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汇:纠纷解决·维权救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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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营运车辆经许可 莫待罚款空悔恨

陈甲是某市某区节节高家政公司的一名水电维修工,因每天从事的工作又脏又累,收入也不高,陈甲便不愿再继续长干下去。一天在和朋友吃饭时,他听说在某网约车平台开车每个月能挣五六千元,工作时间也自由,便辞掉家政公司水电工的工作,做起了某网约车平台的司机。

陈甲刚开始做网约车司机的时候,每天就围着家附近的商圈接单,工作不算辛苦,收入很可观。但开车时间长了,陈甲的存在影响了周围运营出租车司机的收入,便经常遭到出租车司机的刁难。不过看在收入稳定的分儿上,陈甲也不在意。

2016年5月8日22时,陈甲接到某网约车平台的派单,显示某KTV门口有人用车,陈甲便驾车前往。

“师傅,我在某KTV门口的辅路上,麻烦你快一些!”乘客赵丙等了5分钟后便拨通了陈甲的电话。

“好的,您稍等,过了红绿灯路口我就到KTV门口了。”陈甲答道。2分钟后,陈甲来到某KTV门口看到了在辅路等车的赵丙。陈甲将车停在赵丙面前,正待赵丙上车时,两辆出租车快速行驶到KTV门口,一前一后将陈甲的车堵在中间。

“你们这是干什么!为什么要堵我的车啊?!” 陈甲下车理论。

“堵的就是你!你有营运资格吗?我们在这排了半个小时的队等着载客,你这直接插队载客,不堵你堵谁?”王乙气愤地说道。

“我来接朋友,关你们什么事儿!快让开!”陈甲说道。

“接什么朋友!你明明是非法营运,别想走,我马上打电话举报你!”赵乙说道。

三人在KTV门口争执不下,陈甲拨打了某网约车平台客服寻求帮助。

“您好,我是咱们的网约车司机,我按照平台派单在某KTV门口接乘客,却被两名出租车司机堵在门口不让走,您看能不能派人过来帮忙解决一下?”陈甲着急地问道。

“建议您直接报警,让警察过来按照正规程序处理即可。”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并核实陈甲车主信息后,某网约车客服人员答道。

“你找谁都没用,今天就是要举报你,你等着相关部门处罚吧!”赵乙说道。

无奈之下,陈甲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你好,是我报的警,我是某网约车司机,有两名出租车司机堵我的车,麻烦你们尽快出警来处理一下。”

110接警中心接警后,将电话移交到某区交通运输局运政稽查大队(以下简称某区稽查大队)处理。10分钟后,某区稽查大队大队长周丁带领执法人员来到KTV门口,发现牌号为苏A×××××的小轿车被两辆本地出租车围堵,车边有三人正在争吵。周丁将三人分开,查看了陈甲的身份证、驾驶证。

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周丁认为陈甲涉嫌非法营运,便向陈甲问道:“赵丙和你是什么关系,你这么晚过来接他?”

陈甲支支吾吾说不出话。周丁决定先将陈甲的车带回稽查大队,便向陈甲出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陈甲所有的牌号为苏A×××××的小轿车进行了证据先行保存登记。周丁对陈甲询问后现场作了记录,要求陈甲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时遭到陈甲拒绝。

2016年5月9日,某区稽查大队大队长周丁找来乘客赵丙,出租车司机赵乙、王乙询问谈话,证实了陈甲涉嫌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非法营运的情况。周丁为三人分别作了询问笔录,并由三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2016年5月16日,某区稽查大队作出《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陈甲所有的车辆作出中止车辆运行的强制措施,并将《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随车物品清单送达陈甲。

为了进一步向陈甲了解具体情况,5月17日,周丁找陈甲询问谈话:“陈先生,我们现在怀疑你涉嫌无证非法营运,你能否向我们解释一下?”

“没什么好说的,我那天晚上是去接朋友了。”陈甲答道。

“那你能否向我们提供你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方便我们核实下你与某网约车平台是否有结算情况,以进一步判断你是否存在非法运营行为。”周丁继续问道。

陈甲拒绝了周丁的要求。

周丁无法从陈甲处获得有用信息,转而向某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调取了陈甲当晚的报案通话录音,调取了约车人赵丙的手机通话记录,并且复制了该汽车行车记录仪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证据确定陈甲非法营运后,某区稽查大队于6月13日向陈甲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文书送达陈甲。

6月15日,某区稽查大队向陈甲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陈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陈甲因未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而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违反了《某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遂决定对陈甲处以九千元罚款。同日,某区稽查大队向陈甲出具了《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解除决定书》,解除对陈甲车辆实施中止车辆运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陈甲不服某区稽查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6月1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告某区稽查大队作为某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该辖区范围内公共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具有对某区公共客运市场的违法运营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某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客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公共客运经营,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该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从事公共客运经营活动的,由运输管理机构中止违法运营车辆运行,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该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从事运营的;(二)将没有公共客运营运证的车辆投入运营的;(三)擅自变更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本案中,某区稽查大队接到投诉后,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并立案,通过证据先行登记、调查、询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调取证据等程序,最终认定陈甲于2016年5月8日驾驶苏A×××××号车实施了未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从事非法运营的行为,依据《某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陈甲提出其当晚系接家属,某区稽查大队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原告进行了非法运营,该主张与某区稽查大队提供的约车人赵丙的笔录、通话记录、行车记录仪视频录音、110报警记录等证据相悖,且陈甲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某区稽查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为适当。陈甲要求撤销某区稽查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对公共客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一方面,能够方便交通管理行政机关对营运车辆进行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交通管理行政机关对营运车辆进行总体把控,能够严格控制营运车辆使用情况、营运人员基本素质等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实行许可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营运车辆都有正规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按法律规定购买了商业保险和交通强制险。营运人员的身份透明,基本素质能够得到保证。当发生交通意外或其他情况时,乘客的权益能够得到相应保障。因此,从事公共客运经营,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