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客运线路,责任如何承担?
某客运公司将该公司经营的一条客运线路承包给项某。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由项某通过资金购买车辆,客运公司负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驶证。项某取得该客运线路的经营权,每年向客运公司上缴承包费。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均由项某自行承担责任。项某取得经营权后投入运营。2019年8月某日,车辆在运营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皮某受伤。在协商赔偿问题时,皮某与客运线路承包人项某无法达成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时,皮某将项某与某客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某客运公司与项某成立的承包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该合同名义上是经营承包,但这完全是一种隐蔽的民事行为,实质是转让路线经营权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出借营业执照的性质是一样的。客运公司未出资购买车辆,对车辆实际不应拥有所有权,虽然车辆登记为公司所有,但这完全是为了借公司的名义经营的需要。项某与公司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是项某以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路线。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此公路经营权不属该公司所有,公司经有关运输管理部门批准,有营运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转让,因此公司以转让线路经营权向项某收取承包费的做法,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客运线路的承包关系无效。虽然项某全额出资购买了车辆,但该车辆能否在规定的线路上进行客运业务,需由运输管理部门批准,但项某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而是采用借用公司运营证的做法,这一行为也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项某经营的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客运公司违法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加大了客运线路运营的风险,并从肇事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即取得承包费,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