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的,是否能将其信息公开出来?
以案释法
某日,李某在家看电视时,看到这样一则新闻:花季少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根据记者报道,犯罪嫌疑人名叫小海,今年16周岁,家住在农村。几个月前,小海跟随他人到城里打工,其间由于受骗,导致小海失去了身上所有的钱。于是,冲动之下的小海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小海告诉法官,他是从窗户处偷偷潜进去的,并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了屋内的保险柜,偷走了保险柜里的6000元钱。李某看到这里时心中产生了疑问:小海刚刚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审判时,不应当有除了审判人员、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辩护律师之外的人在场旁听,为什么会有记者呢?法院和电视台就这样把小海的信息公之于众会不会对小海将来的生活产生影响呢?请问,法院和该电视台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学法用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还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由此可知,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得公开进行审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的年龄尚小,如果将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公之于众,不利于未成年人刑满释放之后新生活的展开,也不符合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法律给予了足够的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在本案中,首先,小海在审判的时候是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审判的时候不应该公开进行,审判的过程中,除了审判人员、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辩护律师之外,不得有其他人进行旁听,所以该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记者旁听是违法的。其次,该电视台将小海的审判过程录制并播放,属于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公开,其行为也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