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对抗制的起源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自序与致谢

在对抗式刑事审判中,控辩双方的律师搜集证据并提交证据,他们对法庭上的证人进行询问和反询问,而法官则相对消极、被动。虽然律师主导的庭审模式已经成为英美法系传统的标志性特征之一,但在英格兰法律史上,它的形成相对较晚,从17世纪90年代开始,大概经过了一个多世纪;它的出现并非设计或规划的结果。本书中,我主要阐释普通法刑事诉讼程序如何以及为何被如此神奇地改造或再造。这本书也解释了刑事证据法的形成原因,刑事证据法在18世纪的形成原因同样与推动刑事对抗制发展的各种动力交织在一起。

一、《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

本书的研究主要建立在《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这样一套文献资料之上,而这些资料仅在近年来才引起法制史学者们的关注。史蒂芬(Stephten)、威格摩(Wigmore)、霍尔兹沃斯(Holdsworth)和拉齐诺维奇(Radzinowicz)等学者让我们产生了对英国近代早期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初印象,但这些学者并未接触过《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是当时出版的记录老贝利法庭庭审情况的小册子。由于老贝利法庭对伦敦都市区中的严重犯罪拥有管辖权,所以它是整个18世纪英美世界最重要的刑事法庭。《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自17世纪70年代开始出版,连续出版约两个半世纪之久,直至一战前夕。它在形式和功能上有过诸多改变,本书第四章会对这些改变予以概述。

我清楚地记得,1977年春天我在牛津博德利法律图书馆寻找其他资料时,偶然看到了《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很明显,对于当时刑事审判实际发生了什么,《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提供一个无可比拟的窗口,让历史学家能克服传统法律资料的一些限制。我在《法律评论》中的两篇文章中提到了这些材料,在依据《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写成的本书第四章中对该材料进行了讨论,这两篇论文是:《律师出现前的刑事审判》(载《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1978年第45卷,第263页)和《18世纪刑事审判的形成:以赖德文献为视角》(载《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1983年第50卷,第1页起)。多年来,我在一系列关于审判历史各个方面的论文中都把《审判实录》作为主要资料。本书在很多不同地方都引用了这些文章的一些内容。为了撰写本书,我在第三章中修订和扩充了一篇文章,即《事务律师的出现:十八世纪控辩平等的产物》(该文已预先出版,载《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第58卷,第314页起)。本书第一章的第五节(即我称为“被告人陈述”的审判模式)和第五章中关于不自证其罪权的一些讨论都源于另一篇文章《普通法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的历史起源》(载《密歇根法律评论》1994年第92卷,第1047页起)。

二、编辑惯例

本书中引用原稿和早期版本时,沿用我此前其他著作的惯例。如果原书中的词语采取缩写形式,或部分省略,引用时都将其全部拼出;另外,还补充了标点、校正了明显的拼写错误;凡此类情况,不再另行说明。拼写都改按现代美国的惯例,但书籍和小册子标题中的拼写未作改变。已有的标点大体保持原貌,但为明确需要时辅以现代格式。因此,有时按照现代用法补充了逗号、省略号和引号。另外,句子结束的标点也有所变化:原文以冒号、分号、破折号,甚至句子结束完全没有标点时,改用句号。在原文仅根据字体的惯例使用斜体时(如对专有人名和地名使用斜体),本书中不再保留斜体格式。如果原文用斜体表示间接引文,本书中取消斜体,改用引号,并调整字母大写和标点符号。引文中的大写格式,除非特别说明,均保持原貌;但涉及著作标题时,采用首字母大写的现代标准。如果原文中人名拼写有异体,本书中尽可能根据《民族传记词典》(Dictionary of National Biography)中的用法。希望这些调整既能便于读者阅读,又能忠实于资料。

三、致谢

非常感谢耶鲁大学法学院及其院长吉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和安东尼·克朗曼对本研究给予的支持与鼓励。感谢剑桥大学法学院邀请我担任1997—1998年度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阿瑟·古德哈特客座教授,使我得以回到英国,查阅各种档案与藏书。还要感谢剑桥三一霍学院的院长和各位同事,他们接纳我在那一年成为他们之中的一员。

图书馆和档案馆的许多工作人员为我提供便利,让我受益良多。特别感谢耶鲁法学院图书馆的吉恩·科克利、哈维·赫尔和弗里德·夏皮罗和芝加哥大学图书馆管理员朱迪恩·赖特、哈佛法律图书馆特藏部主任戴维德·沃林顿,他们在我查阅其收藏丰富的《审判实录》文献中,给予我巨大的帮助。此外,还要感谢市政厅图书馆的杰里米·史密斯对本书所用插图方面给予的指导。

多年来,来自耶鲁学院(本科)和耶鲁法学院的几位学生助手帮助我寻找资料和核对引注,他们是:斯图亚特·钦、玛丽·德法尔科、罗伯特·詹姆斯、凯丽·贝凯丽·卡耶和西蒙·施特恩。我曾在兰卡斯特大学举办的“1998年艾尔德尔法律与历史讲座”中展示过本书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我曾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举办的“1999年富尔顿法律史讲座”中展示过现在本书第二章的内容。对这些学识渊博的听众所提出的宝贵建议,我非常感谢。我同样要感谢的还有对全部或部分早期手稿提出过宝贵意见和建议的朋友,他们是:米尔健·达玛斯卡、西蒙·戴维尔奥克斯、理查德·弗里德曼、托马斯·加拉尼斯、亨利·霍维茨、奥利逊·梅、詹姆斯·奥德海姆、迈克尔·普理查德和亚历山大·夏皮罗。我还特别要感谢多伦多大学英格兰近代早期犯罪学的史学大家约翰·贝蒂,多年来他无私地与我分享其远见卓识,并对本书付梓前的书稿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

四、授权

(有关插图的授权内容略,此中文译本未收入插图)

约翰H.朗本(John H. Lanbein)

二〇〇二年五月

于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