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集体合同管理
集体合同,业界又称《集体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是国家劳动基准法与个人劳动合同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单个劳动合同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标准。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合同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然是单个劳动者,即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集体合同主体一方形式上是工会或者是劳动者代表(集体推荐),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行业性或地区性的集体合同中,一方是某一行业或区域的劳动者,另一方是某一个行业或地区内的用人单位。
2.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必备条款,主要规定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而集体合同的内容则比较灵活,其内容很多取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的结果,既可以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涉及劳动关系的一个或者几个方面,如可以仅就劳动报酬或者劳动条件订立集体合同。
3.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是相同的,但对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只约束劳动者本人,而集体合同则对签订集体合同的全体劳动者有效,并且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规定如下:
●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4.合同的订立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经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集体合同的订立在程序上要严格得多,如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合同的期限不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而集体合同一般都是有固定期限的。
【经典案例】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出现冲突如何处理?
案例介绍
庄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人员,工作期间企业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该合同约定公司在年度盈利的前提下,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以获得第13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奖励。
到了年底,庄某由于在业务发展战略上与主管领导发生争执,该领导一气之下提出取消庄某第13个月的奖励资格。庄某与公司多次沟通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第13个月的工资。
仲裁期间庄某未能提供《集体合同》,仲裁机关未支持庄某的申请请求,庄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期间,公司承认存在集体合同并且报送劳动部门备案,遂在法官要求下向法庭提供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奖励部分约定“本公司所有员工凡工作满一年,年底时可以领取第13个月的工资(不含提成)作为奖励,发放时间为次年一月”。但该公司领导认为,庄某是销售岗位,已经领取提成作为奖励,所以不能适用集体合同约定领取第13个月的工资,庄某与公司单独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第13个月工资的约定,因此不同意支付。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庄某作为公司员工,理应适用集体合同的约定。同时集体合同中已经确定所发放的第13个月的工资不含提成,因此庄某作为销售人员,其工资中提成部分金额不应计算在第13个月的工资内。
最后,法院判令该公司向庄某支付第13个月的工资。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但形式上的平等无法改变劳动者实质上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劳动合同的内容往往不能完全反映劳动者的意志。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利益标准属于最低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只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水平。而通过订立集体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能获得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利益保护,从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因此,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内容存在冲突时,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
实战经验分享
关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必须弄清楚:
(1)集体合同的效力大于劳动合同
当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发生冲突时,集体合同中更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将被优先适用,这一点在上述案例中已经体现。
(2)集体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能以集体合同替代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将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处罚。因此签订集体合同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挡箭牌。
(3)集体合同必须送审否则效力为零
集体合同的签订不是终点。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进行审查,不送审则不生效。