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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因不明原因摔出车外,承运人应否赔偿?
谢某在外地务工。2020年春节,谢某乘长途汽车自务工地返乡。在途中,谢某坐在靠窗的座位上。当车行至某公路拐弯处时,谢某突然摔出窗外。司乘人员当即将其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警队经调查后认定:谢某的死亡不能认定是任何一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谢某的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途汽车公司赔偿因谢某死亡造成的各种损失。
根据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不能确认某长途汽车公司的工作人员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长途汽车公司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但这不意味着长途汽车公司对谢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所谓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谢某与长途汽车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有效成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谢某的死亡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谢某故意、过失造成的,长途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