集体企业组织管理法、私营企业组织管理法等。

2.市场管理法

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市场管理法,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宏观调控法,根据实践的需要,又可以划分为计划法、投资法、预算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

4.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经济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有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之分。形式意义上法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而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则指法律规范的意志来源。

相应的,经济法的渊源也包括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的意思。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指经济法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即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而经济法的实质渊源,则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经济法形式渊源的种类包括以下方面:

1.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88 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先后4次对这部宪法做出修改。这4次修改共有31条,其中许多都涉及对于国家经济制度的调整。

2.法律

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即基本法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经济法律在规范性文件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地位,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3.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数量远大于法律,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规章,数量也极多,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性规章。这些调整在国家宏观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属于经济法的渊源的范畴。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特点制定的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6.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国特别行政区实行其特有的法律制度。特区协调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经济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