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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争议案件,你会抢管辖吗
案情回顾
2007年7月15日,吴某华入职浙江省宁波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柜台销售工作,劳动合同履行地一直在江苏省南京市,先后在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场、南京大洋百货商场担任店长,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有数月均迟发工资,并且克扣吴某华的工资以及没有足额发放加班费。
按照前章所讲,本案分四步走。经过第一步提起劳动报酬的劳动仲裁,2019年5月29日,终局裁决公司支付给吴某华2月工资差额691.74元、加班费1300.81元。当天实施第二步,吴某华通过EMS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网上查到签收后的5月31日实施第三步,申请经济补偿51600元和劳动报酬。7月27日周六收到支持经济补偿51600元(裁决金额与申请金额一致)和劳动报酬(裁决金额比申请金额的少)的非终局劳动仲裁裁决书。
思考:作为吴某华的代理人,你觉得接下来的关键是要做什么?你的思路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