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筑垃圾从源头减量、分类处置到消纳等过程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新增条款,共分为两款。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建筑业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资源,并产生大量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占用土地、污染水体、污染空气、影响市容,加剧了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紧张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回收、分类、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条文释义
一、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的总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制度。根据其来源不同,建筑废物主要可以分为五大类:(1)土地开挖垃圾,指的是一般未作特殊处理的土地在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分为表层土和深层土;(2)道路开挖垃圾,根据道路性质不同又分为混凝土道路开挖垃圾和沥青道路开挖垃圾,包括废弃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等;(3)建筑物拆除垃圾,主要分为石块、混凝土、渣土、木材、灰浆、屋面废料、钢铁和废弃金属类;(4)建筑施工垃圾,包括建设施工项目和装修项目产生的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砖头、混凝土、石头、渣土、桩头、石膏、灰浆、木材、塑料、玻璃等;(5)建材生产垃圾,主要是指为生产各种建筑材料所产生的废料和废渣,以及在建材成品加工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碎块、碎片等。
二、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建筑垃圾具有数量大、种类多、组成成分复杂等特点,因此对环境的影响途径多、污染形式复杂,容易造成侵占土地、污染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土壤、影响环境卫生等后果。做好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加强回收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建筑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开发利用。经过特殊加工,可以生产:地面硬化系列,如广场砖、人行道砖、各种色彩的楼梯砖等产品;墙体系列,如实心砖、砌块以及大型墙体系列;地基系列,如地基三合土、路基三合土等。此外,还可用作防浪护堤桩、公路防护墙、防尘毡、人造革皮等;可用于楼房混凝土构造建筑的材料和道路建设;细土可用作城市绿化用土,也可用作建材;废旧金属可回收再加工等。(2)加强建筑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的科研工作。抓紧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深入研究与开发工作,加快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技术创新与设备的研发,注重经济实用、规模化应用。(3)加快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建设。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实行“建筑垃圾源头消减策略”,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量;规范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存放,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处理、利用,予以政策扶持、税收优惠等。(4)加强组织、协调管理,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建设、环保、土地、城管、环卫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共同关注建筑垃圾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积极谋划和实施处理对策。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再生利用和处理处置主要包括以下过程或方法:
1.源头减量。建筑垃圾应从源头减量,并应就地分类、再生利用和回收。建筑垃圾宜按不同的种类和特性逐步实现分类收集,且应与后续处理处置方式相适应。
2.运输。建筑垃圾运输应采用封闭方式,不得遗洒、不得超载,且应外观整洁、标志齐全,车辆底盘、车轮应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运输车厢应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水上运输时应采用集装箱运输形式;采用散装水上运输形式时,应在运输工具表面有效苫盖,垃圾不得裸露和散落。
3.回填。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以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方,弥补地坪标高。回填是渣土的主要处理方式。
4.再生利用。建筑垃圾分选后可作为生产再生建筑材料的原料(或骨料),但应符合相应的再生建筑材料标准。分选处理可根据需要选择在施工现场、转运调配场、填埋场或资源化处理厂进行。
5.填埋。建筑垃圾填埋场应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点,并应满足交通方便、运距合理的要求。建筑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等各阶段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当地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要求。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筑垃圾减量,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鼓励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新增条款,共分为两款。现阶段国内建筑行业、环保行业针对建筑垃圾,更多的是关注其产生后的回收、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环节,而对于前端设计产生环节的相关研究开展较少,指导性、控制性标准极度缺失。建筑垃圾减量化是一种从源头避免、消除和减少垃圾的方法。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是指通过设计施工过程,以降低建筑垃圾在建设过程中的产生,并对已产生的垃圾进行再利用。我国政府制定的中长期科教兴国战略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鼓励废弃物的研究和利用。原建设部也将“建筑废渣综合利用”列入了1997年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近年来,我国建筑垃圾处理水平得到了较大提升,但是,由于我国对建筑垃圾利用的工艺缺乏有效研究,导致很多工艺基本上借鉴国外技术,资源化利用技术没有实现突破,例如高效回收利用的关键技术研究与装备开发,资源化、能源化关键技术等,导致了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水平较低。
条文释义
一、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源头减量,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避免和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以及采取适当措施使废物量减少(含体积和重量)的过程。建筑行业内各责任主体要通过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建材的选择以及施工技术的改进来实现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同时还要努力降低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所需的费用。
据统计,平均每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的施工过程,将产生建筑垃圾500—600吨。这些建筑垃圾主要产生于建筑物的施工及装饰、旧建筑物维修和拆除。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措施,从技术创新、技术标准、管理政策等多方面入手,在策划、设计、施工、拆除各阶段避免、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如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实施新型建造和组织方式,推进信息模型(BIM)等技术的应用。从我国国情出发,需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规范中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设施用地,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场地的合法性,保障土地供应;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理念纳入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构筑完善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规划体系:在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中纳入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中纳入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的相关指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充分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理念的引导作用。
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产业以建筑垃圾处理企业为主体,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标,建筑垃圾处理企业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设施及处理工艺,对建筑垃圾实现有效收集并将其转化为可重新利用的资源和产品,通过销售实现经济效益,从而实现循环再利用。
建筑垃圾回收回用的产业化即要改变过去传统的政府投资、政府经营的状况,向投资多元化、运营管理市场化的方向转变,把建筑垃圾的处理建设成为与建筑行业配套的服务产业,让经济作为杠杆来调节和处理建筑垃圾的问题。作为一种逆向产业,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产业改变了传统第二产业的“资源—生产—丢弃”的循环模式。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产业进入生产系统的原料是建筑垃圾,因此其生产模式演变为“资源—生产—原料—再生产”。
二、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建设单位将再生骨料、再生混凝土、再生砌块等运用到工程项目的建设中,替代已有的建筑材料,这样不仅节约了大量的材料,减少了建筑垃圾的排放,而且实现了资源的循环利用。居民将旧建筑拆除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回收的完整砖块可用于再次砌筑,回收的木料可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居民可将再生路面砖用于院落内地面的铺设,硬化路面,用再生骨料代替砂石,用再生砌块代替黏土砖。
通过居民个人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一)加强法律监管力度,破解产业链上游困境
建立健全中国建筑垃圾回收回用领域的法律体系,制定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专项法律,增加对建筑垃圾回收回用的相关要求,提高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罚力度,保证产业链源头的建筑垃圾供应量,推动市场供需中的供应能力。
(二)鼓励产业链内延伸合作,推动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产业化发展
鼓励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产业链的中游企业延伸产业链,参与建筑拆除,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采取特许经营权、公私合营等多种方式的模式创新满足产业发展的原材料基本需求,降低企业前期成本。
(三)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比例,刺激市场需求
明确绿色建筑中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产品的使用比例,并将其作为控制项要求,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政府办公建筑、医院、学校等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道路建设的路基材料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提高市场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市场需求。
(四)规范产品市场,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产品认证推广体系
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产品认证体系,将符合标准的再生利用产品列入推荐使用的绿色建材目录,鼓励绿色建筑及政府投资类建筑优先使用此类产品,逐步向市场推广。
(五)构建行业发展政策,创造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
一是构建产业组织政策体系。应逐步规范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产业的组织政策,包括确立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企业的市场准入政策,通过示范工程推动行业内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发挥龙头引领作用;优化市场结构政策,对于产业模式创新等给予相应的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支持企业模式创新。
二是构建财税政策体系。对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产业的税收政策设计包括支持建筑垃圾产业链的流转税—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建筑垃圾产业链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政策设计包括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构建多层次政府引导基金。
三是构建金融政策体系。研究制定支持产业链内企业的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开发针对建筑垃圾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发挥政策银行对建筑垃圾产业的支持作用;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等。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规定。
立法背景
2016年3月,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正式发布,该计划明确规定了城市固体废物管理的要求。包括废弃物减量、回收与利用、处理技术、处理设施及监测体系的建设等。促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建立从垃圾产生到规范运输处置的建筑垃圾消纳机制,推动建筑垃圾管理有序,从政策法规、减量化技术与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利益相关者减量化行为等多方面进行控制。
条文释义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主要特征包括:(1)来源广泛。建筑垃圾来源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交通运输、机场、港口、桥梁、通信、水利及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电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建筑废料、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2)产生量大。城镇化进程促进了规模化的城市建设与更新改造活动,随之产生的建筑垃圾呈现出产生量快速增长的态势。(3)成分复杂,难处理。建筑垃圾主要包含渣土、废弃混凝土、砂浆、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保温和隔热材料以及其他废料,但一般不包含建筑物中所附带的电器、家具等废弃物。(4)资源化利用价值不高。除钢筋和铝材等金属资源回收价值较高外,其他废砖石混凝土、废沥青、废玻璃和渣土等废弃物的资源化价值较低,综合利用率不高。(5)侵占大量土地资源且存在安全隐患。由于运输成本高,绝大部分建筑垃圾在城市近郊进行堆填处置;在外界影响因素如持续降雨、地下水水位上升或其他地质灾害的影响下,建筑垃圾堆填场(特别是堆填含水率较高的渣土)可能出现滑坡,给周边生态和人居环境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6)存在一定的环境危害性。如砖石混凝土等废弃物及其再生骨料、含防腐剂的木质建材、工矿企业厂房拆除垃圾以及混有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可能存在重金属污染风险;废弃石膏板则会含有硫化物和硫酸盐类无机污染物;建筑垃圾也存在有机污染风险,如溴化阻燃剂,包括含有机涂料的木质建材、建材粘结剂、保温和隔热塑料、海绵橡胶材料等;建筑垃圾中还可能混有废弃石棉,石棉是一种被广泛应用于建材防火板的硅酸盐类矿物纤维,但属于致癌物质。
全过程监管制度是指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乃至资源化的全部处理环节进行监督与管理的制度,强调政府在其中的主导作用。全过程主要包含了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和资源化过程。
可以从以下角度来提高建筑垃圾的监管力度:一是对建筑垃圾产生的施工、产生现场进行源头监管。目前,我国部分城市主要是针对建筑垃圾的运输进行监管,但源头作为后续资源化工作的重要一环,应当予以重视。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北京市的做法,对有必要的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来保证建筑垃圾能做到简单分类、集中收集。二是要建立精细化的建筑垃圾分拣体系,精细化的分拣体系是提高政府监管废弃物资源化效率的基础。精细化的分拣体系需要专业化管理,因此有必要设置专门性的机构或联合小组对每一建筑垃圾的分拣环节进行监管。三是要强化对运输过程的监管,这是解决当前运输不规范行为的针对性措施,应当强化科学的技术管理手段,运用高科技对运输环节进行监管,如为运输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加强建筑垃圾流量、流向管理,保障建筑垃圾物流畅通,以便全程监控。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管理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共三款,在原法的基础上新增加两款,即本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施工单位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条文释义
一、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污染,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程度,避免采用混合收集,减小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2)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建筑垃圾由现场的施工人员分拣,提高资源回收率;(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垃圾处理采用填埋、焚烧、分类循环利用等方式;(4)提高建设工作者的环境意识,宣传垃圾处理的重要性;(5)施工现场配备一名工人专门负责垃圾的管理,垃圾类别的标志牌尽量做到清晰易识别,项目负责人对其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切实加强施工人员的环境意识和资源合理利用的观念,保护好现场的环境。
二、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涉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期限、消纳场所、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事项。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确定的运输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保持市容市貌,防止环境污染。
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消纳场所的,应当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签订消纳处置合同,明确受纳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数量,协商确定处置费;应当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量,并根据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运输费。建设单位委托运输单位选择消纳场所的,由建设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处置合同,明确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数量,根据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运输费和处置费。
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时,除应当提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处置合同、消纳处置合同、运输合同资料外,还应具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新增条款。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固体废物种类增多,产生量大幅度增加,而且农业固体废物是重要的环境污染源和疾病传播源。因此解决农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与资源化是农村进一步发展的迫切需要。农业固体废物的处理既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方面,也是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重要方面。农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项目对其产生的废物承担回收和处置的责任,即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担,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条文释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固体废弃物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对农业固体废物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贮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及各个环节都实行控制管理,开展污染防治;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和管理;坚持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三同时”制度;对农业固体废物要加大农村环保执法力度,乡政府对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规划、监督、管理。
农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地膜和棚膜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
秸秆收储运体系就是各参与主体通过有机组合,各司其职,形成高效、运行通畅的秸秆收集、储存、运输、利用的产业链。政府是特殊的参与主体,主要通过政策、法规、资金等方面引导和扶持秸秆收储运体系稳步、健康发展。收储运是秸秆离田产业化利用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不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农业农村部积极推动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明确提出各地要积极扶持秸秆收储运服务组织发展,建立规范的秸秆储存场所,促进秸秆后续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组建专业化秸秆收储运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秸秆收集和利用,逐步形成商品化秸秆收储和供应能力,实现秸秆收储运的专业化和市场化。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全面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大力培育秸秆收储运服务主体,构建县域全覆盖的秸秆收储和供应网络,打通秸秆离田利用瓶颈。
《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提出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包括:实施秸秆机械还田、青黄贮饲料化利用,实施秸秆气化集中供气、供电和秸秆固化成型燃料供热、材料化致密成型等项目。配置秸秆还田深翻、秸秆粉碎、捡拾、打包等机械,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
《全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工作方案(2018—2020年)》,提出建立起明确的粪污收集、储运、资源化利用等有关扶持政策和终端产品补贴政策体系。支持周边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建设粪污收集储存设施和小型厌氧处理设施,支持建设粪污集中收集、贮存、有机肥生产加工等基础设施和购置相关设备,支持建设粪肥田间贮存池、铺设沼液(肥水)输送管网、购置粪肥专用输送车辆。
随着各地区农业产业发展的加快,农用地膜的使用规模和使用年限都在增加,农膜对于土壤的污染依然严重,白色农膜废弃物的污染已成为制约当前农业发展的巨大障碍。在当前新形势下,要加强农业废弃物的高效回收利用,从源头治理污染,促进农业生态发展。
《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规划(2016—2020年)》提出要发展废旧地膜回收再生利用加工,建设废旧地膜回收网点,主要包括:建设工作用房、仓库,配备残膜回收、打包、运输和消防设备设施;建设地膜再生利用加工厂,主要包括:厂房及库房建设,配置清洗池,三级循环沉淀池,工厂围墙修建,配备地膜加工设备、运输转运设备等;配备电气控制、消防、管理设施及设备等。
农药包装废弃物包括残剩农药(指农药空包装容器中残剩的或黏附在容器壁上的农药)和农药包装物(瓶、桶、袋)。按照农药许可审查细则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及经营者把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贮存在仓储场所中,关键是贮存时间不定,这样将分散污染变成了集中污染,具有潜在的安全事故隐患。目前,农药包装废弃物作为危险废物进行运输和处置,运输费用和处置费用太高,且我国农药生产企业以小农药厂居多,经济效益不佳,维系生产都很艰难,更谈不上出钱进行回收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缺少经济价值,农户用药后主动收集交回农药包装的积极性不高。而作为回收责任主体的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大都是将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外省,对应的农药经营户众多,包装物规格小、数量大,如果完全让生产企业或经营者负责回收,算上运输费用、人工成本,回收成本太高。
2017年国务院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农药包装废弃物可能给人畜带来安全风险,还是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来源,其回收处置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农药生产经营者,更涉及农村千家万户。
第六十五条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共四款,在原法的基础上新增一款,即本条第一款。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粮食及肉禽蛋奶的需求量增大,导致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业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巨大,畜禽养殖污染严重。在一些地区,畜禽养殖污染成为水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农作物秸秆焚烧引发大气污染,农业薄膜难以回收利用造成“白色污染”,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造成了面源污染和资源浪费。近年来,环境保护部牵头开展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对促进农业固体废物处理、改善农村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农业农村部明确了“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即到2020年控制农业用水量,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畜禽粪污、农膜、秸秆基本资源化利用,建设农药包装物田间收集池,降低污染物流失风险。
条文释义
一、农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义务
按照本法提出的“三化”原则与“污染担责”原则,农业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开展综合利用等回收利用措施,并防止其污染环境。
对于农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其中秸秆综合利用包括实施秸秆机械还田、青黄贮饲料化利用,实施秸秆气化集中供气、供电和秸秆固化成型燃料供热、材料化致密成型等。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可在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生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和养殖密集区,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流、种养结合的思路,建设一批畜禽粪污原地收集储存转运、固体粪便集中堆肥或能源化利用、污水高效生物处理等设施和有机肥加工厂。在畜禽养殖优势省区,以县为单位建设一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示范点、养殖密集区畜禽粪污处理和有机肥生产设施。农膜和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可在农膜覆盖量大、残膜问题突出的地区,加快推广使用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农膜,集成示范推广农田残膜捡拾、回收相关技术,建设废旧地膜回收网点和再利用加工厂,建设一批农田残膜回收与再利用示范县。在农药使用量大的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一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和无害化处理站,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和危害管理平台。
二、防治畜禽粪污污染环境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防止污染环境。这里所指的“国家有关规定”包括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农村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但由于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划,出现了布局不合理、种养脱节的现象,部分地区养殖总量超过环境容量,致使环境污染严重。因此要推动畜禽养殖业加强科学规划布局、加强环保设施建设,从而实现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为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要堵住污染,严防废弃物随意排放,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监管,包括新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养殖场和小区报批建设的环节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废弃物的处理措施;要建设与其产能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贮存、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建设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允许投产和使用;粪肥、沼渣、沼液还田要考虑土地消纳能力,严禁随意处置畜禽尸体等。在处置方面,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置,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后,才能进行土地利用,禁止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直接施入农田。以上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必须遵守。
三、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也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
1.禁止焚烧的对象。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禁止焚烧的对象是农业秸秆。所谓秸秆,通常是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脱粒后剩下的茎。秸秆焚烧后,会产生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不仅危害人体健康,还直接影响空气环境的能见度,妨碍航空和交通运输安全。
2.禁止焚烧的区域。以下几种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一是人口集中地区。人口集中地区主要指的是城镇中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以及部分工业区等人口居住比较密集,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比较高的区域。在这类地区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将严重影响人体健康。二是机场周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机场周围是指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在这一区域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的烟尘将严重影响飞行安全。三是交通干线附近。按照《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交通干线附近是指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在这一区域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的烟雾将严重威胁交通安全。四是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按照《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信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3.禁止的行为。禁止焚烧仅指禁止露天焚烧,室内的焚烧不在禁止范围之列,比如以秸秆作为生活用柴。另外,要从根本上解决秸秆造成的污染问题,应当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沤肥和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使秸秆从固体废物转变为原材料,真正实现秸秆的资源化。
四、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我国目前的农用薄膜产量和覆盖面均居世界首位,每年用量都在百万吨以上。农用薄膜的主要成分是塑料,其中的有害物质主要是有机氯化合物。由于使用后的农用薄膜残留物往往小而多,在自然环境中很难降解、拾捡,也易造成土地退化。本条从加强科学研究的角度针对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作了专门的鼓励性规定,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和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从科学的角度看,如果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是易回收利用的,就会减少固体废物资源化的成本,使成为固体废物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重新进入产业链;如果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是易处置的,就会减少处置的成本,提高处置的效率,真正实现无害化处置;如果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在环境中是可降解的,那么即使这部分固体废物未经回收利用和处置直接被排放到环境中,也可以在适当的条件下得到降解,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可见,要从根本上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加强科学技术方面的研究、以新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取代旧的落后的产品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有关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新增条款。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我国在部分电器电子产品领域探索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全国建成109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引导超过5亿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入正规处理企业处理。此外,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新能源汽车产销国,动力蓄电池产销量也逐年攀升,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迫在眉睫,社会高度关注。据行业专家从企业质保期限、电池循环寿命、车辆使用状况等方面综合测算,2018年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将进入规模化退役阶段,预计到2020年累计将超过20万吨(24.6GWh),如果按70%可用于梯次利用,大约有累计6万吨电池需要报废处理。动力蓄电池退役后,如果处置不当,随意丢弃,一方面会给社会带来环境影响和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会造成资源浪费。
为进一步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2016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率先确定对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4类产品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提出加快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制度框架,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形成责任明确、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开展产品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保障废弃产品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加强信息公开等,推动生产企业切实落实资源环境责任,提高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和资源环境效益,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2019年6月3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进一步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畅通资源循环利用,促进形成强大的国内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 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提出认真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生产企业,通过自建、联合和委托等方式开展回收拆解业务,鼓励生产企业开展生态设计和制造,加快淘汰不利于回收利用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提高产品可回收性、易拆解性,及时提供拆解手册,组织开展拆解培训。因此,从法律上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建立加以明确规定,推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实施是十分必要的。
条文释义
一、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这是本次修订时增加的内容,也体现了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这里的生产者包括电器电子产品、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电器电子产品主要对应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及微型计算机等。铅蓄电池包括用作起动电池、动力电池、工业电池等用途的各类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也称车用动力蓄电池,指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由蓄电池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含铅蓄电池。
二、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参与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建立
本条规定的核心宗旨是提出产品生产者履行延伸责任的方式。目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部分法规和规章,组织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产品的生产者不同程度地参与到废旧产品的回收体系建设中。比如,2009年国务院出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通过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方式,已引导格力、长虹、TCL等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在国内布局7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共拥有近1800万台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能力,2019年实际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1200余万台。2018年,工信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的有关规定,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其协议合作的相关企业;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等。此外,目前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起草有关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研究制定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逆向回收网络体系。
三、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生态设计是指按照全生命周期的理念,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系统考虑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影响,力求产品在全生命周期中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尽可能少用或不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材料,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从而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设计是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要求。推行工业产品生态设计可以使企业在产品设计阶段就综合考虑污染预防措施,采用合理的结构和功能设计,选择绿色环保原材料和易于拆解、利用的部件,从而更好地履行产品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的责任,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把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到实处。国家鼓励更多的产品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工作,目前工信部正在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试点工作,已确立了41家企业为工业产品设计试点企业(第一批)。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回收、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废弃产品,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在原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回收环节的管理规定,更加系统地体现了对电器电子产品、机动车船等产品废弃后回收到处置全过程进行环境管理的思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固体废物具有突出的环境污染和资源价值双重属性。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数量逐年增多,所带来的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水平至关重要。目前,我国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名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年收集处理的废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及微型计算机超过8000万台,累计处理数量超过5亿台,随着更多种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被纳入管理范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量将大幅增加。据相关部门报道,2019年我国回收报废车辆229.5万台,同比增长15.3%,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累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00多万辆,带动新车消费3.5万亿元。按照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和国际汽车报废水平测算,未来我国汽车报废更新的规模相当巨大。此外,我国是船舶建造与营运大国。根据2019年国内沿海货运船舶运力分析显示,老旧干散货船、集装箱船、液货危险品船占比在10%—50%,报废后存在一定环境风险隐患。规范拆船业对实现拆解废船资源循环利用、缓解资源环境瓶颈具有重要意义。
条文释义
一、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物的制度
这是新修订本法时增加的内容。本款规定是要对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物的回收和处理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提高资源回收和处理的效率和效果,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目前已经出台了部分法规和规章,对上述行为加以控制。比如,2009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目前,全国已建成100余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集中处理。
二、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这是新修订本法时增加的内容。本条规定的核心宗旨是规范废弃机动车船等固体废物的回收、拆解活动,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解决报废机动车船回收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等污染环境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目前已经出台了部分法规和规章,基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的角度,对上述活动作出了规定。比如,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对取得回收、拆解废弃机动车资质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以下规定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要求拆船单位必须配备或者设置防止拆船污染必需的拦油装置、废油接收设备、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或者设备、废弃物回收处置场等,并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发给验收合格证后,方可进船拆解等。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要求: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对船舶上的残余物和废弃物进行处置,将油舱(柜)中的存油驳出,进行船舶清舱、洗舱、测爆等工作;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等。
三、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本条规定适用于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等固体废物的拆解、利用和处置活动。拆解,是指将作为一个整体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或机动车船拆开,使其分散;利用,是指对拆解后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机动车船部件按照一定的技术和程序进行加工后,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处置,是指将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或者机动车船整体或其组成部分进行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活动。通常情况下,拆解、利用和处置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对废弃产品进行综合利用,先要进行拆解,分离出其中可以回收利用的物质或部件。按照企业的经济、技术水平对所有可以回收利用的物质或部件完成利用后,剩余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进行处置。总之,无论拆解、利用还是处置,都应当遵守本条规定。如上文所述,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目前已经陆续出台了部分法规和规章,对上述行为加以控制。
第六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过度包装造成污染环境防治问题,以及限制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和强制回收目录,积极鼓励对包装物进行重复使用,回收、减少使用包装物,并加强监管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共五款,在原法的基础上新增加三款,即本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五款。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社会零售商品种类的日益丰富,企业在努力提高商品内在品质的同时,积极改进商品包装,对于进一步体现商品价值、增强商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部分企业为提高产品价格,片面在商品包装上做文章,主要表现为包装层次过多、包装空隙过大、选材用料失当、包装物难以回收利用、包装成本过高,甚至搭售贵重物品等。
商品过度包装不仅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而且导致商品价格虚高,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助长奢侈腐败现象,不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违背,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加以治理。
特别是近几年来,月饼、茶叶、酒类、化妆品、保健食品等商品过度包装之风愈演愈烈,茶叶、名酒、保健品、化妆品等诸多产品的过度包装现象越发普遍,商家对产品包装越来越看重,商品在包装时耗用材料过多、体积过大,超出了包装保护和美化商品的功能和要求。过度包装的原因主要是产品在过度包装中可以产生超额利润,一些群众存在不正确的消费观,产品包装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相关的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等,亟待管理部门拿出有效举措加强监管。
条文释义
一、产品和包装的设计、制造要求
本条第一款是针对产品和包装设计、制造方面的规定,国家已经出台了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此加以管理。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根据《包装与包装废弃物第1部分:处理和利用通则》(GB/T 16716.1-2008)相关规定,包装应当充分保护产品,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要求。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条件下,减少材料的用量,从而有效降低包装废弃物的总量。根据《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版)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制定防止过度包装污染环境的标准,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和技术水平,作出切合实际的规定。限制过度包装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资源浪费,防止过度包装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二、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本条第二款是本次修订增加的内容,是针对生产经营者在过度包装问题上的限制管理规定。根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GB/T 31268-2014)相关内容,包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同时应考虑回收处理的可能性及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在不损害商品包装作用的基本原则下,应使包装轻质化,采用简易包装;在满足包装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其辅助功能应简单、实用(如封合功能、开启功能、携带功能、装饰功能等);包装尺寸大小与形状应适当,尽可能简化结构、减少包装层数和包装空隙率;鼓励采用可复用、可回收和再循环使用的包装;能不用包装时,可以不进行包装。鼓励包装容器的重复使用及供应零售商品时客户自己携带原包装容器盛装商品。
本款的设立,从法律上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过度包装问题的监管责任。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县级以上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过度包装开展监督管理。
三、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本条第三款是针对生产、销售和进口企业对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方面的规定,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部分法规和规章,对此情况加以管理。强制回收目录既可以针对产品,也可以针对包装物。实行强制回收制度,其意义在于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同时也通过回收和综合利用,减少原材料的消耗,提高资源的再利用率。因此,要求强制回收的,并非所有的产品和包装物,而主要是那些原材料消耗较大、污染环境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和包装物,比如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电器产品、含有对环境危害严重物质的产品(如废冰箱中的CFC)、含不回收可能产生危险物质的产品(如报废汽车)、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产品或包装物(如医疗废物)以及一些常用的包装物(如纸张、木材、塑料、玻璃)等。强制回收是有关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有关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办法。从其他国家的情况看,建立行之有效的回收机制是一件极为复杂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不仅政府部门要加强协调,企业和公众也要有一个认知的过程。强制回收的义务主体确定为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包装物的要求及监管
本条第四款是本次修订增加的内容,是针对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重复或减少使用包装物方面的规定。本款从法律上明确了县级以上商务、邮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我国快递业发展迅猛,统计显示,2019年我国快递业共配送快件超过600亿件,稳居世界第一,但总量庞大、种类繁多的快递包装及其带来的环境问题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近年来网络购物和快递、外卖等行业的飞速发展,以及电商业的迅速扩张,也产生了大量包装垃圾。电子商务和快递业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一种新业态,由于相关管理措施不及时、不到位,从而出现了包装废弃物激增和环境治理方面的突出问题。针对网络商品、快递和外卖等包装物重复使用、回收、减量等要求,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具体规定,用法律手段加以明确规范。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商务和邮政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快递等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五、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本条第五款是本次修订增加的内容。绿色包装又可以称为无公害包装,指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无害,能重复使用和再生,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包装。减量包装主要是针对包装材料的使用,以缩小包装空间尺寸为主。本条是从消费者使用的角度针对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作了专门的鼓励和引导性规定。2018年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指出,制定实施电子商务绿色包装、减量包装标准,推广应用绿色包装技术和材料,推进快递物流包装物减量化。其中,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标准委负责开展绿色包装试点示范,培育绿色发展典型企业,加强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绿色消费活动,提供绿色包装物选择,依不同包装物分类定价,建立积分反馈、绿色信用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或减量包装。
第六十九条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限制不可降解塑料,企业报告塑料袋使用和回收情况,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方面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与原法相比,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共三款,均为新增条款。
随着近年来网络购物和快递、外卖等行业快速发展带来的过度包装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泛滥的现象,浪费能源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塑料在生产生活中应用广泛,是重要的基础材料。不规范生产、使用塑料制品和回收处置塑料废弃物,会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加大资源环境压力。一次性塑料制品是高分子聚合物,不易降解,需数百年才能分解。所以,很容易造成污染公害。一次性塑料制品深埋在土壤中,会影响农作物吸收养分和水分,导致农作物减产。一次性塑料制品被当作垃圾填埋在土地中,被占用的土地将长期得不到还原,影响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影响农业发展。
很多地方对于废弃的一次性塑料制品,都是通过和其他垃圾一起集中焚烧处理的,燃烧塑料产生的气体会对人体产生比较严重的危害,例如燃烧时产生的甲苯、氯化氢有毒气体,有些物质少量也会导致失明,吸入则有呕吐等症状;在高温环境中,一次性塑料制品也会释放有毒成分。此外,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每年杀死数以千计的海洋动物,据研究人员发现,在泰国被冲上岸的一只死亡的领航鲸胃中发现了80个塑料袋。对于整体市容环境的影响更是无法言表,一次性塑料制品平均需要200年才可以分解。因此,全面“禁塑”刻不容缓。
条文释义
一、关于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
本条款是新增的内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部分法规和规章,对此行为加以控制。2020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意见提出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4月10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征求意见稿)》,要求进行禁限管理的13种塑料制品,提供了细化的执行标准和政策界限。
二、关于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的规定
本条款是新增的内容,本条款的设立,从法律上明确了商品零售场所相关的电子商务企业、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向商务和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有关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塑料制品行业汇总统计企业累计完成产量6042.15万吨,同比增长1.10%。“限塑令”实施已经10多年,塑料袋、泡沫盒等不但没有被限住,反而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限塑令”没有真正得到落实。违规使用一次性塑料用品的情况仍十分普遍,关键在于没有立法。使用塑料袋面广量多,执法部门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管,也管不过来。不仅取证难,处罚也难,执法检查很难保持持续性。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快递企业、外卖企业等企业是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市场主体,该条法规的建立,明确了具体的的规制手段,即要向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也明确了报告的主管部门是商务和邮政等相关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应根据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替代产品
本条款是新增的内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部分法规和规章,对此行为加以控制。2020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率先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5年,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重点城市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第七十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住宿等行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方面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与原法相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共两个条款,均为新增条款。
减少一次性用品,不仅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还可以减少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许多一次性用品都存在卫生问题,对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以一次性筷子为例,为了减少成本,许多不正规厂家使用劣质木材生产,然后用硫黄熏蒸和工业双氧水漂白,再用石蜡抛光,以便让筷子外表更洁白、手感更光滑。在生产、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因条件不佳、管理不善等原因,还可能滋生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黄曲霉素等细菌。
旅游、餐饮等行业是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大户,旅游、餐饮等行业为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已经有些年头,消费者已养成习惯,很难改变习惯;外卖是一次性用品的“重灾区”,一个快餐少说也要五六件一次性用品,再乘以超过3亿用户的基数,垃圾总量可想而知。
条文释义
一、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本条款是新修订本法时增加的内容,是针对旅游、住宿等一次性用品消费量大的行业作出的专门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部分法规和规章,对此行为加以控制。2020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22年年底,全国范围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5年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旅游住宿业2019年7月1日起将不主动提供牙刷、梳子、浴擦、剃须刀、指甲锉、鞋擦六类一次性日用品,违者将被最高处以5000元罚款。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违者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办公场所使用环保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本条款是新修订本法时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在使用环境保护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进行规定。鼓励和引导办公室、会议室、机关食堂等公务活动场所不购买、不摆放、不使用不可降解的杯子、资料袋等用品,提倡自带茶杯或使用可降解的茶杯,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性文件、资料均通过网上传阅,更多地利用电脑、网络等处理公务。提倡办公用品循环利用,减少信封的使用,减少打印、复印,确需打印的文稿按标准排版、双面打印。根据2019年1月2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七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产生污泥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单位在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方面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与原法相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共两个条款,均为新增条款。
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城市规模越建越大,基础设施越来越完善,因此,大量人口涌向城市,给城市带来了极大的环境负担。为解决这些问题,改善百姓的居住环境,城市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大量修建污水处理厂。随着污水厂的运行,城市环境得到了改善,但是却产生了大量污泥。如果这些污泥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则会产生臭味,滋生蚊蝇,极大地破坏已得到改善的环境。
城市污水厂进行处理后所产生的污泥大多都含有大量有毒物质,如有机物、重金属、致病菌等。如果在排放时不对其进行处理,不仅会破坏城市环境,还会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污泥时应做到稳定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目前,国际上存在的对污泥的处理方法有很多,其主流方法是浓缩、消化、脱水、干化、合理利用、填埋和焚烧等,或者是将其中的几种方法结合使用。由于对污泥处理不仅需要很高的科学技术而且投资大、回报不稳定,所以,国内很少有企业涉足这一领域,这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
条文释义
一、安全处理污泥的有关规定
本条款是新修订本法时增加的内容,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部分法规和规章,对上述行为加以控制。根据2013年10月2日颁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排水主管部门关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的义务
本条款是新修订本法时增加的内容,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部分法规和规章,对上述行为加以控制。根据2013年10月2日颁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2009年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原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营。
第七十二条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和超标污泥方面的规定,以及防止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环境污染。
立法背景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共两个条款,与原法相比本条款为新增条款。
早期的污水处理厂由于没有严格的监管与限制,普遍地将污泥处理从污水处理中剥离开来,为了提高对污水的处理效率,从而尽可能地简化、甚至不对污泥进行处理就将污水排放出来。有的污水处理厂为了节省设备运行费用而将污泥处理设备停用闲置,不仅如此,还对未进行处理的污泥随意外运,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环境,造成污泥围城的不良后果。
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会导致土壤污染。由于城市管道大都使用镀锌钢管,因此市政污泥含锌量较高、皮革行业污水污泥含铬较高、电镀行业污水污泥含镉较高、冶炼制造行业污泥含铅较高,农田施用这些含重金属的污泥,会造成农用土壤污染,引起小麦、玉米污染。
条文释义
一、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本条款是新修订本法时增加的内容,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部分法规和规章,对上述行为加以控制。根据2013年10月2日颁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本条款是新修订本法时增加的内容,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部分法规和规章,对上述行为加以控制。根据最新颁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
底泥一般含水率高、强度低,并有潜在环境安全风险。水体清淤疏浚已被污染的底泥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处置,难免会造成二次污染,在疏浚过程中,由于产生的底泥产生扰动,底泥中的污染物会释放到水体中,造成二次污染。底泥输送过程中,如果不注重管理,会造成底泥流失,重新污染水体和土壤;底泥脱水过程中,如果不对渗滤水进行处理,渗滤水会进入水体和土壤,污染自然水体和地下水;底泥在填埋、利用、焚烧处置过程中,仍存在对水体、空气、人群健康的危害,因此,河道底泥疏浚必须在各个环节严格把关,避免二次污染发生。
第七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危险废物)方面的规定。
立法背景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共一个条款,与原法相比本条款为新增条款。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科研水平的飞速发展,各种性质以及不同研究内容的实验室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问题越来越严重。然而由于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排放量和排放强度都很小,长久以来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与之相关的全过程环境无害化管理研究也开展得较少。
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已经成为一种典型的社会污染源,经过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积累后这些实验室危险废物若进入环境中,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条文释义
明确有关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主要是指高校中教学或科研实验室等单位,实验室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试管、烧瓶玻璃制品、口罩、手套等一般固废,还包括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根据本法第五条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本条规定,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现行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首先由实验室将危险废物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专业危险废物处置公司进行处理。但是有很多实验室位于中小城市,而这些中小城市多数并不具有有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公司或者建立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因此很多实验室危险废物并不能在当地找到合适的处置单位。即使在当地具有合适的具有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处置中心,但是由于实验室危险废物具有成分复杂、种类多、毒性大的特点,而大多数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处理范围都很窄,所以在处理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困难。所以亟待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将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统一纳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