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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伪造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结果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放
邢某是某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检测。前不久,邢某在对某鸭场进行疫病检测过程中,因家里临时有事,擅自离岗,但领导一直催要此次检测结果,为了能够按时上交检测结果,邢某便在其他同事都不在的时候,擅自伪造了一份动物疫情检测结果。那么,伪造动物疫情监测、检测结果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
邢某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我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由此可知,只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伪造动物疫情监测、检测结果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就有权责令改正,给予其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上面的案例中,邢某擅自伪造动物疫情检测结果,当地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