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从网上订货后,约定货到刷卡付款,能否因送货人员称不能刷卡而拒收货物?
以案释法
李某是一名上班族,由于平时工作忙,很少有时间逛超市,因此喜欢在网上订购一些日常用品,既省时又方便。上周,李某又在某网站上订购了一些生活用品和水果蔬菜,支付的时候选择了货到刷卡付款。但送货员来送货时却称POS机出现了故障,因此刷不了卡,只能现金支付。对此,李某十分无奈,只好交了现金。送货人员走后,李某心想明明自己选择的是刷卡付款,可偏偏POS机坏了,还得麻烦自己到银行专门取了一次现金,本来想省事儿,却更费事了,真是越想越生气,刚刚就应该拒绝收货。那么请问,买家提交订单的时候选择了刷卡,而货到付款时,送货人员说刷不了卡了,买家可以拒绝收货吗?
学法用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此,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刷卡付款”,那么,卖家在送货时应提供合格的终端器(POS机),买家李某在支付时提供银行卡。若无特别约定,买卖双方不能单方变更支付方式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当李某收到货物后准备付款时,送货员却称POS机坏了,要求李某改变支付方式,此时,卖家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结合本案中的具体情形,POS机的故障已经阻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李某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通知网站方面。网上购物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李某就无须再签收该货物。如网站方面还有异议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另行解决。
当然,即使并非因为POS机的故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由于李某选择的是网络购物方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均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因此,李某也可以据此规定拒绝收货,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