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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农村土地具体是指哪些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农村土地与我们平时所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一个概念,也可以说不是一个范围。我们一般所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全部土地,其中主要有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是指农业用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等。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养殖水面属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所以也包括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此外,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依法用于农业的,也属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上述这些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与每一个农民利益关联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农村土地,多采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的权利,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它突出表述。其他农村土地如“四荒地”、养殖水面等包含在本条规定的“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之中。
总的来说,凡是由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用于农业生产,又适合承包的土地和水面,主要有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养殖水面、“四荒地”等其他农业地,以及国家所有但是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草地及养殖水面、“四荒地”等其他农业地,都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的农村土地,都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