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厘清相关市场界定问题
在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是确定竞争者竞争的产品范畴和地域范畴。我国《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界定产品市场,主要指根据产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将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确定的竞争的产品范畴。[9]仔细分析,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过程事实上包括两个环节:第一,确定一个基准产品,如选定一个产品为香蕉(本书称为“产品界定”);第二,寻找与该产品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同类产品,如判断其他水果能否有效地替代香蕉(即进行“替代性分析”)。在传统的反垄断案件中,市场界定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第二环节,即产品的替代性分析,而“产品界定”问题却一直被认为是一个简单明了的事实和起点,无须再耗费精力思考。
但在互联网多边平台反垄断案件中,如何能够确定一个基准产品,是一个需要仔细分析的问题。尤其是在互联网平台竞争中,企业同时向用户提供多种补足品,区分“这个产品”还是“那个产品”,涉及对“这个产品”的替代还是对“那个产品”的替代;辨认“一个产品还是多个产品”,涉及“一个市场还是多个市场”的判断。在互联网多边平台竞争中,分辨独立的“产品”,进而确定经营者竞争的范畴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需要根据产品的供给特征、平台不同用户群之间的相互关系、平台产品的聚合性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在替代性分析环节,传统上,需求替代是判断相关市场最传统也是最基础的方法。[10]需求替代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原则上,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商品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11]在互联网市场中,免费竞争导致互联网经营者在不同顾客群中提供不同的服务,最终实现以收费产品补贴免费产品,并实现最终的盈利。这导致了双边市场的出现。双边市场增加了需求替代分析的难度。如果通过价格与需求之间的互动来考察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一边市场的价格变化不仅会导致该边需求的变化,同时还会导致另一边市场需求的变化。这反过来将导致市场中所有平台相对和绝对的规模发生变化,引发进一步的问题。也就是说,人们不可能只检查市场一边的价格效应,而不考虑另一边和两边之间的反馈效应。因此,双边市场的竞争往往在每一边都需要考虑,都会对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影响。在传统的反垄断分析中,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思路是一种极为有效的经济学手段,人们可以借助经济学工具分析所获取的相关数据,确定假定垄断者可以将价格维持在高于竞争价格水平的最小商品集合和地域范围,从而界定相关市场。而在互联网竞争中,免费竞争导致非价格竞争比价格竞争更加重要,因此,很难在互联网行业顺利地使用SSNIP分析。双边市场也导致价格测试在互联网领域失灵。[12]
这一变化提高了供给替代分析方式的重要性。供给替代是根据其他经营者改造生产设施的投入、承担的风险、进入目标市场的时间等因素,从经营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原则上,其他经营者生产设施改造的投入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界定相关市场尤其在识别相关市场参与者时就应考虑供给替代。[13]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一般主要考虑其他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做出反应的证据、其他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14]转产成本等产业壁垒问题是最值得重视的——应当通过判断市场是否具有充分的供应者,尤其是潜在的竞争者,即判断市场是否可竞争的,来判断相关市场的大小。如果转产十分容易,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很低,那么相关产品市场的范畴就会更大。在传统的反垄断分析中,供给替代方式并不是主流的相关市场界定方式,但在互联网领域中,供给替代方式避开了价格、需求等要素,能够在相关市场界定中发挥更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