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46.什么是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个人财产信息、行踪信息等。根据本款的规定,构成个人信息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具有识别性,这是核心要件。所谓识别就是通过该信息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将某一自然人“认出来”。识别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所谓直接识别是指通过该信息可以直接确认某一自然人的身份,无需其他信息的辅助,例如某人的身份证号、基因信息等;所谓间接识别是指通过该信息虽不能直接确定某人的身份,但可以借助其他信息确定某人的身份。任何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都是个人信息。二是要有一定的载体,这是个人信息的形式要件。个人信息必须是要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下来。没有以一定载体记录的信息不是个人信息。三是个人信息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是个人信息的主体。个人信息类型众多,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身份信息、生理信息、社会信息、财产信息等,本款列举的具体个人信息只是最为典型也最为常见的类型,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个人信息远不止列举的类型。与现行网络安全法列举的个人信息的情形相比,这一条增加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等类型,这是为了让个人信息的定义能够更加适应互联网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需要。对于某一类本款没有列举到的信息是否为个人信息时,可以根据前述三个要件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