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中可不可以用“特别少”之类的表述?《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中就曾有“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的表述,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71],其具体含义、标准、范围不够清楚,可操作性不强,影响税法的权威性,后修改为“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