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注知识产权保护与标准竞争的特点
出于兼容的要求,互联网领域的生产和经营具有标准性。产业内标准化的过程就是特定标准被更多经营者和消费者普遍接受形成规则的过程。互联网竞争背景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滥用。为实现互联网兼容目标所需要的标准,往往被称为技术标准或者兼容标准。与传统的产品质量标准不同,行业内往往需要更为统一的兼容性标准。因此,独立企业或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最终会通过竞争淘汰掉绝大多数既存标准而只保留一个标准或者极少数标准。这并不符合效率的要求。因此,在互联网领域中出现了“合作”的要求:企业联合起来通过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统一的标准。这需要反垄断法中关于横向协议的规定一定程度的豁免。但另一方面,一项标准往往包含众多的技术和专利,在行业标准中选择何种技术和专利,也是一个竞争的过程,这需要反垄断法积极关注。
知识产权问题并不仅仅发生在标准化的过程中,也发生在标准形成后实施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开放性也随着标准的实施而被放上桌面。知识产权在多大的程度上是合法的垄断,现行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否合理,这也是一个竞争法的问题。
在标准竞争中,获利的关键点并不仅仅在于通过许可专利而获取许可费用。正如前文所述,标准战略区别于普通产品竞争的根源在于规模经济,占领市场份额。标准领导者如果同时还追求成为一个“平台领导者”,即成为一个可持续的标准领导者,就必须努力克服知识产权的私益性。事实上,在“知识扩散和知识创新同样重要”的时代,开放知识产权,重新平衡竞争与创新价值的观念早已出现。20世纪80年代,理查德·马修·斯托曼(Richard Stallman)就启动了“自由软件联盟”,引导了软件开源运动。[15]作为“平台领导者”,企业必须放弃通过某些专利可能带来的利益,满足互联网拥有“公开的标准”的希望,从而实现合作竞争。[16]领导者必须愿意帮助整个行业进行创新,将特定的技术内容免费公开,以鼓励其他公司围绕启动技术进行创新,而不是将这些技术作为产品对待。[17]
行业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并不必然被排斥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范畴之外。不过,在互联网的标准竞争背景下,对知识产权私益性保护的减弱已经成为必然。微软在欧洲市场所面临的反垄断诉讼中,减少兼容信息披露的水平,并且拒绝向太阳微系统公司提供其要求的兼容信息,被欧盟委员会认定为具有削弱市场竞争的危险。尽管微软以其知识产权作为抗辩,但是欧盟委员会认为责令微软提供兼容信息对其创新动机的负面影响远远不能与对整个行业创新水平的正面影响相提并论。基于上述理由,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拒绝披露足够的兼容信息妨碍了相关市场的创新,通过将消费者锁定于微软的产品而限制了他们的选择,因而违反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2条。[18]
综上所述,互联网的发展所带来的冲击是全方位的;互联网经济是基于互联网所产生的经济活动的总和;互联网革命发生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竞争仍然是资源流通和利益分配的基本机制。反垄断法的目标,还是要通过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进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的增长。然而,互联网经济中企业新的盈利模式、运作模式,导致互联网竞争方式发生了极大的改变。根植于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而发展起来的反垄断法律制度,面对这种新的竞争方式,必然会产生新的问题。互联网竞争对反垄断法的挑战,体现在不同层面、多个领域。这些问题之间相互勾连、相互影响。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全面地考虑这些新的挑战和问题。正确地对待互联网市场的竞争,适当地干预企业行为,理性地作出有效的判断,从而造就、维护一个充满活力和创新的互联网市场,这是反垄断法在新的经济时代中的新课题。
[1] [美]安娜贝拉·加威尔、迈克尔·库苏麦诺:《平台领导——英特尔、微软和思科如何推动行业创新》,广东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2] Gorge E.Garvey and Gerald J.Garvey:Economic Law and Economic Growth:Antitrust,Regulation,and the American Growth System,New York,Westport,and London:Greenwood Press,1990.p.98.
[3] 吕超:《由结构到行为:网络时代反垄断的法律思考——以即时通讯市场为例》,载《网络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
[4] 郭立仕:《网络经济时代中竞争政策的新课题》,载《网络法律评论》2004年第2期。
[5] 吕超:《由结构到行为:网络时代反垄断的法律思考——以即时通讯市场为例》,载《网络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4条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载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0/20110426091143.htm,最后访问日期为2020年6月26日。
[7] (2014)京知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
[8] Article 14 of Directive 2014/104/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6 November 2014 on certain rules governing actions for damages under national law for infringements of the competition law provisions of the Member States and of the European Union.
[9]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3条。
[10] 由于供给替代受市场进入壁垒、沉没成本及生产设施不完全替换性的制约,其对“被告”的竞争约束存在明显的潜在性和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无条件地应用供给替代性界定相关市场,就会低估“被告”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势力。因此,各国对应用供给替代性界定相关市场都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并确立了相应的供给替代性相关市场界定模式。例如,欧共体委员会在《关于欧共体竞争法中相关市场界定的通知》第二部分“市场界定的基本原则”中就规定,应先按照需求替代性初步界定相关市场,然后再按照供给替代性对相关市场进行调整,并最终界定相关市场。参见胡甲庆、余泓:《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中供给替代性的应用》,载《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2 年第3期。
[11]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5条。
[12] 王先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36—337页。
[13]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6条。
[14]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8条。
[15] 张平、马骁:《共享智慧——开源如见知识产权问题解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第9页。
[16] 例如,英特尔作为平台领导者时,就没有从个人电脑专利体系结构接口技术中获取利益,而是保证将新的技术规范向每个公司公开。[美]安娜贝拉·加威尔、迈克尔·库苏麦诺:《平台领导——英特尔、微软和思科如何推动行业创新》,广东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第26页。
[17] [美]安娜贝拉·加威尔、迈克尔·库苏麦诺:《平台领导——英特尔、微软和思科如何推动行业创新》,广东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52—53页。
[18] 罗先觉:《欧盟微软案件裁决对我国的借鉴价值》,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