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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未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一个程序都不能忽视,譬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虽然很不起眼,但如果仲裁委或者法院以缺少该程序为由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为自己的不专业买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浙01民终6606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一审法院认为何某在试用期内,阿里巴巴公司在没有具体考核指标,没有经过考评程序的前提下,作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缺乏依据,且在程序上明显不规范,前后矛盾,也没有证据证明事前告知了解除合同的理由,因此认定为违法解除行为;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阿里巴巴公司以何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何某的劳动合同的理由过于牵强,对此阿里巴巴公司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