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哪些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公有制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的实质是合作经济,包括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利益,对每个村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
《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只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词概念,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标准不够明确,这容易引发诸多矛盾纠纷,也影响农村产权改革。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法律解释,已成为当前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从浙江省、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等地出台的相关规定来看,并结合多年来的基层工作实际,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土地承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等情况予以界定。
一般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原则有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2)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3)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这三个标准并非并列关系,也非选择关系,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和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如下:(1)原始取得,即出生时,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加入取得,即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嗣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婚姻、收养、政策性迁移(因国防建设或其他政策因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也应取得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
综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