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为了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禁止行为人从事哪些行为?
隐私权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典》第1033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是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这是对前条所规定的隐私中私生活安宁的保护。实践中,对自然人生活安宁的侵扰主要是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进行的,例如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垃圾微信、垃圾邮件,散发传单等。这里的即时通讯工具主要是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工具。这些侵扰方式看似普通,但实际上有可能会对一个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滋扰,让权利人不胜其烦;若一个人长期被垃圾电话、微信等侵扰,还有可能导致一个人精神崩溃等严重后果,这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已多次出现。
二是进入、窥视、拍摄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是自然人隐私的核心部分。实践中,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是三种最为典型的侵犯隐私的行为。这里的“进入”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没有法律授权擅自闯入他人住宅或者他人居住的宾馆房间。这里的“窥视”是指非法暗中观察、偷看他人的住宅或者宾馆房间。这里的“拍摄”是指非法通过手机、相机或者通过在住宅或者宾馆房间安装摄像头等设备将他人住宅或者他人所居住的宾馆内的人、物、布局、摆设等记录下来。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会对自然人的隐私权造成较为严重的侵害,也会对社会秩序造成较大破坏。
三是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每天都会从事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其中不少社会活动都是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活动,特别是有的私密活动一旦被他人窥视、窃听,其将处于恐惧当中,个人人格尊严也将受到严重侵害。所以在现代社会,每一个人都有权依法进行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国家也有责任保证每个公民的私密活动不受非法侵扰,这既是个人自由权的体现,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基于此,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是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自然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属于其私密空间的范围,身体的私密部位对于自然人来讲都极为敏感,一旦被暴露于外,将是对自然人的极大羞辱。隐私的观念根源于人天生的羞耻本能,而这种羞耻本能又来自于对身体私密部位的保护,人类在发展过程中从用树叶、兽皮蔽体到穿衣服遮身,对自然人身体私密部位的保护就是人类的这种“知羞耻、掩外阴”观念发展起来的。恶意暴露、窥视自然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所以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是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每个自然人都拥有不少私密信息,这些私密信息可能涉及该自然人的财产状况,可能涉及其社交状况,也可能涉及其生理状况,还可能涉及其身世经历,等等。这些私密信息都是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者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信息。违背当事人意愿处理其私密信息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例如擅自公开患者的病历、擅自收集他人的聊天记录等都是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犯。所以,《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前述五项情形只是可能侵犯自然人隐私权的典型方式,现实生活中,有可能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多种多样,远不止这五种情形,特别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不少新型的侵犯隐私权的方式不断出现,例如利用定位APP软件对他人的行踪进行跟踪,利用高精度、高分辨率的仪器对人体的私密部位进行扫描等。为了避免挂一漏万,民法典规定了这一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