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仲裁法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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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作出的裁决可否依据《纽约公约》在印度得到执行

中国和印度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并且印度更是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所发布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颁布了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但该法在其第二部分(Part II)第44条“基于《纽约公约》的外国裁决”的执行项下,增加了一个额外条件,即印度中央政府有权基于互惠等考虑,在将某国以在印度国家官方公报(National Gazette)上刊登之前,即使该国是《纽约公约》的签字国,印度也不会执行在该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2012年,印度政府才将中国加入“公报国”。这一举动,确实给了中国一方更多的选择。不过,在实践中大量涉及中国方和印度方的仲裁都不会选择印度或者中国作为仲裁地,而是选择中立的第三地比如新加坡、英国。但考虑到印度现行立法的特殊做法,也得提请中国投资者注意,需要确认一下仲裁地所在国是否为印度所承认的“公报国”,千万不要选择一些没有被印度认可的国家,否则花费时间和精力所作出的裁决,很可能得不到印度的执行。

根据印度司法部的文件,以下是印度已经在其国家官方通报上承认的国家和地区[5]。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历史的变动,下述有些国家的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根据笔者的检索,印度政府没有发出新的文件来更正已经不存在的国家。

1.Australia 澳大利亚

2.Austria 奥地利

3.Belgium 比利时

4.Botswana博茨瓦纳

5.Bulgaria 保加利亚

6.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中非共和国

7.Chile 智利

8.China (including Hong Kong and Macau) 中国(包含香港及澳门)

9.Cuba 古巴

10.Czechoslovak Socialist Republic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6]

11.Denmark 丹麦

12.Ecuador 厄瓜多尔

13.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14.Finland 芬兰

15.France法国

16.German Democratic Republic德意志民主共和国[7]

17.Ghana 加纳

18.Greece希腊

19.Hungary匈牙利

20.Italy 意大利

21.Japan 日本

22.Kuwait科威特

23.Malagasy Republic 马达加斯加

24.Malaysia 马来西亚

25.Mauritius毛里求斯

26.Mexico 墨西哥

27.Morocco摩洛哥

28.Nigeria 尼日利亚

29.Norway挪威

30.Philippines菲律宾

31.Poland 波兰

32.Republic of Korea 韩国

33.Romania 罗马尼亚

34.Russia 俄罗斯

35.San Marino圣马力诺

36.Singapore新加坡

37.Spain 西班牙

38.Sweden 瑞典

39.Switzerland 瑞士

40.Syrian Arab Republic 叙利亚

41.Thailand 泰国

42.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 埃及

43.The Netherlands 荷兰

44.Trinidad and Tobago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45.Tunisia 突尼斯

46.United Kingdom 英国

47.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坦桑尼亚

48.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美国

对于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印度执行的时限、所需文件和具体流程等,请读者参考本书第八章第二节“裁决的执行”里面的详细内容。


[1] 参见《纽约公约》官方网站,http://newyorkconvention1958.org/。

[2] 黄亚英:《仲裁制度的发展与〈纽约公约〉的历史贡献——纪念〈纽约公约〉创设50周年》,载《北京仲裁》2008年第3期。

[3] 当然,实际中半数以上的签约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互惠保留”,请参考下文描述。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

[5] 参见印度官方公报:F.No.12 (164)/2012-Judl。

[6] 1960年,捷克斯洛伐克通过新宪法,改国名为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1990年3月,捷克斯洛伐克联邦议会决议改国名为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同年4月再次改国名为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1993年1月1日起分立为捷克及斯洛伐克两个独立的国家。

[7] 简称“民主德国”,俗称“东德”,是1949年10月7日到1990年10月3日期间存在于欧洲中部的社会主义国家。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宣布停止存在,其领土正式并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两德统一成为当今的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