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总论:“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一、共建“一带一路”之政策背景
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主席在出访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时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2013年以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积极响应,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影响力日益扩大。[1]
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上,习近平主席与38个国家首脑发布联合公报;其中强调,各国将“加强务实合作”,“鼓励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三方合作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欢迎企业和有关国际组织在符合各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就此作出更多努力。我们欢迎开展法务合作,包括为工商界提供争端解决服务和法律援助”[2]。这直接体现了,在“一带一路”合作背景下,各国及第三方国际机构直接的“争端解决服务”合作之重要性和必要性。
截至2019年4月30日,中国已经与131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了187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3],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已由亚欧延伸至非洲、拉美、南太等区域。[4]在鼓励外商投资的同时,自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对56个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共计约198亿美元(2018年1月至11月:129.6亿美元;2019年1月至6月:68亿美元)[5]。根据2019年9月我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6],201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1430.4亿美元,略低于日本(1431.6亿美元),成为第二大对外投资国;2018年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1.98万亿美元,在全球分国家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排名由第25位升至第3位,仅次于美国和荷兰。中国在全球外国直接投资中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流量占全球比重连续3年超过一成,2018年占14.1%,较上年提升3个百分点;2018年年底存量占6.4%,较上年提升0.5个百分点,皆创历史新高。从投资范围上看,全球80%以上国家(地区)都有中国的投资;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设立境外企业超过1万家,2018年年末存量1727.7亿美元。[7]
伴随着经济活动的增加,对投资活动风险的评估与控制亦不可小觑;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点,便是对潜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了解与掌握。中国企业作为对外投资者与被投资国(亦称东道国)及其相关主体之间的投资、贸易摩擦不可避免,中国投资者急需正视风险,并且给予合理评估、安排处理策略。在这样的前提下,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主导者,如何在这种新的国际经济态势下保护本国投资者,使其合法、合约权益得到维护,以及中国投资者应该(或可以)采取何种方式应对难以回避的国际投资争端,对于“一带一路”合作倡议体系来讲,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