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
1.双方同时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
劳动纠纷产生后,当事人向哪个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具有优先管辖权。
假设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则案件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当然在事实上,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形少之又少,笔者在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仅仅遇到过一起公司主动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案件的情况是,员工在销售过程中侵吞货物尾款26400元,后法院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了员工的刑事责任。公司认为员工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继而在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员工赔偿。该案最后判决员工赔偿公司1万元后,双方均未上诉。
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劳动仲裁的概率极小,并且目前基于案件大幅度增多的压力,个别地方仲裁委甚至很长时间无法立案,会导致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存在一定的变数。
2.仲裁委设立的特点。
尽管法律条文很明确,但并不代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与行政区域相对应。因为仲裁委的设立,不同于人民法院的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也就是说,仲裁委不按行政区划分层分级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设立,统筹布局本辖区内的仲裁委。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制,不存在级别管辖。我国目前形成的是省、市、县(区)三级仲裁委的格局。
就南京而言,有区、市、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自管辖的范围不一样。也就是说,虽然劳动合同履行地同样是在南京市,但管辖范围的划分可能导致不同的仲裁委管辖。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明确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0〕4号)明确管辖范围为:一、省级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省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省政府在宁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宁的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三、人事关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的驻宁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四、军队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五、在南京地区(不含高淳、溧水)的部属企业及省属部分重点行业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134家企业);六、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明确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宁人社〔2013〕117号)规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下案件:(一)市级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三)军队师级及以下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驻宁解放军部队和武警部队的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四)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在宁中央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企业的下属单位,其他非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之外的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五)上市企业、市属国有及市属以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六)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七)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私营(民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八)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上述第(四)、(五)、(六)、(七)款的用人单位在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区和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分别由发生地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注:目前高新技术、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合并为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5月29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文《关于明确中央、军队、省属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25号),将原由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管辖的134家企业、部分中央、军队、省属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从2019年6月1日起,交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具有地方性,由各地方自行规定和划分。比如很多地方将外商投资企业划为省或者市仲裁委管辖,有的地方对用人单位归类后划分到不同的仲裁委,还有的规定重大疑难和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由省或者市仲裁委管辖等。
因此,律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人,务必要熟悉和掌握所经办案件属于哪一个仲裁委管辖。专业性见诸每一个细节。有的时候,当事人未必就懂或者在意在哪个仲裁委审理,但如果你能够侃侃而谈,而当事人咨询过的其他律师却不太清楚,当事人会不会更加信任你的专业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