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故意伤害罪
8 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区分
——黄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702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显村委上那潭村三队×号家中一楼和其嫂黄某艳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并动手殴打黄某艳,后黄某返回三楼其房间内。黄某艳被打受伤后打电话叫其弟弟黄某彰帮忙报警。约半小时后,黄某彰与黄某金一起来到被告人黄某的住宅一楼欲找黄某理论,后黄某彰从该住宅一楼东侧楼梯口角落处拿了一把锄头上到三楼楼梯口转角处时被被告人黄某持刀捅伤其右腹部。案发后,黄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法医鉴定:黄某彰因被锐器刺伤右腹部,引起肝脏破裂,腹部积血,医院予行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黄某彰受伤后,于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7月20日在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15天,住院治疗费共计45168.40元;住院期间由家属一人护理;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黄某彰在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鉴定费用800元。
【案件焦点】
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如何界定正当防卫的边界。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黄某提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虽持锄头上到三楼,但并不存在对被告人生命有威胁的防卫情形,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居住的是三楼,门口出来是客厅还有两层的门锁,当时被告人在三楼就听到有家人阻拦被害人上楼的声音,且他刚和黄某艳发生争执会意识到可能是黄某艳家人上门,从一楼到三楼有足够的时间让被告人躲避,但是被告人却持刀具出来,主观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次,被害人持锄头上到三楼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称对方不认识,当时双方都没有发生对话,被告人见到陌生人都没有问话就持刀捅向了被害人,被告人具有主动伤害他人的故意。而本案中被害人持的是长柄的锄头,被告人持的是短柄的水果刀,被告人能捅到被害人,说明被害人已经离被告人很近,没有足够的距离持锄头打击被告人,证据还证实了被告人是在没有受到打击的情况下捅了被害人。被告人当时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黄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彰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黄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51347.4元。
【法官后语】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本案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对《刑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首先本案的证据证实被害人有持锄头上到三楼,虽然被害人持锄头上到三楼,但是并不存在对被告人生命有威胁的防卫情形,理由如下:被告人居住的是三楼,门口出来是客厅还有两层的门锁,当时被告人在三楼就听到有家人阻拦被害人上楼的声音,且他刚和被害人亲戚发生争执会意识到可能是被害人亲戚家人上门,从一楼到三楼有足够的时间让被告人躲避,但是被告人却持刀具出来,主观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次被害人持锄头上到三楼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称对方不认识,当时双方都没有发生对话,被告人见到陌生人都没有问话就持刀捅向了被害人,被告人具有主动伤害他人的故意。而本案中被害人持的是长柄的锄头,被告人持的是短柄的水果刀,被告人能捅到被害人,说明被害人已经离被告人很近,被害人没有足够的距离持锄头打击被告人,证据还证实了被告人是在没有受到打击的情况下捅了被害人。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时,而被告人当时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综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项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