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致良知学,教传之基
第一章 致良知哲学
第一节 引言
《传习录》是体现王阳明“致良知”之学的重要文本;书信是中国传统学术交流的重要方式,特点是比较能就某一问题展开集中论述,韩愈《答李翊书》、柳宗元《答韦中立论师道书》等都是著名的师生问答函书。函书亦为王阳明“致良知”之教重要方式。《传习录中》钱德洪增删南大吉所编书信部分的《答顾东桥书》《启问道通书》《答陆原静书》(二书)、《答欧阳崇一》《答罗整庵少宰书》《答聂文蔚》二书等八篇,其中的《答陆元静》《答欧阳崇一》《答聂文蔚》等五书为答门人问之作,王阳明于此集中阐述了他的“致良知”哲学,是为其“致良知”哲学教。
在《答顾东桥书》中,王阳明回答“闻语学者乃谓即物穷理之说,亦是玩物丧志;又取其厌繁就约,涵养本原数说,标示学者,指为晚年定论,此亦恐非”的质疑时,以自己格物致知和朱熹的不同,简明扼要阐明了“致良知”哲学。他说朱熹的“格物”说是通过“格物”以“致知”,是向外物求其定理(外物的知识),这是将心和理分为二物:“朱子所谓‘格物’云者,在即物而穷其理也。即物穷理,是就事事物物上求其所谓定理者也。是以吾心而求理于事事物物之中,析‘心’与‘理’而为二矣。”而自己的“格物”说顺序恰和朱子相反,是“致知”而“格物”:“若鄙人所谓致知格物者,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也。”此处王阳明所致之“知”是“良知”,是心之本体,是天理,不同于朱熹外物定理(知识)之“知”。朱熹的致知是目的论;王阳明的致知是“致良知”的工夫论,而“格物”即“事事物物皆得其理”才是目的和结果:“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事事物物皆得其理者,格物也。”
这样一来,在心与理关系的起点上,王阳明与朱熹析心与理为二不同,认为心与理为一,“是合心与理而为一者也”。此处,王阳明“致良知”的三个逻辑层面已很清晰:良知是心之本体(天理),致知(致良知于事事物物)是工夫,格物(事事物物皆得其理)是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